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為保證債權的實現,由一方在履行前預先向對方給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或者其他代替物。由于定金是預先交付的,定金的數額在事先也是明確的。
網友咨詢:
定金的數額當事人應該如何約定?
肖攀律師解答:
根據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在實際約定定金數額時,當事人還應綜合其他因素:
1、評估交易的風險程度。如果交易涉及的商品或服務市場價格波動大,或交易環節復雜、不確定因素多,可傾向于約定較低的定金數額。
2、自身承受能力。約定定金數額時,應降低自身違約時的損失風險。
3、市場交易習慣與行業慣例。不同行業在長期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一些關于定金數額的常見做法。
4、以書面形式明確體現在合同條款中。合同中應詳細注明定金的交付時間、定金罰則的具體適用情形、定金與違約金條款的關系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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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攀律師補充:
定金制度的核心在于"定金罰則",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訂金”兩詞讀音相同,經常有人將它們混用,但在法律上概念有很大不同。訂金屬于預付款性質,交付訂金表示消費者有購買意向,并未確定要購買。交付訂金其實并沒有實質的法律意義,不具有擔保性質,也不能保證交易是否還會進行,訂金可以退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肖攀l律師
中山大學本科畢業,取得工商管理碩士學位,廣東華程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具深厚法學理論和豐富實務經驗,辦案高效務實,篤守信用。專注于公司、房地產、法律顧問、民商事訴訟等領域;熟悉風險預估與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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