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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中介合同糾紛案。市民冉某因聽信貸款中介“有內部關系”的說辭,委托其辦理貸款,事后卻拒絕支付12%的高額服務費,被中介公司訴至法院。法院最終判決冉某按約支付服務費36000元及相應違約金。
承諾“低息快辦” 貸款到手后拒付服務費
法院審理查明,2024年11月,原告柳州某有限公司主動聯系到冉某,聲稱其與銀行等金融機構有特殊合作關系,能通過內部渠道辦理利息更低、審批更快的“隨心貸”業務,并強調此類貸款必須通過中介才能辦理。在對方的一再勸說下,冉某與該公司簽訂了《貸款服務合同》。
合同中明確約定,中介公司為冉某提供貸款申請指導、材料整理、初步審查等服務,服務費按照銀行實際放款金額的12%收取。冉某還在合同附欄中手寫確認:“原告已經向本人履行提示、說明和強調本合同內的義務,本人已知悉并理解本合同所有條款并自愿遵守。”
簽訂合同后,在中介公司的指導下,冉某于2024年12月27日成功獲得某銀行發放的30萬元貸款。然而,貸款到手后,冉某卻以中介公司存在欺詐、服務費過高(從最初口頭約定的3%漲至合同中的12%)以及未提供實質性服務等理由,拒絕支付36000元服務費。多次催要無果后,中介公司將冉某訴至法院。
合同真實有效 被告需支付服務費與違約金
庭審中,冉某辯稱,中介公司以虛假宣傳誘導其簽約,合同內容顯失公平,且自己在貸款辦理過程中并未獲得實質幫助,請求法院撤銷合同。
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冉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愿與原告簽訂《貸款服務合同》,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合同中已明確載明服務費計算標準、支付方式等關鍵條款,冉某亦簽字確認其已知悉并理解所有條款。因此,其關于“欺詐”“顯失公平”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在合同履行方面,法院認定原告確為冉某的貸款提供了指導、協助整理材料等服務,且貸款已成功發放,合同約定的服務費支付條件已經成就。據此,法院判決冉某支付服務費36000元。
關于違約金,雖然合同約定逾期支付需按每日萬分之五計收,但法院考慮到原告未能充分舉證其實際損失,酌情將違約金標準調整為按年利率3.1%計算。同時,根據合同約定,被告還需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律師費1800元。
簽約需審慎 口頭承諾勿輕信
該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實行一審終審。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在辦理貸款等金融業務時,應盡量通過銀行等正規渠道進行。若選擇委托中介機構,務必在簽約前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特別是關于服務費、違約責任等核心內容,切勿輕信中介人員的口頭承諾或“特殊渠道”等話術。
據悉,該案貸款中介四個層層遞進的套路:一是以手續簡單、利率低誘騙借款人;二是以各種理由提高收費標準,一般來說都是在貸款中介辦公場所簽訂合同;三是恐嚇借款人,一旦借款人拒絕支付服務費,貸款中介必然會各種威脅;四是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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