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艷華律師自2012年執(zhí)業(yè),是山東一衡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合伙人。她深耕刑事辯護一線十余年,兼具法學與文學雙學士學位,獲評濱城區(qū)優(yōu)秀律師等多項榮譽。執(zhí)業(yè)中承辦數百件刑、民案件,以刑事案件為主,在多起案件中為當事人爭取到撤案、不起訴、緩刑等理想結果,還處理過買賣合同糾紛等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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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簡介
尹艷華律師是山東一衡律師事務所的副主任與合伙人,自2012年開始執(zhí)業(yè),至今已有十余年。她擁有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法學與文學雙學士學位,具備扎實的專業(yè)知識和豐富的執(zhí)業(yè)經驗。她獲評濱城區(qū)優(yōu)秀律師,擔任濱州市律師協(xié)會代表、理事,市律協(xié)懲戒委員會、刑事務委員會、婚姻家事業(yè)務委員會委員,同時受聘為濱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是濱州本土兼具專業(yè)資歷與實戰(zhàn)口碑的資深刑事律師。
多領域刑事辯護成果
執(zhí)業(yè)以來,尹艷華律師帶領團隊辦理了數百起各類刑事案件,涵蓋職務犯罪、黑惡勢力犯罪、經濟犯罪、毒品犯罪、電信網絡詐騙、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侵犯公民信息、涉稅犯罪等全品類刑事領域。她既承辦公安部、山東省公安廳督辦等重大疑難案件,也用心代理普通民生小案。在眾多案件中,她憑借極強的溝通協(xié)調能力、縝密的證據研判功底和豐富的庭審實戰(zhàn)經驗,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全階段精準突破,為大量當事人爭取到撤案、存疑不起訴、無罪、免于刑事處罰、取保候審、從輕減輕處罰、緩刑等理想結果。
比如陳某某騙取出口退稅案,涉案金額700余萬,陳某某排名第二,尹艷華律師在37天成功為其取保,最終檢方存疑不起訴;崔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堅持無罪辯護,檢方認定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構罪不起訴;黃某某詐騙案,精準定性變更為幫信罪,已退贓退賠,最終不起訴;官某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涉案金額10萬(法定三年以上),無減輕情節(jié),成功取保并當庭宣判緩刑等。
部分典型刑事案件解析
在馬X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抵扣稅款發(fā)票罪及騙取貸款罪一案中,濱州市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馬X作為兩家工貿公司負責人,涉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抵扣稅款發(fā)票罪以及騙取貸款罪。尹艷華律師所在的辯護律師團隊詳細梳理案卷材料,會見當事人核實案件細節(jié),針對公訴機關指控,提出核心辯護意見。認為馬X不構成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fā)票罪,涉案木材收購業(yè)務真實存在,開票金額與實際收購量相符,國家稅款并未產生損失;馬X不構成騙取貸款罪,不存在偽造財務報表行為,貸款相關材料均是在銀行工作人員指導下完成,銀行并未被欺騙,且馬X為貸款提供了真實、足額的擔保,已與銀行達成還款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該糾紛應屬于民事范疇。律師團隊還積極收集并向法庭提交了家居公司出口貨物楊木含量核算報告、生產經營視頻、國外訂單圖紙等關鍵證據。最終,法院在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fā)票罪的稅額認定上采納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稅額進行調整,將部分發(fā)票金額予以去除,最終認定該部分稅額為457萬元;對于騙取貸款罪,認可馬X已與銀行達成還款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的情節(jié)。法院綜合全案事實,認定馬X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抵扣稅款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五萬元;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同時,責令馬X繼續(xù)按照還款協(xié)議償還銀行貸款,扣押款項用于退繳稅款,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
在李X涉嫌開設賭場罪一案中,2023年3月,多名涉案人員為謀取非法利益,商議共同出資開發(fā)賭博應用軟件用于網絡賭博,李X受公司負責人安排,作為核心技術開發(fā)人員,參與開發(fā)了名為“XXXX”的賭博APP。2023年6月,李X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尹艷華律師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介入案件,會見當事人了解案件詳細情況,查閱本案卷宗材料,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全面、細致的梳理和研判,結合本案法律適用問題制定了針對性的辯護策略。在案件審理階段,尹艷華律師當庭發(fā)表專業(yè)辯護意見,認為李X的行為應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而非開設賭場罪;李X在共同犯罪中僅起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幫助犯或從犯;李X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良好,悔罪深刻,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坦白;李X系初犯、偶犯,無任何犯罪前科,主觀惡性較小;李X自愿認罪認罰,并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李X協(xié)助公安機關偵破案件,為案件辦理提供了重要助力,應據此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并懇請法院對其適用緩刑。法院雖未采納“李X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辯護意見,但認可并采納了多項核心辯護觀點,認定李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確認李X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初犯偶犯、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的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采納李X協(xié)助公安機關恢復涉案賭博軟件數據、協(xié)助偵破案件的情節(jié),認定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最終,山東省惠民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李X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李X成功獲判緩刑,免于實刑處罰。
民事案件代理經驗
除了刑事案件,尹艷華律師也有民事案件的代理經驗。在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王XX、李X與馬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馬XX通過微信與東濱XX職工劉X協(xié)商購買大眾志俊二手車一輛,支付價款15000元后,東濱XX通過物流公司將車輛運抵西寧,但未提供車輛行駛證等車輛重要手續(xù),馬XX一再索要,東濱XX一直未提供。一審法院認為東濱XX未向馬XX提供車輛行駛證等相關手續(xù),導致車輛無法過戶,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支持馬XX主張解除合同。同時,東濱XX雖注銷登記,但未進行清算,王XX、李X作為東濱XX的股東應對馬XX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二審中,法院認為王XX、李X應當返還馬XX購車款15000元及利息,理由包括運費比預計高出很多,超出馬XX預期,東濱XX未提前告知運費重大變化情況應承擔責任;東濱XX未提供車輛辦理轉移登記所需的重要材料,導致案涉車輛無法過戶,馬XX的購車目的不能實現(xiàn);東濱XX遲延履行主要義務,存在過錯,導致馬XX購車目的不能實現(xiàn),馬XX主張解除合同并返還購車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王XX、李X為原東濱XX股東,東濱XX未經清算即注銷,應對馬XX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執(zhí)業(yè)理念與專業(yè)追求
尹艷華律師秉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在法庭上仗義執(zhí)言,既為刑事涉案人員爭取合法權利,也為婚姻家事糾紛中的當事人化解矛盾、守護權益。她辦案細致嚴謹、據理力爭、專注負責,不管是重大刑事專案,還是普通輕微刑事案件,都全力以赴,專注為當事人爭取取保、不起訴、撤案、緩刑、輕判等最優(yōu)辯護結果,是值得信賴的刑事辯護專家。同時,她憑借自身的專業(yè)能力和豐富經驗,在刑事和民事領域都為當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幫助,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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