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法院案例:交強險不賠償因交通事故中的傷者自身過失導致的擴大損失
——左某軍等訴盧某剛、某某保險宜興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2019)蘇02民終4039號
裁判要旨
本案爭議焦點為: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在治療期間因自身過失導致損失擴大,擴大部分的損失能否與其他損失一并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問題。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擴大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受害人住院期間因疏忽大意,不慎兩次摔跌,根據鑒定意見,摔跌導致的損傷使得受害人臥床時限進一步延長,長期臥床使受害人身體各項機能下降以及形成壓瘡并感染,足以認定受害人因摔跌擴大了損失,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2日,盧某剛駕駛的蘇B×xxxx小型普通客車撞到走在人行橫道的行人吳某芳,造成吳某芳受傷的交通事故。該車由某某保險宜興支公司承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盧某剛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吳某芳無責任。、
事故發生當日,吳某芳即被送往醫院治療至2017年6月19日,經醫院建議轉院至無錫市人民院治療至2017年6月21日,經治療好轉后經醫院建議又轉回至宜興市張渚人民醫院治療。其間,吳某芳于2017年7月6日下床時不慎摔倒致骨折,于2017年8月25日再次不慎摔倒傷及頭部及左肩部。2018年3月16日,吳某芳家屬放棄治療,經勸說無效后,自動出院。次日,吳某芳因下腔靜脈濾網植入術后十月,入院宜興市張渚人民醫院治療,2018年4月18日,吳某芳家屬要求出院,因隨時有生命危險,經勸說無效,放棄治療。出院后,吳某芳于當日死亡。
2018年4月18日,宜興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鑒定書一份,載明:“吳某芳符合交通事故所致損傷以及摔跌所致損傷后長期臥床,終因感染、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2019年3月26日,經盧某剛申請,法院委托南京醫科大學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載明:“吳某芳死亡與交通事故死亡存在主要因果關系。”
后吳某芳法定繼承人左某軍、左某仙、左某紅、左某芬申請參加訴訟并請求法院判決中國某某保險宜興支公司、盧某剛賠償564481元。
法院裁判
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發生交通事故后,傷者在治療期間因自身過失導致損失擴大,擴大部分的損失能否與其他損失一并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問題。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擴大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吳某芳住院期間因疏忽大意,不慎兩次摔跌,根據鑒定意見,摔跌導致的損傷使得吳某芳臥床時限進一步延長,長期臥床使患者身體各項機能下降以及形成壓瘡并感染,足以認定吳某芳因摔跌擴大了損失,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綜上,依據原告提供的醫藥費發票、病程記錄,明確吳某芳住院期間與其摔跌無關的損失應全部由被告承擔。其他損失與吳某芳摔跌導致的損失有關聯性,再根據鑒定意見,本院酌定,由原告自負20%的責任,被告負擔80%的責任,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均應按照前述比例區分賠償責任。判決如下:一、保險公司支付交通事故理賠款498042元;二、駁回左某軍、左某仙、左某紅、左某芬的其他訴訟請求。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同意一審法院裁判意見。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作出如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索引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2民終40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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