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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天氣轉暖,電動自行車出行增多
不少市民在電動自行車上
加裝了遮陽篷(車篷)
這種看似“實用”的改裝
實際上嚴重危害騎行安全,擾亂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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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深化春季交通秩序整治,切實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風險,浙江交警自即日起至4月10日,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為期一個月的“清患三號”電動自行車加裝車篷專項整治行動!
電動自行車加裝雨篷、遮陽傘
危險超出你的想象!
占用車道,車體面積擴大,事故發生率增高
加裝了雨篷后,會使電動自行車車體面積變大,額外地占用了原本并不寬敞的非機動車道,增加了碰擦事故的發生率。而一些面積比較大的雨篷也極易刮傷路人,干擾其他車輛正常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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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擋視線,行車視野受阻,盲區擴大
給電動自行車安裝雨篷后,會使車輛駕駛人的視覺受到限制。尤其轉彎時,擴大了駕駛人的視線盲區。另一方面也阻擋了后方人員的視線,容易引發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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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風阻,容易導致“翻車”
由于電動車自行車身輕,剎車摩擦系數小,加裝雨篷后,會導致電動車重心升高,增加駕駛難度。同時加裝雨篷的電動自行車寬度和高度會增加,體型變大,受風面變大。遇到大風天氣,駕駛人往往因難以控制行車平衡而發生事故。在行駛過程中雨篷容易受側風力影響,極易造成方向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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傘架鋒利,如頭頂“利劍”,容易致傷
雨篷加裝在電動自行車前部的固定架,無疑是一把“利劍”。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由于慣性,這把“利劍”很容易刺傷駕駛人,嚴重的話,還可能會危及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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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行為不僅危險
而且違法!
《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禁止實施下列改裝、拼裝、加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為:
(一)拆除或者改變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導致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
(二)改變電動機、蓄電池組等影響車輛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三)拼裝電動自行車或者將無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加裝動力裝置的;
(四)加裝座位、車篷、車廂、支架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駕駛安全的裝置的。
禁止駕駛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電動自行車銷售者、維修者拆除或者改變已登記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導致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電動自行車銷售者、維修者改裝、拼裝、加裝已登記電動自行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駕駛改裝、拼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拼裝車輛,責令恢復限速裝置、拆除加裝或者改裝的裝置;駕駛拆除或者改變限速裝置導致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駕駛有其他改裝、拼裝、加裝情形的電動自行車的,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駕駛人拒絕恢復限速裝置、拆除加裝或者改裝裝置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先予扣留車輛,在代為恢復限速裝置、拆除加裝或者改裝裝置后及時退還車輛。恢復限速裝置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加裝或者改裝的裝置予以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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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安交警部門提醒
已加裝車篷的車主
務必立即自行拆除!
切勿再購買、安裝此類非法裝置!
鼓勵廣大市民積極舉報
非法加裝、銷售車篷等行為
來源:綜合自浙江公安、浙江交警、衢州發布
編輯:羅婷
一審:王穎珺
二審:周小明
三審:周奕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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