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一個判決,三重警示
2025年5月14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紫光集團原董事長趙偉國案。判決結果令人震撼:以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以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這是近年來國有企業高管案件中刑罰最為嚴厲的案例之一。雖然趙偉國案涉及的是國有企業,但其揭示的三大罪名——貪污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對于所有上市公司實控人而言,具有同等重要的警示意義。
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十二)》已將“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主體從國有企業人員擴展至所有公司、企業人員。這意味著,趙偉國案中涉及的這些行為模式,如果發生在民營企業實控人身上,同樣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本文將透過趙偉國案的三項罪名,為您揭示實控人必須警惕的刑事責任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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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民營企業實控人的“新紅線”
(一)案件事實還原
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21年,趙偉國利用擔任紫光集團董事長等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李祿媛等特定關系人經營,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李祿媛經營管理的公司購買代建管理服務,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8.9億余元。
這是典型的“為親友非法牟利”行為模式:將本屬于公司的盈利機會轉移給親友經營的公司,或者以不公允的價格向親友公司采購服務,導致公司利益受損。
(二)《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重大變化
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將“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主體從“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擴展至“其他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這意味著:
過去,民營實控人為親友輸送利益,可能只是民事糾紛或公司治理問題;
現在,只要符合構成要件,即構成刑事犯罪,面臨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構成要件:根據刑法第166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包括三種行為方式:
1、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親友經營;
2、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
3、向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
立案標準:造成國家、公司、企業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
(三)對實控人的警示
趙偉國案中,8.9億元的損失數額令人觸目驚心。但需要警惕的是,刑事立案的門檻遠低于此。對于民營企業實控人而言,以下行為已進入刑事風險區:
1、將本應由上市公司承接的業務,安排給親屬控制的公司;
2、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關聯方采購,進行利益輸送;
3、將上市公司的優質資產以不公允的價格轉讓給關聯方。
這些曾被視作“家族利益配置”的行為,如今已被明確劃入刑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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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掏空行為的刑事定性
(一)案件事實還原
經審理查明:2019年,趙偉國指使其實際控制的上市公司董事,將公司項目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租賃給李祿媛實際經營的公司,致使上市公司遭受經濟損失人民幣4645萬余元。
這是典型的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行為:利用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以不公允的交易條件向關聯方輸送利益,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東的權益。
(二)罪名的核心要件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條之一)的核心要件包括:
主體: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實施本罪行為的,以本罪論處。
行為: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
1、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
2、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接受資金、商品、服務;
3、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提供資金、服務或擔保;
4、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
結果: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立案標準為150萬元以上)。
(三)對實控人的警示
趙偉國案中,4645萬余元的經濟損失,是通過“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租賃項目”這一行為造成的。這提示實控人:
任何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向關聯方輸送利益的行為,無論以何種名義、何種形式,只要造成重大損失,都可能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常見的風險場景包括:
1、將上市公司持有的優質資產低價租賃、出售給關聯方;
2、以上市公司名義為關聯方提供擔保,導致上市公司承擔代償責任;
3、將上市公司資金以無息或低息方式借給關聯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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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貪污罪:國企與民企的“身份分野”與“實質警示”
(一)案件事實還原
經審理查明:2018年至2021年,趙偉國利用擔任紫光集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與特定關系人李祿媛共謀,由李祿媛實際控制的公司低價購買原本應當由紫光集團購買的房產,獲取房產溢價利益,非法占有國有資產價值人民幣4.7億余元。
這是典型的貪污行為:將本應由單位購買的資產,通過關聯方低價購入,再通過市場溢價獲取非法利益,實質上是將國有資產轉化為個人私產。
(二)與民營企業的區別
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其侵害的法益是“公共財產”。因此,民營企業實控人不會構成貪污罪,但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二者的核心區別:
貪污罪:侵害公共財產,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最高可判死刑;
職務侵占罪:侵害非公有財產,主體為公司、企業人員,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三)對實控人的實質警示
雖然民營企業實控人不會涉及貪污罪,但趙偉國案中揭示的行為模式——將本應由公司購買的資產通過關聯方低價購入、將公司利益轉化為個人利益——在民營企業中同樣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或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立案標準:職務侵占罪數額在6萬元以上即可立案,數額巨大的標準為100萬元以上。這意味著,一次類似的操作,就可能使您面臨刑事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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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罪并罰的啟示:實控人的多重責任
趙偉國案最終被判處三罪并罰:貪污罪(死緩)、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五年)、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三年)。這一判決揭示了一個重要邏輯:
同一主體實施的多個違法行為,如果分別觸犯不同罪名,將被分別定罪、數罪并罰。
對于實控人而言,這意味著:
l 將公司利益向親友輸送,可能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l 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可能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l 將公司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或“貪污罪”。
這些責任不是“或”的關系,而是“且”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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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從國企到民企:修正案(十二)帶來的平等追責
趙偉國案雖然是國企案件,但《刑法修正案(十二)》已將“為親友非法牟利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的犯罪主體擴展至民營企業。
這意味著,趙偉國案中涉及的這些行為模式,如果發生在民營實控人身上,同樣可能構成犯罪,只是罪名可能調整為“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或“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這一變化釋放了明確信號:法律對“掏空”行為的打擊,正在實現“身份平等”。無論國企還是民企,只要利用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利益、向親友輸送利益,都將面臨刑事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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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視角】如何守住實控人的責任邊界
面對日益收緊的刑事追責態勢,實控人需要從趙偉國案中汲取教訓,守住三道防線:
第一,守住“忠實義務”的法律底線。 作為公司的控制者,您對公司和全體股東負有忠實義務。任何將個人或親友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的行為,都可能跨越刑事紅線。
第二,守住“關聯交易”的程序底線。 所有關聯交易必須嚴格履行審議程序,確保價格公允、披露完整。程序的合規性雖不能完全阻卻違法性,但至少可以證明您已盡到注意義務。
第三,守住“資金往來”的物理隔離。 上市公司與您個人及其他關聯主體之間,必須建立清晰的“防火墻”。任何非經營性的資金往來、未經審議的擔保行為,都應當絕對禁止。
我們團隊在為民營企業提供合規服務時,核心工作之一就是幫助客戶厘清“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的邊界,將刑法修正案(十二)的新規定轉化為可執行的內控制度。 如果您對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罪名的風險邊界存在疑問,歡迎與我們聯系。
王科棟律師團隊 | 專注上市公司實控人、控股股東刑事風險防控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本文作者王科棟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師從著名刑法學者黃京平教授,擁有經濟與法律復合專業背景。獲康達35周年“刑事辯護精英律師獎”,現任北京市律協刑事訴訟專業委員會委員、某市金融發展局首批“上市顧問”。
如您對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進一步探討需求,歡迎通過康達律師事務所刑事專業委員會與我們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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