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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基本案情
原告潘某與被告趙某系朋友。2019年,趙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潘某求助,潘某將其名下的四張信用卡借給了趙某使用。自2019年至2022年,趙某頻繁使用信用卡套現或消費,2022年7月趙某無力償還,導致信用卡產生逾期利息。同年8月,潘某為避免個人征信受損,自行籌款將欠付銀行的本金及逾期利息全部還清。事后,雙方就此事進行結算,趙某為潘某出具借條,明確載明借款金額134884元(本金+銀行逾期利息),并未約定還款期限及利息。后經潘某多次催要,趙某陸續償還13000元,剩余款項拒不支付。2025年8月,潘某無奈訴至法院,要求趙某償還剩余121884元欠款并自起訴之日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案涉借貸關系的效力及債務金額如何認定。
一、關于借貸關系的效力。《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于經發卡銀行標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信用卡作為銀行給予持卡人用于消費的信用憑證,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信用卡作為銀行給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費的憑證,僅能用來向特約商戶購物或消費,而不具有作為現金進行民間借貸交易的功能,信用卡內資金在透支消費之前,屬于金融機構授權額度,不屬于持卡人自有資金。本案中,潘某將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出借給趙某使用,實質上是套取了銀行的信貸資金后轉貸給他人,二人之間據此建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
二、關于債務金額的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案中,雖然趙某與潘某之間的借貸關系無效,但雙方事后經結算出具的借條,是對之前發生的資金往來和損失總額的確認,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因此,被告趙某應當按照約定金額向原告潘某返還。
關于潘某要求的逾期利息。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雙方并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及利息,但是為了防止不誠信的被告因合同無效而獲益的情形,同時考慮到潘某在出借信用卡之初系無償出借,過錯程度較小,因此法院認定被告趙某自起訴之日起按照同期LPR向原告支付資金占用利息,直至清償完畢之日止。
綜上,法院最終判決趙某返還潘某剩余欠款121884元及自起訴之日起按照同期LPR向原告支付資金占用利息,直至清償完畢之日止。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與一般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不同,本案原告最初出借的對象為信用卡,而非金錢,因此,審理該案時首先應當對信用卡出借行為進行法律解讀,并在此基礎上判斷該行為的法律后果。
一、信用卡出借行為的法律性質
信用卡作為銀行提供給持卡人的一種信用支付工具,其本質是銀行基于持卡人的信用狀況授予的透支額度。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于經發卡銀行核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行為屬于無效的民間借貸行為。根據上述規定,信用卡的透支額度是基于持卡人的信用評估確定的,具有專屬性質,非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可能導致銀行無法有效評估風險,甚至引發惡意套現、逾期還款等問題。人民法院對這種違反金融監管法規,損害了金融市場秩序的行為應當作否定性評價,認定其無效。
二、出借信用卡行為法律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出借信用卡的行為雖然無效,但出借人仍然有權要求借款人返還因使用信用卡所產生的實際損失。
三、出借信用卡糾紛中債權人所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原告應當對借款的出借過程承擔舉證責任,在一般民間借貸案件中原告所提供的“借條”或“收條”等往往可以起到相應的證明作用。但是,在某些出借信用卡案件中,出借人提供的借條所載明的內容也僅為借到信用卡,出借人并未直接向借卡人提供借款,而是通過代借卡人歸還其尚欠銀行的款項而建立起債權債務關系。據此,出借人起訴要求借卡人承擔還款責任時應當嚴格按照證明標準完成舉證責任,具體內容應當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存在信用卡出借行為。當事人以出借信用卡為由主張債權的,應以舉證證明雙方存在信用卡借用關系為前提。比如,出借人提供借卡人出具借條作為證據的,該借條上應載明涉案信用卡的卡號和信用額度。
2.信用卡內涉案的消費金額由借卡人使用。雖然信用卡貸款需要借款人提供詳細的身份材料,且經過相對嚴格的審核程序,但在現實中信用卡的刷卡消費則顯得更為方便快捷,使用人僅需提供卡片和正確的密碼即可,因而在刷卡消費時難以確定其真實的使用人。出借人需要提供該貸款或消費期限內信用卡由借卡人保管并使用的證據(如果借條中載明卡號、額度等信息,視為完成舉證責任),又要提供證據證明該款項由借卡人實際使用或消費(一般證據形式為銀行留存的貸款、消費記錄原始憑證等材料)。
3.出借人代為還款的行為存在。出借人存在代借卡人向銀行歸還其所借貸、消費款項的行為是出借人有權向借卡人主張債權的直接依據,因為在出借信用卡時,出借人與借卡人雙方所建立的債權債務關系所指向的對象僅為信用卡本身,而沒有真正的借款產生,只有在出借人代借卡人歸還其尚欠銀行的款項后,才應視為出借人實際向借卡人提供了該筆借款,并有權向借卡人主張還款。
四、關于利息的問題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在民間借貸關系無效的情況下,其中關于利息的約定亦為無效,前期已經支付的利息應當折抵為本金。因為民間借貸關系無效,雙方均應對無效法律行為承擔過錯責任。對于出借人而言,其不能因借貸行為而獲益,亦不能完全承受損失,其損失為其代借款人向銀行清償后,所借資金的占有使用費。對于借款人而言,其應當返還本金,亦應當支付相應的資金占有使用費。至于返還的比例問題,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根據出借人出借信用卡是有償或者無償等情形判斷雙方的過錯,并進而作出相應的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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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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