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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01年,金先生(原告,化名)擬購買北京市朝陽區的一套商品房(以下簡稱“一號房屋”),并與甲公司(開發商,化名)簽訂《購房認購書》。
因當時政策或個人原因,金先生借用朋友林女士(被告,化名)的名義,由林女士與甲公司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總價約160萬元。
合同簽訂后,全部購房款(含首付款32萬余元及按揭貸款128萬元)均由金先生實際支付,房屋交付后也一直由其占有使用。
2021年,按揭貸款結清,但因歷史原因,房屋始終未辦理初始產權登記。
金先生遂起訴,請求:
甲公司協助將一號房屋先辦證至林女士名下;
林女士再配合過戶至其本人名下;
自愿承擔全部稅費。
林女士辯稱:
雖認可借名關系,但若房屋先登記在其名下,將被認定為“二套房”,產生高額稅費;
雙方未約定稅費負擔,其有權拒絕配合,除非金先生先行補償損失。
甲公司表示:僅同意按合同將房屋辦證至林女士名下,但因契稅未繳,暫無法辦理。
二、裁判結果
? 甲公司7日內協助將一號房屋辦證至林女士名下;
? 林女士在取得產權證后7日內配合過戶至金先生名下;
? 兩次交易產生的全部稅費由金先生承擔。
三、法院說理要點
借名買房關系成立且無爭議:
雙方當庭確認;
出資、還款、占有、使用均由原告完成,證據鏈完整。
初始登記是過戶前提,開發商負有協助義務:
購房款已付清、房屋已交付近20年;
開發商怠于履行備案義務,實際權利人有權代位主張。
名義人不得以“潛在稅費損失”拒絕履約:
稅費問題屬借名風險,可另案主張補償;
不能以此對抗實際權利人的物權請求。
原告具備購房資格:
已通過住建部門購房資格核驗;
被告對原告國籍、婚姻狀況的質疑無充分證據,不予采信。
原告自愿承擔全部稅費,消除履行障礙:
法院尊重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
四、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歷史遺留借名房 ”糾紛,勝訴關鍵在于:
鎖定“雙方自認”:被告當庭承認借名關系,極大降低舉證難度;
突破“開發商不配合”困局:援引《民法典》第535條(債權人代位權),要求開發商履行辦證義務;
化解“稅費抗辯”:主動承諾承擔全部費用,消除法院對執行障礙的顧慮;
強調“誠信履約”:名義人長期默許實際人占有使用,反悔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重要提醒:
?? 借名買房即使年代久遠,只要關系清晰、證據完整,仍可確權;
?? 未辦初始登記,可起訴開發商+名義人雙主體;
注:文中人物、公司、房屋、案號均為化名,僅用于普法說明。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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