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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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近日,P市X縣檢察院提出公訴的一起網絡賭博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2024年12月,柳某、高某、游某3人經合議成立工作室,共同出資高價購買728游戲賭博網站代理權,專門從事為該游戲賭博網站“上下分”結算賭資活動。先是從平臺購買游戲幣后,再以高于平臺的價格給賭客“上下分”,進而從中賺取差價。2025年6月案發,3人使用微信、支付寶賬戶共計幫助賭博平臺“上下分”支付結算賭資達600萬余元。
X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柳某、高某、游某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涉案數額達600萬余元,其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的共犯,遂依法提起公訴。法院對3人以開設賭場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開設賭場”。
2. 關于網絡開設賭場行為的認定。開設賭場行為有情節輕重之別,輕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重者才觸犯刑法。判別罪與非罪時,應綜合考慮行為客觀方面諸要素,包括抽頭漁利數額、賭資數額、參賭人數、違法所得數額和社會影響等。利用局域網在少數固定的人員之間傳輸賭博視頻、數據,抽頭漁利數額較小或僅贏取少量錢財,危害不大的可不以犯罪論處。另外,如果行為人既沒有建立賭博網站,也沒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僅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利用自己掌握的賭博網站的網址、賬戶、密碼等信息,組織多人進行網絡賭博活動,則其行為不屬于刑法規定的“開設賭場”,符合“聚眾賭博”認定標準的,可按賭博罪處理。
3.明知他人開設賭場,具有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持、資金結算服務的;受雇參與賭場經營管理并分成的;為開設賭場者組織客源,收取回扣、手續費的;參與賭場管理并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等提供其他直接幫助的情形之一的,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論述。
本案中,柳某、高某、游某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的,其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的共犯,成立開設賭場罪。
三、警示
網絡賭博危害社會秩序,廣大群眾要保持清醒認識,遠離賭博相關活動。為賭博網站及賭客提供“上下分”服務,系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的行為,屬于開設賭場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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