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入職,近十五年勤懇工作,臨近退休卻發現社保未按實際工資足額繳納,手握法院生效勞動關系判決,想要補繳社保差額,卻在多個部門間輾轉近一年無果。今年62歲的彭某斌,在珠海打拼十數載,本應安享退休生活,卻因社保補繳問題踏上了一條艱難的維權路,其遭遇也折射出不少勞動者在社保權益維護中可能面臨的困境。
十五年履職,社保繳費藏“貓膩”
據彭某斌描述,其2008年8月入職珠海某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威公司”)任水電工程師,2024年1月離職,在該公司及關聯主體處工作近十五年。工作期間,某威公司2010年4月才為其繳納社保,且始終按珠海市最低標準繳費,該情況彭某斌直至與該公司對簿公堂時才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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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彭某斌提供的資料,雙方在法院上認可了離職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某威公司長期按最低標準繳社保,導致他年滿60周歲退休后,養老保險金大幅減少,養老質量受嚴重影響。因2008年至2010年3月工資為現金發放,無充分證據佐證勞動關系,法院僅確認其2010年4月1日至2023年1月17日與某威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為維權,彭某斌先向珠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訴求被全部駁回,后又向法院起訴。法院生效判決確認了上述期間的勞動關系,還判令公司向其支付所欠工資及未休年休假工資,這也讓彭某斌認為,手握生效判決,補繳社保差額的訴求能順利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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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判決維權,輾轉多部門遇履職銜接不暢
手握法院生效判決,彭某斌以為補繳社保差額的合法訴求有了堅實依據,卻沒想到,這只是維權難題的開始。
彭某斌反映,其首先前往人社部門窗口提交申請材料,被告知該事項由稅務部門處理;隨后其到稅務部門,材料被拒收,未予受理,并被指引至勞動監察部門;到勞動監察部門后,對方又表示該事項不在其職責范圍(法院判決書亦有相關辯稱),稱應由社保基金管理中心處理;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同樣拒收相關材料,又將其推回勞動監察部門。其間,多個部門均表示需先由勞動監察部門出具受理證明。
于是2025年2月,彭某斌向當地人社部門和勞動監察部門提交申請資料,要求責令某威公司補繳2010年4月至2023年1月未足額繳納的社保費用,卻收到了《不予受理決定書》,該決定書以投訴時間超出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查處期限為由,決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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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該決定的彭某斌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最終維持了原不予受理決定。此后,彭某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二審法院均駁回了其訴訟請求,這意味著,他通過勞動監察途徑維權的方式,最終未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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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觀點相悖,幾大質疑待厘清
彭某斌的社保補繳維權之路,陷入了法律文書與實際辦理相脫節的困境,其中諸多爭議點,也讓這起社保維權案充滿了待解的疑問,站在勞動者權益維護的角度,一系列合理質疑亟待厘清:
一:違法行為終了時間如何界定?是否存在連續狀態?
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彭某斌反映的某威公司未足額繳納社保行為已于2023年1月終止,超出了2年的查處期限。但據彭某斌提供的資料顯示,公司2023年2月仍為其購買社保,2023年3月起因客觀原因無法為其參保,便以現金形式在工資中補發社保費用至2023年10月,這是否意味著公司未足額繳納社保的違法行為并非于2023年1月終止,而是存在連續或者繼續狀態?違法行為終了時間的界定依據,為何與勞動者的實際情況存在出入?
二:社保補繳是否適用2年查處期限?
彭某斌認為,相關條例中2年的查處期限針對的是勞動違法行為的處罰,而社保補繳屬于糾正違法行為、恢復法定狀態,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應適用該期限限制。從相關條例和相關法規來看,均未對清繳企業欠費問題設置追訴期;人社部門也曾明確歷史欠費并未限定追訴期;依據相關法院會議紀要精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得以超過2年查處時效為由,拒絕處理企業歷史欠繳社會保險費事宜。那么,社保補繳訴求是否應與勞動違法行為處罰作區分,不適用2年的查處期限?
三:社保征繳職責劃分,為何讓勞動者無所適從?
彭某斌表示,根據相關規定,廣東省內社會保險費的征收、追欠、查處等工作由稅務機關全面負責,人社行政部門及其經辦機構不承擔社保費征收職能。但彭某斌在維權過程中,相關問題在人社、稅務、勞動監察、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等部門間未能得到有效銜接處理,各部門均指向其他主體,為何在有明確職責劃分的情況下,勞動者的合法訴求卻遲遲無法找到具體的受理主體?勞動者在各部門間輾轉的時間成本,又該如何考量?
只求足額補繳,守護十五年養老權益
年過六旬的彭某斌,為了社保補繳的事情,拖著不便的腿腳奔走在各個部門之間,耗費了大量的時間、精力和心力。他表示,自己在珠海打拼十五年,勤勤懇懇完成本職工作,按時為企業與社會創造價值,用人單位按實際工資足額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也是自己應得的權益。
彭某斌的核心訴求十分明確:希望相關部門能依法履行職責,責令某威公司,按照其實際月工資標準,補繳2010年4月至2023年1月17日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未足額繳納的社保欠繳部分。
他說,自己只是一名普通的勞動者,不求其他,只希望能維護自己合法的社保權益,讓十數載的付出能換來足額的養老保險,安安穩穩度過退休生活。
彭某斌的維權困境,并非個例。在社保繳納與補繳的過程中,不少勞動者可能會面臨類似的問題,用人單位未足額、未按時繳納社保的行為,不僅損害了勞動者的個人權益,也對社保基金的穩健運行造成影響。如何讓勞動者的社保權益得到切實保障,讓法院的生效判決不再成為“一紙空文”,讓社保征繳的職責劃分更清晰、執行更順暢,成為了值得深思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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