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向他人出具欠條確認債務,后夫妻雙方簽署離婚協議,男方自愿放棄婚后所有共同財產。債權人訴至法院,認為二人為逃避債務惡意串通,要求確認二人簽署的離婚協議中財產處理部分無效,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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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與劉某原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05年12月登記結婚。2021年12月,王某與劉某簽署離婚協議,載明雙方自愿離婚,均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有關事項達成協議,男方(王某)自愿放棄婚后所有共同財產。同日,王某與劉某在北京市順義區民政局登記離婚。
王某曾租賃孫某機械用于其承包的拆除工程施工,共應向孫某支付租賃費本金420000元。2021年10月,王某給孫某出具欠條確認了債務。此后40天,王某與劉某登記離婚。
孫某認為,王某所負債務發生于王某與劉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離婚協議涉及債權債務處分,說明其二人明知存在債務,為逃避債務而惡意串通,王某放棄財產權益,將財產全部無償歸于劉某名下,導致王某償還債務能力明顯不足。申請執行王某的案件被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嚴重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王某與劉某簽署的離婚協議中財產處理部分無效。
劉某辯稱,離婚協議經過民政局確認,孫某無權要求確認離婚協議無效,且其與王某已經辦理離婚,相關財產也進行了分割,孫某主張的債務自身并不知情。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訴房屋購置于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夫妻二人共同財產。劉某作為王某的配偶,其應當知曉王某的負債情況。二被告于2021年12月簽署離婚協議,約定王某自愿放棄婚后所有共同財產,該時間點距王某確認對孫某的債務僅時隔40天,時間間隔極短,明顯具有關聯性。二被告在王某欠付孫某租賃費的情況下,仍然簽署離婚協議,放棄婚后所有共同財產,并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歸劉某所有,影響了孫某債權的實現,損害了孫某的利益,因此在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具有明顯的惡意逃債特征,應屬于無效。
綜上,法院對原告孫某要求確認二被告簽署的離婚協議中財產處理部分無效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是一起因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條款涉嫌惡意逃債引發的糾紛,法官結合事實與法律,向公眾及當事人作出如下提示:
離婚協議財產分割不得損害債權人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若夫妻雙方通過離婚協議惡意串通、轉移財產,導致債務人償債能力顯著下降,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相關財產分割條款將被認定無效。本案中,王某在明知對外負有高額債務的情況下,通過離婚協議將全部共同財產無償轉移至劉某名下,導致債權人無法通過執行王某財產實現債權,構成惡意逃債,故法院依法認定涉案財產分割條款無效。
債權人需及時主張權利。債權人若發現債務人通過離婚協議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如申請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或確認條款無效。本案中,孫某在執行程序受阻后,及時提起訴訟并提供債務形成時間、離婚協議內容等證據,最終獲得法院支持,有效維護了自身權益。
離婚協議需兼顧公平與誠信。夫妻雙方雖可自主約定財產分割,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離婚協議簽署前,建議雙方如實披露財產及債務情況,避免因隱瞞或惡意轉移財產引發后續糾紛。行政機關僅對離婚登記進行形式審查,債權人仍可通過民事訴訟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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