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發生在香港的一則犯罪新聞,有點感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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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不復雜,香港城市大學經濟及金融學系的一名副教授杜渡,在2022年與業主簽署了一份物業臨時租賃協議。
按照協議,如果一方違約,需要賠償約1.6萬港元的損失。
但就在簽約當天下午,杜教授又表示不打算租該單位了。為了避免承擔這筆違約金,他通過微信聯系地產代理,提出給對方1000港元,希望對方以“朋友方式”取消臨約,并不要把違約的事情告訴公司。
在信息中,他甚至表示,如果是在內地,這種事情通常可以“私了”,不用讓公司知道,還說自己“可能更習慣在內地的處理方式”。
不過地產代理并沒有接受這筆錢,向廉政公署舉報。案件隨后被起訴,并在沙田裁判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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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審理時認為,被告杜教授提出兩點主要抗辯:
1)當時地產代理在簽約時沒有提醒他該“臨約”具有法律效力,而且當時沒有支付訂金,所以他認為那只是一個類似意向書的文件,而不是正式合約。
2)他還辯稱,提出1000港元只是為了補償代理的交通費用和時間成本,并非行賄。
在審理時,法官對教授這種做法很不解,你一個教金融的大學教授,居然在法庭上辯解說“不知道臨時合約有法律效力”?法官直接懟回去:“連普通老百姓都知道簽了字就得認賬,何況是你?”
別以為錢少就不是行賄,別以為你是教授就能搞特殊。 你那1000塊是想讓人家背叛公司、壞了規矩。而那句“內地可以私了”更是暴露了心態,在法律面前,哪有什么“人情世故”能大過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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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認為,教授的這種行為已經構成《防止賄賂條例》下的“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裁判官最終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并將案件押后至3月25日作出量刑裁決。
從金額上看,這個案件似乎不是什么驚天大案:為了避免支付1.6萬港元的違約金,提出1000港元想“私下解決”。但正是這種看似不大的行為,卻觸碰了法律底線。
我的感觸是,法治社會很多時候就體現在這種地方,不因為事情小就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看起來只是1000塊的小動作,但如果放任不管,規則就會一點點被侵蝕。
只有讓每一次小小的違規都承擔后果,大家才不會抱著僥幸心理,慢慢地,尊重規則才會變成一種普遍的習慣。
另外我還注意到一個細節:香港媒體在報道這類法庭新聞時,一般都不會隱去被告姓名。原因其實很簡單——案件一旦進入公開法庭審理,很多信息本來就是公開的。
普通法一直強調“公開審訊”,讓公眾能夠看到案件是怎么審、怎么判的,媒體也可以據此進行報道。這種透明度,本身也是法治的一部分。
被告的照片如果是合法獲得的,(例如公開資料、采訪拍攝、資料照片),一般也可以刊登。要保護的是未成年人和受害人。
聽聽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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