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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報|來源
商家未經授權在電視劇《蒼蘭訣》熱播期間借勢宣傳并推出兒童版“蒼蘭訣”主題攝影套餐,將電視劇中“水云天”“司命殿”場景搬進影樓,將男女主角“東方青蒼”“小蘭花”同款服飾提供萌娃搭配拍照,這樣的行為合法嗎?
近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判決某公司賠償損失并消除影響。
電視劇《蒼蘭訣》一經播出,便廣受觀眾喜愛,并多次引發網絡社交媒體熱議,具有極高的知名度。某公司見狀,在該電視劇熱播期間,未經授權便將該電視劇的劇照、宣傳海報、經典臺詞等用于其社交媒體平臺宣傳,并推出與電視劇同名的“蒼蘭訣”主題攝影服務套餐,向消費者提供與劇中角色相同或近似的服裝、妝容、造型、道具、場景,用于拍攝電視劇同款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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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蘭訣》的聯合出品方北京愛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該劇著作權。該公司認為,某公司明知該電視劇作品知名度極高,仍不正當攀附,容易導致消費者誤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授權合作等特定關系,具有十分明顯的主觀惡意,遂起訴至閔行區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消除影響。
被告某公司辯稱,其主觀上并無侵權惡意,某公司是看到網絡平臺存在以“蒼蘭訣”場景為主題的成人攝影宣傳,才推出“蒼蘭訣”場景兒童攝影服務;其與原告的經營范圍、模式均不同,不具有競爭關系,不會引發他人誤解與原告存在授權關系;其開設的兒童攝影門店嚴重虧損,拍攝“蒼蘭訣”兒童照片實際獲利金額僅為1萬余元,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過高。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原告提供的涉案電視劇的播放量、媒體報道、商業推廣及公眾關注度等證據能夠認定涉案電視劇的名稱“蒼蘭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劇中的男主角“東方青蒼”以及女主角“小蘭花”作為電視劇中的核心人物,推動劇情發展,牽引觀眾情緒,具有較強的顯著性,與涉案電視劇之間存在穩定的對應關系,亦能夠起到識別商品服務來源的作用。原告對涉案電視劇進行了大量宣傳以及商業化開發,原告與涉案電視劇劇照、宣傳海報、經典臺詞等元素之間已經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系,當相關元素組合使用時,這一對應關系更加顯著,故涉案電視劇劇照、宣傳海報、經典臺詞亦已經具有識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功能,原告對此享有合法權益,相關元素屬于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
被告于涉案電視劇在原告平臺首播之日即在社交媒體賬號發布“名場面來襲《蒼蘭訣》兒童版第一季”筆記,開始使用涉案電視劇名稱。此后,被告持續使用了涉案電視劇名稱、電視劇中人物形象及場景名稱元素、經典臺詞來宣傳兒童古風拍攝,且多次宣稱“蒼蘭訣”同款,主觀上具有明顯惡意。被告所推出的“蒼蘭訣”主題拍攝使用的道具、場景、服裝、妝容、造型和涉案電視劇對應元素近似。被告的行為易使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為提供的攝影服務為原告官方授權的服務,誤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授權合作、投資等商業合作關系。因此,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鑒于被告已于庭審時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綜合考慮涉案電視劇的知名度、商業價值,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以及侵權規模,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以及行業利潤率等因素,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并在報紙上刊登聲明消除因其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原告造成的影響。
一審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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