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主合同被認定為刑事犯罪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案件。因借款人使用虛假材料騙取貸款構成貸款詐騙罪,法院判決擔保人周某與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并要求銀行限期刪除周某因此事產生的不良征信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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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橋”續貸埋隱患,借款人終獲刑
根據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發布的(2025)豫1726民初4126號民事判決書顯示,2017年7月14日,案外人孫某以購買礦石為由,在被告河南泌陽某有限公司(下稱“泌陽某行”)處貸款50萬元,期限一年,原告周某作為保證人之一為該筆貸款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
該筆貸款到期后,孫某未能償還。在銀行信貸工作人員的參與下,孫某于2019年10月10日使用“過橋資金”償還了舊貸。兩天后(2019年10月12日),孫某再次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以購買香菇為名貸款50萬元,用于償還此前的過橋資金。同日,周某再次作為保證人簽訂了保證合同。
然而,這筆新貸到期后,孫某始終未償還本金及利息。2023年3月2日,泌陽縣人民法院在審理孫某騙取貸款罪一案中作出(2023)豫1726刑初276號刑事判決,認定孫某就本案涉及的50萬元貸款構成貸款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責令退賠銀行經濟損失50萬元及利息。
主合同無效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訴請刪除征信
由于孫某被定性為刑事犯罪,且該筆貸款至今未結清,銀行將周某作為該筆貸款的保證人及逾期未還的情況報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導致周某個人征信出現不良記錄。
周某認為,孫某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因惡意串通及刑事犯罪應屬無效,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也應無效,自己不應承擔擔保責任,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擔保合同無效,并要求銀行刪除其不良征信記錄。
被告銀行辯稱,貸款資料由借款人及擔保人本人到場提供并蓋章,周某對擔保事實明知,合同真實有效;主合同無效不必然導致擔保合同無效,若擔保人有過錯需承擔部分責任;且征信系統僅是對事實行為的客觀記錄,貸款未結清,不符合刪除條件。
法院:主合同系犯罪行為無效,從合同隨之無效
泌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核心在于主合同的效力問題。
法院指出,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本案中,案外人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假材料申請貸款,其與銀行簽訂的金融借款合同已被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為貸款詐騙罪,屬于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基于該主合同而簽訂的保證合同作為從合同,亦屬于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對于原告要求不承擔保證責任的訴求,法院認為這屬于保證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已包含在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中。
對于銀行要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辯稱意見,法院未予采納。
判決:擔保合同無效,銀行需刪除不良記錄
綜上,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泌陽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確認原告周某與被告河南泌陽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
限被告河南泌陽某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刪除原告周某因此筆貸款產生的不良征信記錄。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由被告銀行承擔。
該判決再次明確了一個法律原則:當主合同因違法或犯罪被認定無效時,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也隨之無效。同時,即使貸款未償還,若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金融機構依據無效合同報送的征信記錄也應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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