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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智庫(CGGT)觀察
3月12日,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根據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對包括中國在內的60個國家或地區(“經濟體”)啟動調查。本次調查是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特朗普政府依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實施的關稅措施違法后,美國政府繼續推進相關關稅政策的舉措之一。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孫磊認為,美國此次針對60國跨境供應鏈強迫勞動調查,政策目標是替代IEEPA征稅,不涉及中國企業自身是否存在強迫勞動的情況,因此企業無需盲目自查,可合理借鑒外國采購企業的供應鏈合規要求,無需完全排斥相關立法執法探索。
美國跨境供應鏈強迫勞動調查有哪些影響?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 刊發大成和Taft聯合貿易救濟律師團隊孫磊、諸葛辰輝、李遠行的文章,供關注美國政策的讀者參閱。
要點
1、當美國企業或者行業,受到外國政府不合理、不公平或者歧視性政策對待時,由USTR出面,通過各種手段,要求外國政府取消相關政策,或者平抑美國損失的政府職能。因此,它規制的對象不是經濟或者競爭狀況,而是外國政府的行為。
2、本次301調查的潛在影響也存在兩個方面,其一是美方可能對特定貿易伙伴進一步加征關稅;其二是特定貿易伙伴可能受迫于美方壓力,通過加快立法節奏和加大執法力度,將禁止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納入其本國貿易制度,從而增加在地企業的合規成本和違規風險。
3、除確保企業自身不涉及強迫勞動外,還建議從速在供應鏈層面建立有深度的反強迫勞動采購的合規與追溯體系。
正文
文/孫磊、諸葛辰輝、李遠行
大成和Taft貿易救濟律師團隊
當地時間2026年3月12日,美國國際貿易代表辦公室(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簡稱“USTR”)在官網發布公告稱,根據《1974 年貿易法》有關條款授權,以未能有效禁止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為由,正式對美國60個主要貿易伙伴發起301調查(下稱“強迫勞動301系列調查”)。大成和Taft聯合貿易救濟律師團隊(下稱“律師團隊”)根據美國301措施法律制度以及USTR公告,對本次強迫勞動301系列調查的核心問題進行了梳理和分析,供各利害關系方參考。
一、301調查和措施背景信息
(一) 美國301調查和措施的法律依據
301調查的基礎法律依據為《1974年貿易法》第301-310條,歸入美國法典第19編第2411-2420條[1],條款內容的結構梳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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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具體規則梳理,見附件1
(二) 美國301措施的法律實體標準和調查程序
301措施的牽頭實施機構為美國國際貿易代表(USTR)。根據美國法典19 U.S.C §2411條規定,301措施包括以下兩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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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約定性權益的,強制(法定)性措施,指USTR對外國剝奪美國貿易協定權利、違反貿易協定規定、或者以其他手段侵犯美國根據貿易協定應得利益的行為,經調查后必須依法采取的應對措施。
? 針對裁量性權益的,任意(酌定)性措施,指雖不涉及貿易協定,但USTR對外國在主觀上具有“不合理性或歧視性”,在客觀上 “對美國商務造成負擔或限制”的行為、政策和做法,經調查后有權依法采取的應對措施。
根據《1974年貿易法》,301措施必須以301調查作為前置程序,301調查可以由USTR依美國國內利害關系人申請立案調查,也可由USTR根據《1974年貿易法》依職權自行發起調查。
301調查的主體為USTR牽頭組成的跨部門調查委員會。根據《1974年貿易法》規定以及301調查的實踐,301調查委員會通常將對于外國行為、政策做法本身在《1974年貿易法》項下的可救濟性(即:美方是否有權對被調查的外國行為、政策和做法采取貿易限制措施),以及具體貿易限制措施的內容(例如:關稅及具體稅率,非關稅措施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上述措施涵蓋的范圍)分別發起調查。
對于酌定性措施而言,律師團隊梳理了《1974年貿易法》明確列舉的、可能觸發酌定性措施的“不合理或歧視性”的行為、政策和做法類型如下。歸根到底一句話:當美國企業或者行業,受到外國政府不合理、不公平或者歧視性政策對待時,由USTR出面,通過各種手段,要求外國政府取消相關政策,或者平抑美國損失的政府職能。因此,它規制的對象不是經濟或者競爭狀況,而是外國政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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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國強迫勞動301系列調查主要情況
(一) 被調查國家/地區情況
根據USTR官網公告[2],本次強迫勞動301系列調查涉及了美國60大主要貿易伙伴(具有獨立經濟體身份的國家和地區),包括中國、中國香港、中國臺灣地區、加拿大、墨西哥、歐盟等。具體被調查國家/地區清單請見本文附件2。
(二) 被調查行為、政策和做法主要情況
本次系列調查的行為對象聚焦于被調查經濟體未能以立法形式禁止強迫勞動產品進口,或者雖有相應立法/承諾立法但實際執法不力的行為、政策和做法。律師團隊基于本次USTR公告內容,對本次系列調查的主要內容進行了表格式梳理,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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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第一階段調查重大日程和書面征求意見方向
1. 第一階段調查重大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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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階段調查書面征求意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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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強迫勞動301系列調查潛在影響分析
(一) 本次系列調查的涵蓋范圍
自特朗普在第一任期內對華發起知產及創新政策301調查和征稅措施以來,中國(從貿易角度上主要為中國大陸[3])一直是301調查的重點對象國。但是,本次強迫勞動301系列調查的對象涵蓋了美國60個主要貿易伙伴,其打擊面之廣在301執法歷史上可謂罕見。
(二) 美方發起本次系列調查的目的
自特朗普對華發起知產及創新政策301調查以來,美方301調查一直有著“一石二鳥”的特點,即:一方面通過301措施影響和調控外國對美貿易;另一方面以貿易限制為抓手,推動對外國經貿制度、體系和政策向著有利于美國的方向改變。本次強迫勞動301系列調查也具有上述特點,具體的說:
? 調查客體對象為美國主要貿易伙伴,且潛在措施包括關稅(征求意見方向還明確包括了潛在關稅對應各個貿易伙伴的貿易額),意味著本次301調查帶有通過貿易限制措施調控貿易伙伴對美貿易的動機;
?調查出發點是主要貿易伙伴在禁止強迫勞動產品進口領域的立法和執法缺失,意味著美方希望以本次301系列調查為抓手,進一步推動有關貿易伙伴在禁止強迫勞動進口立法和執法規準與美國進行對齊,進而提高后者境內企業的合規要求和成本。
(三) 本次系列調查的潛在影響
與美方上述目的相對應,本次301調查的潛在影響也存在兩個方面,其一是美方可能對特定貿易伙伴進一步加征關稅;其二是特定貿易伙伴可能受迫于美方壓力,通過加快立法節奏和加大執法力度,將禁止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納入其本國貿易制度,從而增加在地企業的合規成本和違規風險。
因此,對于中企(特別是有海外生產投資的中企)而言,除了關注本次系列調查涉及到被調查貿易伙伴的征稅風險以外,還應當提前考慮,被調查貿易伙伴在禁止強迫勞動進口領域加快后續立法/加大后續執法力度的可能性[4]。
更進一步說,如果有關中企在被調查貿易伙伴已進行制造業投資/建廠的,除確保企業自身不涉及強迫勞動外,還建議從速在供應鏈層面建立有深度的反強迫勞動采購的合規與追溯體系。在美方發起本次301系列調查的大背景下,供應鏈反強迫勞動采購合規與追溯體系不僅是對美出口的合規必要步驟,而且也是應對本次系列調查涉及貿易伙伴在反強迫勞動產品進口潛在立法和執法變化的重要基礎。
附件1:美國301調查條款的核心內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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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美方強迫勞動301系列調查涉案貿易伙伴清單
(清單涵蓋國家/地區,根據英文首字母排序)
1. 阿爾及利亞
2. 安哥拉
3. 阿根廷
4. 澳大利亞
5. 巴哈馬
6. 巴林
7. 孟加拉國
8. 巴西
9. 柬埔寨
10. 加拿大
11. 智利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
13. 哥倫比亞
14. 哥斯達黎加
15. 多米尼加共和國
16. 厄瓜多爾
17. 埃及
18. 薩爾瓦多
19. 歐盟
20. 危地馬拉
21. 圭亞那
22. 洪都拉斯
23. 中國香港
24. 印度
25. 印度尼西亞
26. 伊拉克
27. 以色列
28. 日本
29. 約旦
30. 哈薩克斯坦
31. 科威特
32. 利比亞
33. 馬來西亞
34. 墨西哥
35. 摩洛哥
36. 新西蘭
37. 尼加拉瓜
38. 尼日利亞
39. 挪威
40. 阿曼
41. 巴基斯坦
42. 秘魯
43. 菲律賓
44. 卡塔爾
45. 俄羅斯
46. 沙特阿拉伯
47. 新加坡
48. 南非
49. 韓國
50. 斯里蘭卡
51. 瑞士
52. 中國臺灣地區
53. 泰國
54.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55. 土耳其
56.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57. 英國
58. 烏拉圭
59. 委內瑞拉
60. 越南
注釋:
1.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9/chapter-12/subchapter-III
2.公告鏈接:https://ustr.gov/about/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26/march/ustr-initiates-60-section-301-investigations-relating-failures-take-action-forced-labor ;公告文件正文: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Press/Releases/2026/FRN%20-%20Forced%20Labor%20Import%20Ban%20301%20-%20FINAL.pdf
3.在特定情況下,美方可能以明示或默示形式,將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納入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貿易限制措施。但是,在貿易領域,美方截至目前仍將中國臺灣地區進行單列并區別對待。
4.例如,歐盟作為本次被調查貿易伙伴之一,其《禁止強迫勞動條例》中的禁止強迫勞動進口條款原擬于2027年12月實施。但是,歐方基于推動美方撤回301調查考慮,不排除加快上述條款的實施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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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走出去智庫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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