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這是繼民法典后,中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旨在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推動綠色發展。
《生態環境法典》第五十四條明確界定了生態環境信用監管體系的核心框架,清晰劃定了市場主體生態信用的行為邊界與修復路徑,推動生態環境保護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現深度融合,為生態環境信用監管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具體如下:
第五十四條 國家構建生態環境信用監管體系。
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關生態環境違法信息記入信用記錄。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復申請,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開展信用修復。
“國家構建生態環境信用監管體系”的明確規定,確立了生態環境信用監管的國家級頂層設計定位,打破了以往單一監管部門的分散監管模式,明確要求構建跨部門、全覆蓋、標準化的生態環境信用監管格局。
為什么要將“生態”與“信用”綁定?
在生態環境治理中,信用監管是“四兩撥千斤”的關鍵手段。以往,部分企業存在“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僥幸心理,偷偷排污、敷衍整改,難以實現長效監管。而將生態違法與信用掛鉤,正是通過“信用約束”倒逼企業主動履行環保義務。
從更宏觀的層面來看,生態環境信用體系的構建,是落實“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重要舉措。它讓企業從“被動環保”轉向“主動環保”,從“要我環保”變成“我要環保”,同時也為環保監管部門提供了更高效、更精準的監管手段,推動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未來,隨著生態環境信用體系的不斷完善,信用將成為生態保護的“無形抓手”,推動全社會形成“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良好氛圍,讓每一個市場主體都成為綠水青山的守護者,共同筑牢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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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源源
校稿:昊宇
來源:源點蘇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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