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柳州市柳北區白露村雙沖屯第二村民小組,彭某偉、彭某杰父子在此落戶生活超四十年,參與村集體土地承包、履行村民相關義務,卻未獲 2013年至 2021年期間共計45.2萬元的征地補償、集體分紅等集體財產相關收益。值得關注的是,父子二人與同戶親屬戶籍及身份屬性一致,親屬卻能正常領取各類分配款項,此類同戶不同分配的情況,讓彭氏父子的相關權益主張遇阻。歷經一審、二審訴訟程序,彭氏父子的訴訟請求均未得到支持,其長期的村民生活經歷與集體財產分配權益的關聯問題,也引發了對基層集體財產分配相關流程及決議執行合理性的探討。
四十載扎根村落 戶籍耕種義務均具
彭氏父子與白露村雙沖屯第二村民小組的聯結始于上世紀 80 年代。1982年左右,年僅10歲的彭某偉隨養父彭某漢遷至該村生活,逐步融入村集體日常;1985年11月,13歲的彭某偉正式將戶口從藤縣遷入白露村二組,完成戶籍落戶;1997年,彭某偉之子彭某杰出生,戶口當即登記在該村,在當地成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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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入白露村相關證明(彭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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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入白露村相關證明(彭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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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入白露村相關證明(彭先生提供)
生產生活中,彭氏父子深度融入村集體。1985年,白露村第一輪土地分配時彭某漢已實際分得土地,2000 年土地延包時,彭某漢戶分得 1.16 畝土地,登記人口 4 人,彭某偉是該土地的實際耕種人,多年來持續參與土地耕種,履行村民相應義務。2013 年,村組織曾出具證明,明確彭某偉為彭某漢戶家庭成員,在土地承包層面認可其作為本村村民的相關身份。彭某偉在白露村二組結婚生子、耕種土地,戶籍在冊且長期生活于此,彭某杰自幼在當地生長,父子二人長期與該村形成緊密的生產生活聯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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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相關證明(彭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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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相關證明(彭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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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相關證明(彭先生提供)
一紙決議定標準 多次分配未獲資格
彭某偉與村集體的收益分配分歧,源于2008年4月白露村二組經民主程序形成的《會議決議》。該決議同年8月經村委會蓋章確認,明確集體財產分配需同時滿足“五十年代合作社原始社員及其后人”“分配時戶口在本組”兩項條件,成為后續集體財產分配的重要依據,彭某偉也因此未被納入集體財產分配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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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決議(彭先生提供)
2013年10月,村集體部分土地被征收并發放補償款,彭某偉的繼母李某華、李某芳及其女婿、外甥,以及彭某陸均順利獲配,彭某偉相關的 2 萬元補償款主張未得到支持,這是其首次面臨此類權益分配問題。2019年12月,村集體發放城中村改造征地款及每人10萬元的人口分配款,上述人員再次正常獲配,彭某偉、彭某杰父子未獲得相關款項,成為雙方分歧升級的關鍵節點。
2020年10月、2021年2月,村集體先后兩次發放集體分紅,每人分別為2萬元、1萬元,彭某陸依舊順利領取,彭氏父子仍未被納入分配名單。多次集體財產分配中,彭氏父子均未獲得相關收益,雙方的分歧也隨之不斷加深。
依法維權遇波折 45 萬收益訴求未獲支持
面對多次未被納入集體財產分配的情況,彭氏父子選擇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身權益,卻歷經諸多波折。
2020年3月,彭氏父子等人首次向柳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村集體支付18萬元征地補償款,后因相關原因主動撤訴,法院依法裁定準許。但村集體的分配標準未發生變化,彭氏父子的權益主張仍未得到落實,無奈之下,彭氏父子再次提起訴訟。2022 年9月,彭某偉、彭某杰向法院提起訴訟,訴求金額增至 45.2 萬元,涵蓋 2013年至 2021年期間的征地補償、人口分配及集體分紅款,父子二人各主張 22.6 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彭氏父子雖有戶籍且長期在村生活,但并非原始社員后人,土地承包登記僅證明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等同于集體財產分配資格,據此駁回彭氏父子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彭氏父子不服,于 2023 年提起上訴,認為一審法院事實認定有誤,彭某偉系馮某鳳后人,且父子二人已原始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享有分配權。二審法院經審理未采納原告的新證據,僅明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與集體財產分配資格分屬不同范疇,土地延包登記無法推翻彭氏父子非“社員后人”的相關認定,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兩次訴訟后,彭氏父子 45.2 萬元集體收益的訴求仍未得到支持。
同戶不同分配現差異 決議執行存待解問題
彭氏父子未獲集體財產分配的情況,也顯現出村集體在分配過程中存在的同戶不同對待問題,以及 2008 年《會議決議》執行中的相關疑問。
從身份與戶籍來看,彭某偉為彭某漢的養子,戶口在白露村二組,屬于彭某漢戶,且彭某偉的戶口遷入時間比繼母李某華與其女兒李某芳還早四年。但在歷次集體財產分配中,李某華及李某芳均能正常領取征地補償、集體分紅,彭某偉、彭某杰父子卻始終未被納入分配范圍,相同的戶籍屬性、一致的家庭關系,卻遭遇截然不同的分配待遇,有失基本公平。
從決議執行層面來看,2008 年《會議決議》明確的 “原始社員后人 + 戶口在本組” 分配條件,彭某偉作為彭某漢的養子,屬該村原始村民馮某鳳的養子范疇,且父子二人在歷次分配時戶口均在冊,形式上符合決議分配條件。此外,決議明確按戶進行分配,原戶主彭某漢去世后由李某華代理戶主,彭某漢戶家庭成員包含彭某偉、彭某國、彭某陸,但實際分配中僅有彭某陸獲配,彭某偉、彭某國均未被納入,相關執行過程是否存在疏漏或其他“隱情”,有待進一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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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集體財產分配的會議決議(彭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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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集體財產分配的會議決議(彭先生提供)
同時,2000 年農村土地第二輪延包時,彭某漢戶的戶主、家庭成員均未發生變化,彭某偉作為該戶實際耕種人,村集體在土地承包層面認可其身份,卻在集體財產分配時將其認定為 “外來掛靠戶”,此類不同環節的身份認定差異,也讓彭氏父子難以理解。
權益保障盼落實 相關疑問亟待厘清
數十年扎根村落,戶籍在冊、長期耕種土地、履行村民義務,彭某偉、彭某杰父子本應與其他村民同等參與集體財產分配,卻因決議執行的相關問題,遭遇接連的不公對待,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又接連敗訴。
目前,彭氏父子仍未獲得45.2萬元集體收益,同戶不同分配的現狀仍未改變,這一事件背后的諸多問題亟待厘清:白露村二組2008年《會議決議》的執行過程是否存在偏差?為何彭氏父子形式上符合決議分配條件卻未獲分配,而同戶親屬能正常領款?村集體在土地承包與集體財產分配中對彭氏父子的身份認定為何存在差異?
長期維權未果,合法權益始終未能得到保障,已讓彭某偉耗費了大量時間與精力。其本人因長期勞作身患腰肌勞損,伴有腦梗塞后遺癥,身體殘疾,現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生活無法自理,生活陷入極度困頓。
基層集體財產分配事關全體村民的切身利益,亦是基層治理的關鍵環節。懇請相關主管部門及時介入、調查核實,厘清事件原委,規范基層集體財產分配流程,依法保障村民合法權益,推動基層集體財產分配更加公開、公平、公正,切實維護村民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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