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龍游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被告杜某某因未按期償還銀行貸款,被判歸還原告某行(以下簡稱郵政銀行龍游支行)借款本金193萬元及相應利息、罰息、復利,并賠償律師代理費損失22230元。同時,法院確認原告對被告提供的抵押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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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2月6日,郵政銀行龍游支行與杜某某簽訂《小額貸款額度借款合同》,約定授信額度為193.9萬元,借款可循環使用,并明確了利息計算及違約責任。同日,雙方簽訂《小額貸款最高額抵押合同》,杜某某以其名下位于龍游縣龍洲街道世紀花園翠光四區B9幢501室的房產為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額277萬元的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2023年12月5日,銀行依約向杜某某發放貸款193萬元,約定年利率為3.7%。然而,截至2024年4月8日,杜某某未能按期支付利息,尚欠借款本金193萬元及利息、罰息、復利共計6746.73元。銀行遂訴至法院,要求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并主張實現債權費用及優先受償權。
庭審中,杜某某辯稱,其系受案外人陳建萍指示配合辦理貸款手續,貸款實際由陳建萍使用,并懷疑銀行工作人員與陳建萍串通騙取貸款,認為貸款合同可能無效,請求中止審理。但郵政銀行龍游支行對此不予認可,杜某某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杜某某未按期還貸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責任。杜某某的辯解缺乏證據支持,不予認定。
最終,龍游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杜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郵政銀行龍游支行借款本金193萬元及截至2024年4月8日的利息、罰息、復利6746.73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約定據實計付至款項清償之日止;并賠償律師代理費損失22230元。如杜某某未按期履行債務,銀行有權對其抵押房產依法拍賣、變賣、折價所得款項在最高債權額277萬元范圍內優先受償。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215元,由杜某某負擔。
該判決現已生效,相關執行程序將依法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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