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坊間,關于小紅書期權歸屬的案例少之又少。今日,筆者收到一份關于該公司期權歸屬的案例投稿,分享給大家。
案件背景:入職時承諾期權,離職后因不勝任被違法解約
2022年5月,陳x與薯一薯二公司達成入職意向,雙方通過微信協商薪資時,人事川x明確:“3萬股期權,每股10美元,年化價值稅前48.7萬元”,并將期權納入年薪總和(“37k*13+獎金包66.6w+期權=TP163w”)。
2022年6月,陳x簽訂勞動合同(期限2022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同日與該公司境外控股公司簽訂《股票期權協議》,約定:3萬股期權,行權開始日2022年6月30日,2年后行權50%、3年25%、4年25%,服務終止則不可行權股份失效。
2023年12月26日,該公司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此前生效判決已認定該解除行為違法,該分公司需支付違法解約賠償金15.23萬元、2023年服務獎金3.7萬元,總公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2024年12月,陳x第二次仲裁主張期權損失193.2萬元(按3萬股×11.8美元/股計算),仲裁委以“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不予受理。陳x隨后上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將期權爭議定性為勞動爭議,理由如下:
期權與勞動關系緊密掛鉤:股票期權是公司對員工的長期激勵,屬于勞動報酬的延伸(而非單純投資收益),其取得、行權均以勞動關系為前提;
公司違法解約導致可期待利益喪失:陳x離職并非因自身原因,而是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其無法繼續服務至行權日,《股票期權協議》約定的“服務終止則不可行權股份失效”條款不成立;
損失計算有依據:采納與HR聊天記錄確認的“期權年化價值48.7萬元”,按實際服務時長(1年6個月)酌情支持73.05萬元(48.7萬元/年÷12個月×18個月)。
期權協議如下:
2022年6月30日,xx公司與陳x簽訂《2015年股權激勵計劃,股票期權協議》:xx控股依據其2015年股權激勵計劃, 授與 陳x一份用于購買公司普通股的期權。授予號2xxx,授予日2022-06-30,行權開始日2022-06-30,每股行權價格0.80000,期權股票數量30000,失效日2032-07-01。期權在不少于四年的時間內行使完畢。50%的期權在行權開始日起算滿2周年的當天到期和可以行權,在那之后的兩年里,1/4期權將在行權開始日每滿一周年的當天到期和可以行權期權。
法院認為:
一、股票期權爭議的定性
股票期權是指公司按照規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業員工的一項權利,允許被授權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因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通常低于行權時的市場價格,因而會為員工帶來收益。股票期權是股權激勵的一種方式,公司通過股票期權將員工利益與公司利益掛鉤,以此激發員工的積極性。股票期權的被授予方通常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股票期權協議的雙方通常存在勞動關系,在協議中經常約定員工一方需要履行的忠誠勤勉義務,對于違反義務的員工會被取消行權資格。
二、股票期權損失賠償的正當性
《股票期權協議》約定行權開始日2年后即可行權50%;雙方的服務關系終止時任何不可行權股份應終止,相關行權及失效的約定,屬于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條款。雖然陳x于滿足行權日前離職,但該離職并非出于雙方的一致意思表示,而是xx分公司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致。故《股票期權協議》所約定的終止條件不成立,陳x對《股票期權協議》的可期待利益,應當得到法律保護。
《股票期權協議》約定陳x可以較低的對價購入3萬股期權,陳x已經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入職薪資談判階段就十分關注期權以及對應價值,人事也將期權的價值納入年薪總和之中。陳x在離職后向兩被告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行權,未獲兩被告的積極回應。綜上,陳x的股票期權收益因薯一分公司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喪失,其要求賠償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
三、股票期權損失賠償的確定
陳x提交的薪資談判聊天記錄反映,人事“xx”確認期權的年化價值是稅前48.7萬元。被告作為xxx關聯公司,知道或應當知道卻怠于舉證xxx品牌或股權的公允價值,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采納陳x的主張,確認期權損失折合為48.7萬元/年。
陳x主張其30000股期權收益損失,但按照《股票期權協議》約定,其不能一次性要求行權,而是按行權開始日起滿二年行使50%,滿三年再行使25%,滿四年再行使25%。期權行權與服務年限掛鉤,體現用人單位對員工的長期激勵,與勞動報酬的本質特征一致。無論xx分公司是否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自《股票期權協議》簽訂之日起陳x客觀上提供勞動的時長僅約1年6個月,其無權參照服務4年獲得全部30000股期權的情形主張收益損失。本院酌情按其實際服務時長,確定其期權收益損失73.05萬元人民幣(稅前金額,公式為48.7萬元/年÷12個月×18個月)。
最終,薯一薯二公司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被判向員工陳x賠償股票期權損失73.05萬元,二審維持原判。加上此前生效的違法解約賠償金15.23萬元、服務獎金3.7萬元,累計賠償超92萬元。
瓜,我們就先吃到這了。
筆者最后來給大家解釋一下期權這里面的一些問題,提前讓大家避避坑。
關于期權我們一定要知道幾個概念:比如起算日期、兌現時間、最短生效期、行權價格、已兌現期權的行權條件,都是我們在進入一家企業前簽署期權前所要了解到的知識點。在這,筆者主要給大家解釋一下行權、行權期與離職期權怎么處理?
行權、行權期與離職期權怎么處理?
一般分兩種情況:
一、雇傭合同正常執行。
意思就是員工可按照合同約定的行權價格對已到手的期權行權,購買不超過到手總額的公司股權。員工只要不離職,該權利將一直有效;
二、員工離職,雇傭合同解除。
若員工在達到最短生效期之后、在IPO之前離職,則一般在期權合同中規定公司有權以約定價格回購該部分期權。可針對不同原因的離職制訂不同的回購條款。回購價格理論上應為回購發生時的公允價值,但也可約定為其他價格,如每股凈資產等。
行權期是指從獲準行權到行權到期為止這一段時間,亦稱“行權窗口期”。也就是期權和行權定義中所指的一定日期、約定時間。
再來說說如果離職或者被動離職,期權怎么處理?
再分兩種情況:
一,過錯離職。即員工出現重大過錯造成損失,期權成熟與否都可以收回來,因為你的過錯給公司造成了損失。但是也有一些企業會凈資產價格回購。
二,無過錯離職,再分三種狀況
行權了就是員工的,感謝他對公司的奉獻。
基于公司回購的考量,義務性回購。
是有權回購,也就是說有權利回購但沒有義務。因為公司發展程度不清楚,不知道員工離職時候的公司情況。
關于期權的知識給大家普及,最后再補充幾句。
如果一個創業公司老板跟你扯情懷,請遠離;除非你覺得他的才能與人格真的值得你賭一把。即使是一個人品極佳、能力極強、運氣極好的老板,也不建議拿情懷跟員工說事兒。公司一窮二白什么都沒有的時候把別人忽悠來了,每天畫餅充饑,離開的時候,哪怕這個人能力再差,也應該遵守當初的約定,這是你企業責任和擔當,也是遵守契約精神,切不可為了眼前的利益因小失大。對員工而言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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