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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老孫夫婦(孫先生與周女士)育有一子孫某1、一女孫某2。
孫某1與王某再婚,婚后共同撫養孫某1與其前妻所生之子——小孫(本案原告),王某亦攜其與前夫之女李某共同生活。
2015年,因機場建設項目,老孫夫婦名下的一號院(宅基地)被納入拆遷范圍。該院落內房屋主要由老孫夫婦出資建造,其女孫某2也曾出資建設部分房屋。
根據當地拆遷政策,一號院按“確權面積”方式分戶安置,共劃分為四戶:老孫、孫某1、小孫、李某,最終選購了10套定向安置房。
2020年11月,孫先生去世;2021年4月,周女士去世。二人生前未訂立公證遺囑。
但在周女士去世前,全體第一順位繼承人(周女士、孫某1、孫某2)共同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明確約定:
“孫先生名下全部拆遷利益由周女士一人繼承。”
隨后,周女士在孫某1、孫某2共同見證下錄制視頻,清晰表示:
“我百年之后,所有財產都留給孫子小孫。”
2023年,孫某1再次簽署《放棄繼承聲明》,書面確認自愿放棄對父母全部遺產的繼承權。
此后,小孫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中4套安置房歸其所有,并要求其他繼承人協助辦理產權登記。
孫某1等人隨后反悔,主張:
協議和聲明系“受哄騙簽署”;
自身為殘疾人、無收入來源,應保留繼承權;
周女士的視頻不符合法定遺囑形式,應屬無效。
二、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
? 4套安置房歸小孫所有;
? 另2套歸姑姑孫某2所有;
? 剩余2套由孫某1、王某、李某按份共有;
? 自2023年起,村集體土地流轉收益中屬于老孫夫婦的份額由小孫單獨領取;
? 駁回孫某1等人關于“受騙”“無勞動能力”等全部反悔理由。
三、法院說理要點
1. 家庭協議 + 老人意愿視頻 = 有效遺產處分
雖然周女士的視頻不滿足《民法典》錄音錄像遺囑的形式要件(因見證人為繼承人),
但該視頻是在全體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在場并同意的情況下錄制,
結合此前簽署的《遺產分割協議》,構成家庭內部對遺產的一致處分方案,
法院認定其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合法有效。
2. 放棄繼承后反悔,須有充分正當理由
孫某1先后兩次書面放棄繼承(含視頻佐證),意思表示明確;
其自稱“殘疾、無收入”,但病歷顯示其有工作單位、享有職工醫保,且可領取村集體分紅;
根據《民法典繼承編解釋(一)》第36條,無證據證明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反悔不予支持。
3. 房屋分配兼顧建房貢獻與家庭合意
盡管孫某2曾出資建房,但其已在其他宅院獲得拆遷安置,
法院認定其建房行為屬對父母的幫扶,不額外享有安置指標;
最終結合協議約定、實際居住情況及各方訴求,合理分配房屋。
四、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成功的關鍵在于:
跳出“必須有遺囑”的思維定式,以“家庭協議+老人意愿+后續確認”構建完整證據鏈;
提前固定關鍵視頻證據:周女士神志清醒、表達清晰,且繼承人均未當場提出異議;
精準擊破“反悔”借口:用對方社保、工作、分紅記錄證明其具備基本生活保障;
尊重家庭內部安排:主動認可姑姑應得份額,增強整體方案的合理性與可信度。
重要提醒:
?? 沒有公證遺囑≠無法實現定向傳承!全家簽署的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 放棄繼承不可兒戲!一旦簽字確認,事后反悔極難被法院采納;
?? 拆遷安置房分割高度復雜!涉及建房人、戶籍、宅基地使用權、政策規則等多重因素,建議提前咨詢專業律師,制定傳承方案。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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