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發布第49批指導性案例
——指導性案例279號
法〔2026〕26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發布第49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將浙江吉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訴威某汽車制造溫州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等七個案例(指導性案例273-279號),作為第49批指導性案例發布,供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2月26日
指導性案例279號
西某工業軟件有限公司訴廣州沃某模具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6年2月28日發布)
入庫編號:2026-18-2-164-001 / 民事 / 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1.18 / (2021)最高法民申4246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6.03.04
關鍵詞
民事/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實質性相似/妨害證據保全/不利后果/損害賠償
裁判要點
1.在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中,軟件著作權人能夠舉證證明被訴侵權軟件與權利軟件的名稱、版本號、權利人信息等特有信息相同或者軟件界面設計高度近似的,人民法院一般無需進行軟件代碼比對即可以認定兩軟件構成實質性相似,但被訴侵權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
2.在侵害知識產權糾紛中,被訴侵權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害人民法院證據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對其不利的事實推定,包括認定未能依法保全的產品構成侵權,并在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時將該妨害證據保全的行為作為侵權情節予以考量。
基本案情
西某工業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某軟件公司)訴稱其系NX系列計算機軟件(以下簡稱案涉軟件)的著作權人。該系列軟件是面向制造業的計算機軟件,可以用于3D設計、數字仿真檢測及輔助制造。廣州沃某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沃某模具公司)主要從事模具產品的制造,其未經許可復制和商業使用西某軟件公司的案涉軟件,侵害了西某軟件公司案涉軟件的著作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西某軟件公司主張按照沃某模具公司的侵權軟件數量乘以正版案涉軟件的價格來確定其實際損失。遂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沃某模具公司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人民幣2712827元(幣種下同)。
根據西某軟件公司的申請,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赴沃某模具公司進行證據保全,并向該公司在場管理人員詳細說明了擬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拒不配合證據保全的法律后果。經現場統計,沃某模具公司辦公室共有26臺電腦。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保全了17臺電腦且其中9臺電腦顯示安裝有13套NX系列計算機軟件后,沃某模具公司突然采取對抗措施,通過拒不打開部分電腦、斷電等方式妨害證據保全工作,導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證據保全工作被迫終止,其余9臺電腦未完成證據保全。一審審理中,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沃某模具公司妨害證據保全的行為予以訓誡,沃某模具公司亦向該院提交了《檢討書》,對其妨害證據保全的行為作出檢討和道歉。
裁判結果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8)粵73民初1099號民事判決:一、沃某模具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西某軟件公司案涉軟件著作權的行為;二、沃某模具公司賠償西某軟件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10萬元;三、駁回西某軟件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終155號民事判決:一、維持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8)粵73民初109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8)粵73民初1099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三、變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8)粵73民初109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沃某模具公司賠償西某軟件公司經濟損失2612827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0萬元。沃某模具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4246號民事裁定:駁回沃某模具公司的再審申請。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沃某模具公司是否侵害了案涉軟件著作權;二是如何認定侵權軟件的數量并確定賠償數額。
一、沃某模具公司侵害了案涉軟件著作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年修正)第十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復制權是指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其作品的,除另有規定外,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本案中,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根據證據保全的情況,已經查明沃某模具公司的17臺保全電腦中,有9臺電腦顯示了13套NX系列計算機軟件的版權信息和版本信息,部分軟件顯示版權人即為西某軟件公司,顯示版本號為NX8的有8套,NX10的有2套,NX11的有2套,NX12的有1套。在現有證據能夠證明被訴侵權軟件與西某軟件公司案涉軟件高度近似(包括具有相同名稱、版本號及版權人信息)的情況下,無需進行軟件代碼比對即可以推定沃某模具公司復制了西某軟件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案涉軟件,此時沃某模具公司應當提供相應反證以反駁。但是,沃某模具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購買過案涉軟件,亦未就其安裝的被訴侵權軟件與西某軟件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案涉軟件有何區別提供證據或者作出合理說明,且沃某模具公司亦承認被訴侵權軟件是其員工從網上下載。綜上,可以認定沃某模具公司未經西某軟件公司許可,復制了案涉軟件,侵害了西某軟件公司的著作權。
二、侵權軟件數量的認定及賠償數額的確定
證據保全措施是民事訴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審判權的重要手段。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害證據保全,不但嚴重違反了訴訟誠信的基本原則,而且是一種嚴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2019年修正)第九十五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控制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經查,本案證據保全過程中,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已經向沃某模具公司釋明若妨害證據保全將推定其安裝了侵權軟件并承擔相應不利后果的情況下,沃某模具公司仍然采取對抗措施,通過拒不打開部分電腦、斷電等方式妨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證據保全工作,致使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其他9臺案涉電腦未完成保全。在已經確認部分已保全電腦安裝了案涉軟件的情況下,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推定未能保全的9臺案涉電腦亦安裝了案涉軟件,并在確定本案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時一并考慮。
本案中,侵權軟件數量、正版軟件售價等案件事實較為清楚,故可以根據著作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損失來計算損害賠償數額。在計算時,重點考慮了以下因素:1.侵權數量。推定9臺未保全的電腦上均安裝了案涉軟件,故沃某模具公司至少復制了22套案涉軟件,侵權數量較大。2.案涉軟件的知名度及價格。西某軟件公司的案涉軟件適用于工業制造,具有一定知名度,經濟價值較高。3.沃某模具公司的侵權情節。沃某模具公司在本案中實施了妨害法院證據保全的行為,情節較為嚴重。綜合上述因素,在案證據能夠證明西某軟件公司的實際損失已經明顯超出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50萬元的法定賠償額上限,且其主張的損害賠償數額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因此,對西某軟件公司的損害賠償請求予以全額支持。西某軟件公司的律師費等合理開支客觀存在,其主張的數額沒有超出合理范疇,亦予以全額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年修正)第10條、第53條、第54條(本案適用的是2010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48條、第49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2019年修正)第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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