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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之二十三:(離婚對財產關系的法律后果)
對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決婚姻家庭相關問題的前提和基礎,筆者作為律師,結合辦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實務問題和具體解決方案,特撰寫此系列文章,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解決具體案件中遇到的問題,本文是第二十三篇,介紹離婚對財產關系的法律后果。
離婚對財產關系的法律后果,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關系消滅,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共同債務進行清償。由此還引起其他財產上的問題,例如一方對他方的經濟補償和一方對他方的適當幫助。
1.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和共同債務清償
《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第1089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一方對他方給予經濟補償
《民法典》第1088條【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這一立法規則的最大變化是刪除了原先規定的適用前提,即“雙方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書面約定為夫妻分別財產制”,也就是無論夫妻采取何種類型的夫妻財產制,離婚時均可以適用第1088條規定的家務貢獻補償制度。
3.一方對他方給予適當經濟幫助
《民法典》第1090條規定:【離婚經濟幫助】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22條規定:離婚訴訟中,一方存在年老、殘疾、重病等生活困難情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請求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請求,結合另一方財產狀況,依法予以支持。
這一制度,一方面體現了我國人與人之間互助互愛的新型關系,另一方面也是對離婚可能引起的消極后果的補救。
4.離婚后住房問題的處理和其他財產的分割(將專章予以具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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