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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的修訂對老師們來說是大事,因為這讓地方依法行事和教師依法訴求有了法律依據,更是讓老師們看到了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希望。2021年11月29日教育部發布《教師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四年多之后,2026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明確將《教師法》修訂納入年度立法計劃。
此次修訂《教師法》旨在以法治力量優化教師職業生態,激發教師隊伍活力,為教育強國建設提供堅實支撐,預計年內完成修訂并落地實施。這次修訂對于教師工資待遇有一個核心變化,那就是除了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于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平,還增加了建立與公務員津貼補貼、績效獎金動態聯動增長機制。
動態聯動增長機制終于有了法律層面的明確規定。之前看到有位網友發布的某地規范工資津補貼明細表,說根據相關規定,當地原有的獎勵性補貼項目(績效考核獎、精神文明獎、平安建設獎等)一律停止執行,從2022年起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發放績效獎金,績效獎金下設基礎績效獎和年度考核獎。
根據這個明細表,基礎績效獎按月發放,依據職務職級有所不同,從副局級每月5938元到一級科員每月3234元不等。年度考核獎按年發放,依據質量考核結果區分,設置一等、二等和三等,人均分別為3.45萬元、2.45萬元和1.45萬元,且不與職務職級掛鉤。
這個規范后的年度考核獎(當然不包括基礎績效獎)還是很讓人心動的,根據義務教育教師工資“不低于”目標并建立義務教育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和義務教育教師收入隨當地公務員待遇調整的聯動機制的相關規定以及在國務院教育督導委持續發力和督促下,義務教育教師的待遇也會相應聯動調整嗎?
對于同樣作為事業編制的教師來說,在能夠很好執行國務院和教育部相關規定的聯動調整機制的地方,老師們是能同時享有這種發放方式的績效獎金,讓自己的工資收入與公務員的差距有所縮小,但仍然有不少地方沒能執行聯動調整機制,這使得“不低于”的目標任務遠未達成,教師與公務員之間的收入差距加大。
之前有位黑龍江的老師在我相關文章底部評論區留言,說當地公務員從2022年一月份就開始發放均攤到每月的績效獎金而且還補發了之前拖欠的而教師卻沒有。雖然不知道這位老師具體是黑龍江省的哪個地方,但這位老師所在的地方明顯是沒有執行教師待遇隨當地公務員待遇調整的聯動機制。
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與公務員的差距主要是體現在各類津貼補貼上包括車補、餐補、出勤補貼等尤其是數額達到數萬元的政府獎勵性津補貼也就是現在所說的績效獎金。“不低于”目標是國家層面重視義務教育發展和提高義務教育教師待遇的戰略決策,聯動調整機制是落實這一目標的根本保障。
要想讓這一目標得到真正落實,就要確保調整公務員工資待遇時,必須同時間、同幅度考慮到教師,兩個都沒做到就不應該了,只會讓教師與公務員收入上的差距越來越大。有些地方的聯動調整是同時間但不同幅度(標準低于公務員),但這已經很不錯了,畢竟縮小了教師與公務員收入上的差距。
去年10月份,四川省11個部門聯合印發的《進一步加強尊師惠師工作的若干具體措施》提出22條具體尊師惠師措施,其中明確要保障教師工資待遇,健全義務教育教師與當地公務員年度平均工資收入對比調查機制,確保“不低于”的目標。這里說的“年均工資收入對比調查機制”就是指聯動調整機制,但愿能將差額補發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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