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護學崗的問題,這兩天討論比較多,因為有多地宣布取消家長護學崗,于是引發廣泛關注。
這個問題,因為前不久某地一位家長在護學時不幸病逝而引起過爭論,爭論到底該由誰來護學,家長護學時出事學校要不要承擔責任,等等。
從輿論來看,大多數人都認為護學不是家長的責任,家長都是被自愿參加護學的,家長一方肯定是不愿意參加的。確實也沒有文件規定護學是家長的責任。
現在多地宣布取消家長護學崗,應該也是受此影響,畢竟一旦出事了確實說不清楚,而學校根本無力承擔責任,所以干脆取消了好。
可是,取消了家長護學崗,到底該由誰來護學呢?看到有新聞說,家長護學崗取消之后,護學工作將由學校教職工、專職保安和公安民警共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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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道如上。也就是說,學校躲不開,必須承擔護學工作。可是這樣一來,顯然又會受到教師群體的反對。
比如我看到教育專家熊炳奇就說,取消“家長護學崗”不能變為“教師護學崗”。他給出的理由是,教育部辦公廳發布過《關于進一步減輕中小學教師非教育教學負擔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規定:
嚴禁強制要求師生參與與教育教學無關的活動,不得要求教師承擔巡河護林、上街執勤、創城慶典、匯演展覽等非教育教學任務。
不難看出,在熊炳奇看來,對于老師來說,護學是“非教育教學任務”,所以不能變為“教師護學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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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我看來,熊炳奇引用《關于進一步減輕中小學教師非教育教學負擔若干措施的通知》來反對讓教師參加護學崗,似乎有些勉強,有些不大合適。
討論這個問題,需要先搞清楚,《通知》中列舉的不得讓老師“上街執勤”,這是指與學生無關的執勤,并非指參加護學崗的執勤。而護學崗,顧名思義,就是保護學生的,這講起來應該屬于教育范疇。
實際上,如果反對教師參加護學崗,唯一可用的理由,就是學校之外的事不歸學校管。這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有規定,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受到傷害,學校不需要承擔責任。
而從邏輯上和理論上說,家長接送孩子上學,理應到學校門口,老師把學生送到學校門口,家長接走,這并不存在護學的問題,但在現實中卻因交通問題而產生了護學的需要。現在不讓家長護學了,卻讓老師護學,似乎有失公允。
所以,這里實際上存在著一種矛盾:一方面,從教育角度看,讓老師護學有合理性;但另一方面,從法律法規看,出了學校大門本不應該由學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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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樣一種矛盾中,老師護學,顯然躲不掉,不得不參加。如果從教育角度說,讓老師護學也不是不能,但是需要考慮到老師的負擔。
一開始為什么讓家長護學?正是因為這個事情學校獨立難支,沒有足夠的人手,讓老師護學,老師數量不夠,而且負擔太重了。所以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就是要增加老師數量,這樣可兩全其美,既有人護學了,又不至于增加老師負擔。
現在的學校里,對老師工作的安排、分配,是沒有將護學工作納入考慮的。由于教師編制總是緊張的,教育局根據總工作量給學校配備相應數量的老師,所以老師的工作負擔達到了崗位標準,更兼還又參加課后服務,再讓老師參加護學工作,等于是額外給老師增加任務。
這顯然不合理。因此我認為,可以安排老師參加護學崗,但應該把護學工作納入教師工作量,增加老師的數量,以保證不增加老師的工作負擔。這才是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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