近日,麗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麗江市住房公積金大額資金存放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為提高實施細則起草的科學性、公開性與透明度,擴大社會參與度,特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明確了征集時間、方式及聯系方式等相關事項。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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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江市住房公積金大額資金存放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提高《麗江市住房公積金大額資金存放實施細則》起草的科學性、公開性與透明度,擴大社會參與度,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實施細則”的起草工作,特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集時間
征集時間為2026年2月27日至2026年3月28日,共30日。
二、征集方式
有關“實施細則”意見建議可以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發送。
三、聯系方式
起草單位:麗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通信地址:麗江市玉龍縣黃山鎮聚鑫路4號
郵政編碼:674100
聯系人:蜂學文
電話傳真:0888-5150998;郵箱:yngjjlj@163.com
附件:《麗江市住房公積金大額資金存放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麗江市住房公積金大額資金存放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大額資金存放管理,防范資金安全風險和廉政風險,提高資金存放的綜合效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和《云南省住房公積金大額資金存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結合麗江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麗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住房公積金大額資金存放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大額資金,是指中心在確保資金合理流動性前提下,可用于在各受托銀行轉存通知存款、協定存款、定期存款的資金。
第四條 大額資金存放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公正透明、安全優先、科學評估、權責統一等原則,在嚴格遵守和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政策的基礎上,按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規范實施。
第五條 大額資金存放管理屬于中心運營管理的重大事項,應當納入中心的“三重一大”事項,進行集體決策、民主管理、規范運作。大額資金存放的具體日常管理和運作,由中心財務計劃科牽頭和負責,相關科室應根據職能和需要給予積極配合。中心財務計劃科應科學預測現金流量,制定大額資金存放方案,提出選擇存放銀行方式、存儲規模、頻次、存放銀行數量、額度和期限等情況建議;然后按照《麗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規定的程序,由中心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章 存放銀行選擇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條 大額資金存放應充分考慮確保職工日常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需要的備付金,留存用于計提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上繳管理費、廉租房建設補充資金等各項費用的階段性資金,避免因運作資金不足造成流動性償付風險。
第七條 大額資金存放銀行的選擇方式分為集體決策和競爭性選擇。集體決策,是指中心對備選銀行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分,將評分過程和結果提交中心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資金存放銀行。競爭性選擇,是指在符合條件的報名銀行中,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分,根據評分結果擇優確定定期存款銀行。
第八條 大額資金存放銀行應為公積金業務受托銀行,包括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等各項結算業務的商業銀行。
第九條 中心選擇大額資金存放銀行,應當以參與銀行的自愿參與為原則。采用集體決策選擇存款銀行的,中心應當要求銀行在中心函件規定的時間內自行向中心書面明確是否同意作為備選銀行。采用競爭性選擇方式選擇存款銀行的,中心應當要求銀行在中心公告規定的時間內自行向中心申報。
第十條 中心采用綜合評分法對備選銀行或報名銀行進行綜合評分,并將評分結果作為比選大額資金存款銀行的根據。評分過程中,評選委員會或評分小組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分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選委員會或評分小組成員作出的評分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選委員會成員或評分小組成員重新進行評分。評分結果應當由評選委員會或評分小組全體成員簽字。對評分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選委員會或評分小組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分結果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選委員會或評分小組成員拒絕在評分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分結果。
第二節 集體決策方式的采用與流程
第十一條 中心開展通知存款、協定存款,應當采用集體決策的方式在受托銀行中選擇確定。
第十二條 采用集體決策方式選擇存款銀行,應按下列流程依次進行:(一)選取備選銀行。中心財務計劃科在《麗江市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委托協議》最近一次綜合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銀行選取不少于3家銀行作為備選銀行,并向備選銀行發函,要求備選銀行提供主要包括銀行經營狀況、服務水平、利率水平和經濟貢獻度等方面指標的資料。(二)成立評分小組。由中心財務計劃科牽頭,組成5人或5人以上單數成員的評分小組。(三)對備選銀行綜合評分。按照本細則規定,對提供資料的備選銀行進行綜合評分,將評分結果提交中心。(四)集體決策。中心根據評分小組評分結果,由高到低進行排名,擇優選取得分排名靠前的備選銀行作為入選銀行,向入選銀行發出入選通知書。中心集體研究確定入選銀行時,應當制作會議紀要,該會議紀要應當反映備選銀行的評分情況、會議表決情況和會議決定等內容。(五)公告。在中心內部顯著位置公告入選銀行,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采用集體決策方式選擇確定資金存放銀行的過程中,對中心的主要領導干部、分管資金存放業務的領導干部以及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和評分小組成員,應當按照《云南省住房公積金大額資金存放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嚴格實行利益回避制度。
第三節 競爭性選擇的采用與流程
第十四條 中心開展定期存款,應當采取競爭性選擇方式在受委托銀行中選擇確定。定期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定期存款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經中心集體決策后,可以在原存放銀行續存,累計續存期限不超過2年(含2年)。續存期限到期后需進行定期存款的,應當重新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存放銀行。
第十五條 中心采用競爭性選擇方式選擇存放銀行開展大額資金定期存款的,經中心集體研究后,由中心自行組織或委托具有資質的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從事采購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采購代理機構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從事采購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二)有能夠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評分的相應專業力量。
第十七條 采用競爭性選擇方式選擇確定定期存在銀行,應當按下列流程依次推進:
(一)發布競爭性選擇公告。中心或受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在麗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絡平臺、中心微信公眾號上發布資金存放銀行競爭性選擇公告,載明資金存放事宜、參與銀行基本資格要求、報名方式、需提供材料、報名截止時間、擇優選擇存放銀行數量、存放銀行資格有效期等事項。
(二)審查報名銀行資格。中心或受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對報名參加的銀行資格進行審查,確定本期報名銀行。
(三)成立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會由中心內部成員和外部專家5人或5人以上單數成員共同組成,外部專家比例不低于60%,成員名單應當保密。參與評審的成員應當熟悉財務和銀行支付結算業務,并與參與銀行沒有利害關系。中心內設監督部門派出工作人員對評審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
(四)對報名銀行綜合評分。在競爭性選擇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評選委員會按照本細則和競爭性選擇文件規定,對報名銀行進行綜合評分,將評分結果提交中心。
(五)確定入選銀行。中心根據評選委員會評分結果,由高到低進行排名,擇優選取得分排名靠前的報名銀行作為存放銀行,向入選銀行發出入選通知書。
(六)公告評選結果。向入選銀行發出確認通知書的同時,在麗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絡平臺、中心微信公眾號將評選結果對外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中心發布的競爭性選擇公告應當明確報名銀行不得出現下列行為:
(一)不得相互串通響應,不得排擠其他參與競爭性選擇的銀行的公平競爭,損害中心或者其他參與競爭性選擇的銀行的合法權益。
(二)報名銀行不得與中心串通響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禁止報名銀行以向中心或者評選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入選。
(四)不得超出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浮動幅度參與競選,也不得以他人名義參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入選。
第十九條 報名銀行數量應大于擬選擇存放銀行數量2家及以上,否則不得組織開展綜合評分,應當重新組織選擇。
第二十條 評選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本細則和競爭性選擇文件規定的評分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響應文件提出評審意見。評選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報名銀行,不得收受報名銀行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中心征詢確定入選銀行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參與競爭性選擇的銀行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報名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選委員會應當予以否決:
(一)響應文件未經報名銀行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報名銀行不符合國家或者競爭性選擇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三)響應文件沒有對競爭性選擇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四)報名銀行有串通響應、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響應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選委員會認為需要報名銀行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報名銀行。報名銀行的澄清、說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得超出響應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評選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報名銀行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報名銀行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第二十三條 中心應當按照《云南省住房公積金大額資金存放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合理控制定期存款的銀行數量及金額。
第三章 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
第二十四條 綜合評分法由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構成。綜合評分法的制定與實施,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審慎的原則,力求全面、準確、可比地評價備選或報名銀行的綜合能力與貢獻,以便擇優確定資金存放銀行。
第二十五條 評分指標由銀行經營狀況、利率水平、服務水平、綜合能力和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度5項組成。
(一)經營狀況指標是指能夠反映備選或報名銀行的資產質量、營運能力、償付能力和經營風險狀況的各項指標,包括凈資產總額、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年末存款余額、年末貸款余額等。其中:凈資產總額、資本充足率指標值按全行數據計算得出,不良貸款率、年末存款余額和年末貸款余額指標值按麗江轄區數據計算得出。
(二)利率水平指標是指報名銀行承諾的、符合國家利率政策規定及存款自律要求的定期存款利率。
(三)服務水平指標指反映報名銀行提供支付結算、對賬、分賬核算等服務的能力和水平的指標。包括提供支付結算、對賬、銀行賬戶管理、代理財政業務和麗江營業網點數等
(四)綜合能力指標指能反映備選或報名銀行經營穩健性水平和執行落實國家宏觀政策效果的指標,包括經營穩健性評估指標和契合性評估指標。
(五)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度指標指反映備選或報名銀行支持麗江市經濟發展情況指標,包括繳納稅收麗江留成收入及同比增長率、年末小微企業及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占本行總貸款比例、年末貸款余額同比增長率、社會保障卡覆蓋情況、銀行機構層級設置等。報名銀行具體指標的采集,由報名銀行按報送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的數據報送,報名銀行對數據真實性負責。對報名銀行報送的數據,中心可向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進行核實。
第二十六條 評分標準應當明確各項評分指標的權重和計分公式,具體由中心根據本細則規定并結合擬定期存款項目的實際情況予以具體量化和設置。其中,關涉經營狀況的指標分值占比(即權重)不得低于全部分值的40%。具體量化后的評分標準、各項指標所占權重及計分公式,應當在競爭性選擇的采購文件予以具體明示,并作為競爭性選擇進行綜合評分的依據。
第四章 風險防控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入選銀行確定后,中心與入選銀行應當在公告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簽訂存款協議,全面、清晰界定雙方權利與義務。入選銀行沒有在前款規定期限內與中心簽訂相關合同的,視為該入選銀行放棄入選資格。
第二十八條 中心選擇存款銀行時,應當要求存款銀行出具廉政承諾書,承諾不得向中心相關負責人員輸送任何利益,承諾不得將資金存放與中心相關負責人員在本行親屬的業績、收入掛鉤。
第二十九條 存款銀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心應當及時收回資金,并取消該銀行在以后三年內參與大額資金存放的資格。
(一)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等嚴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
(二)未遵守廉政承諾或在資金存放過程中存在利益輸送行為的。
(三)將資金存放與中心相關負責人員在本行親屬的業績、收入掛鉤。
(四)未按照存款協議規定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的。
(五)未按承諾存款報價利率辦理存款且拒不改正的。
(六)監管評級降低、出現資金安全事故、重大違法違規情況或經營狀況惡化的。
(七)不能按規定及時將到期存款本息足額繳入公積金中心賬戶的。
(八)存在其他危害資金安全行為的。
第三十條 中心發現存款銀行具有第二十九條行為之一的,應當在發現后與存款銀行解除存款合同,要求存款銀行將存款轉入中心指定的其它銀行賬戶內。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麗江市分行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麗江監管分局發現存放銀行存在重大金融風險、重大違法違約事件、內控管理出現嚴重問題等情況,告知中心的,中心應當根據本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及時收回資金。
第三十二條 定期存款存放期間,如遇國家、省重大政策調整或統一要求歸集資金,需要收回定期存款籌集資金時,中心應當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對存款銀行不予任何補償。存款銀行如撤銷在麗江轄區內設立的機構,撤銷機構前定期存款資金須退回中心指定的其它銀行賬戶,并按承諾的利率計算和支付利息。中心有權對存款銀行參與競爭存放工作、定期存款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獨立檢查,對于違規違紀行為、未履行職責的,中心將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取消存放資格等。
第三十三條 中心定期存款資金轉出和轉入等,應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結算應用系統”接口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中心應當自覺接受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中心大額資金的日常監督管理;應當自覺接受麗江市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額資金存放進行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施行前已經存放的大額資金,按中心與存款銀行之間簽訂的存款協議約定執行,存款協議約定期限屆滿后,按本細則規定采用集體決策或競爭性選擇方式重新選擇存款銀行。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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