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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王女士(原告,化名)因受限購政策影響,無法以自己名義購買第二套房。2016年,她與女兒李某(被告,化名)簽訂《借名購房協議》,約定:
王女士借用李某名義購買一號房屋;
全部購房款由王女士承擔;
房屋所有權歸王女士,李某僅為名義產權人。
2018年,王女士向李某賬戶轉賬267萬元,并授權李某出售其名下的二號房屋,所得480萬元用于支付一號房屋尾款。2019年,一號房屋登記在李某名下。
此后,李某每月將一號房屋租金4000元轉給王女士,產權證也一直由王女士保管。
后母女關系惡化,李某拒絕配合過戶。王女士遂起訴,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并辦理過戶。
李某辯稱:
雙方無借名合意;
267萬元是母親贈與的購房資助;
二號房屋已贈與自己,售房款屬個人財產;
租金轉賬是贍養費,非收益返還。
二、裁判結果
? 確認雙方存在借名買房法律關系;
? 判令李某于15日內配合將一號房屋過戶至王女士名下。
三、法院說理要點
書面協議是關鍵證據:
協議明確約定“房屋歸出資人所有”,李某對簽名真實性無異議;
構成直接證明借名合意的核心依據。
資金流向印證出資事實:
267萬元轉賬 + 二號房屋售房款 = 一號房屋全款來源;
雖二號房屋曾以“贈與”形式過戶,但結合協議及后續行為,實為操作便利,非真實贈與意思。
持續履行行為佐證關系真實:
產權證由王女士保管;
租金長期返還王女士——若為贈與或子女自有房產,無需返還收益。
“贈與”主張缺乏證據支持:
無贈與合同、無贈與意思表示;
與協議內容及實際履行明顯矛盾。
四、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母女借名買房 + 曾用贈與過橋 + 關系破裂后確權”糾紛,勝訴關鍵在于:
突出“協議+出資+占有+收益”四重證據閉環:
書面協議奠定基礎,銀行流水鎖定資金,產權證+租金記錄證明實際控制,形成完整鏈條。
破解“贈與”抗辯:
強調“贈與”僅為履行借名協議的操作手段,非獨立法律行為,避免被形式掩蓋實質。
利用親情關系中的反常行為:
若房屋真屬女兒,為何長期交還租金?為何產權證不自持?這些細節有力反駁“自有財產”說法。
強調誠信履約:
事后反悔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重要提醒:
?? 借名買房務必簽訂書面協議;
?? 大額轉賬備注用途,保留全部付款憑證;
?? 即使通過贈與、買賣等方式轉移過橋資產,也要保留真實意思證據。
注:文中人物、公司、房屋、案號均為化名,僅用于普法說明。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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