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衛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3·15”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中衛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沙坡頭區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其攜女兒來衛旅游期間,在沙坡頭區某按摩店接受身體調理服務,12天內累計消費19800元,離店后經市場比價,認為價格遠超同類服務,與店家協商退款無果,請求維權。
接到投訴后,執法人員立即聯系消費者并固定聊天記錄、消費憑證等證據。經現場核查發現,該店雖懸掛價目表,但存在“體驗價”“多次優惠”等模糊宣傳,實際成交價格不透明。執法人員先后多次電話溝通和實地走訪,向經營者闡明“明碼標價不等于無誤導空間”“旅游城市口碑重于短期利益”等法理情理,經持續多日耐心調解,經營者最終向消費者退還消費款14725元。消費者對處理結果表示滿意,事后從北京寄贈錦旗一面表示謝意。
點評
工作人員用極致的耐心和真誠維護了旅游城市的形象。
NO.1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30日,中衛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沙坡頭區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反映其在沙坡頭區某燈具店交納1400元約定購買射燈軌道,因商家無貨源,市民通過其他渠道購買后要求商家退費,商家不予退費。
接到投訴后,執法人員第一時間進行實地核查。經查,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因涉訴燈具店為消費者訂購的射燈軌道到貨時間晚于雙方約定時間,消費者自行在網上訂購了同類型產品。執法人員現場向商家宣傳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最終雙方達成一致,經營者為消費者退費1400元。消費者對處理結果表示滿意。
點評
合同一經約定就得遵守,不得單方面違約。
NO.2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12日,中衛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沙坡頭區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反映其在商場為女兒購買的學習機出現故障,無法開機,認為商品存在質量問題,聯系商家告知該型號學習機已停產并表示僅能維修,消費者對此不滿意,請求市場監管部門協調換貨。
接到投訴后,執法人員及時到商家核查,商家現場出具了消費者購買同款產品的出廠檢驗報告和供貨商資質,表示可以返回廠家維修,但消費者對此處理結果表示不滿。經執法人員再次調解,最終商家同意消費者重新選擇學習機,并向消費者退還差價。消費者對處理結果表示滿意。
點評
堅決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NO.3
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6日,中衛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沙坡頭區分局收到消費者投訴,反映其在中衛某健身會所有效打卡鍛煉次數滿160次,但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退費的問題。
接到投訴后,執法人員及時進行核實調查。經查,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了《商務(雙人)挑戰卡合同》,約定在時限內打卡滿一定次數,可全額退預交費用,消費者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挑戰。經執法人員調解,經營者現場向消費者退還預交費用1780元。投訴人對處理結果表示滿意。
同時,發現經營者在格式合同中有“...此卡實名制專卡專用,乙方辦理后不可以停卡、不可以轉卡、不可以退卡,不可以轉次卡...最終解釋權在法律范圍內歸某某健身會所所有...”等內容,屬于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此行為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點評
單方面違反雙方約定的格式合同條款,會被行政處罰。
NO.4
案例五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4日,中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反映其在中寧縣某熟食店購買雞腿時吃出鋼絲球細絲,遂投訴要求盡快核實處理。
執法人員實地核查后確認,消費者反映問題屬實。經執法人員調解,雙方達成一致,經營者同意向消費者退賠500元,消費者表示滿意。同時,該局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責令經營者整改,并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點評
食品安全無小事,商家銷售的食品中有異物,且未盡責是一種違法行為。
NO.5
案例六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8日,中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反映其在中寧縣某零食店購買的某奶茶已發霉,向商家反映后一直未解決,要求監管部門對店鋪食品進行核查并作退費處理。
執法人員隨即進行了現場核查,經核查,涉訴產品發霉屬實。經執法人員調解,經營者同意向消費者賠償110元。
經營者銷售變質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同時經營者購進該產品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涉訴產品屬預包裝食品且包裝盒不透明,無法發現內部食品變質,未造成人身傷害,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對經營者免于行政處罰。
點評
商家雖然銷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只要依法履責也可以免罰。
NO.6
案例七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7日,中衛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沙坡頭區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反映其在某家用電器專賣店購買油煙機支付2500元,該店工作人員在銷售油煙機時宣稱安裝油煙機不需要切割櫥柜,但工作人員上門安裝時需要切割櫥柜,消費者聯系商家要求退款,商家不予處理。消費者遂進行投訴。
接到投訴后,執法人員第一時間進行調查核實。經查,反映情況屬實。執法人員現場組織雙方進行了細致調解,并宣講了相關法律法規。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商家為消費者退費2500元。消費者對處理結果表示認可。
點評
群眾利益無小事,商家口頭承諾也是合同的一部分。
NO.7
案例八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中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消費者投訴,反映其8月1日在中寧縣石空鎮某美發店接受染發服務時,頭發被染出三種不同顏色,致使消費者不滿意而投訴。
接到投訴后,執法人員隨即到現場核查,商家對消費者投訴情況表示認可,承認提供染發服務存在色差的事實,現場進行了調解,商家退回染發費用170元,并向消費者賠償660元,同時給消費者造成的困擾表示歉意。消費者對調解表示滿意。
點評
只有用心、用情解決群眾的煩心事,才能讓群眾滿意。
NO.8
案例九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2日,海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李先生投訴,反映其6月29日在海原縣某通信店花費2700元購買的手機,出現卡頓、發熱情況,認為存在質量問題,聯系商家不予退貨,對此不滿,要求商家退貨。
接到投訴后,執法人員立即進行實地核查。經核查,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執法人員現場調解并向經營者進行普法宣傳后,商家同意給消費者更換一部新機,雙方達成和解。
點評
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是監管部門應盡的職責。
NO.9
案例十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9日,海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張女士投訴,反映其于12月7日到海原縣某藥店購買眼藥水,店員推薦乳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并承諾小孩可以使用,使用后,經了解該眼藥水小孩不能使用,認為存在欺騙消費者行為,要求核查店員是否具備相關從業資質。
接到投訴后,執法人員立即進行了現場核查。經核查,消費者于2025年12月7日到海原縣某藥店購買眼藥水時執業藥師未在崗,由店員推薦了乳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該藥品未憑處方銷售,依據《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法人員對該店送達了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該店立即予以改正。
點評
通過處理投訴不僅回應了群眾的關注點,也及時對商家的經營行為進行了規范。
NO.10
來 源:中衛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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