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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那個事兒。一輛黑色路虎,一分鐘內連續(xù)八次別停一輛奔馳,最后導致奔馳追尾。這事兒擱誰身上都得嚇出一身冷汗——你好好開著車,莫名其妙就被人往死里整,換誰都得懵。
但這事兒真正魔幻的,不是路虎車主的瘋狂,而是后來的劇情。
我看了好幾遍這個新聞,越看越覺得,這事兒簡直是一部活生生的基層執(zhí)法教科書,教你怎么把一件清清楚楚的事兒,硬生生給整成羅生門。
咱們今天就來聊聊這個。
1.交警的第一判斷
先說說事情經過。
2025年12月10日,長春的呂先生正常開車,突然冒出來一輛黑色路虎,跟他無冤無仇,卻在不到一分鐘時間里,連續(xù)八次急剎別停他。呂先生躲閃不及,撞了上去。行車記錄儀拍得清清楚楚——雙方之前沒有任何交集,這路虎就是故意的。
交警趕到現(xiàn)場,一看視頻,當場就拍板:這不是普通的交通事故,這是涉嫌危險駕駛或者尋釁滋事,屬于刑事案件。所以交警沒開事故認定書,準備移交派出所。
這個判斷有問題嗎?一點問題都沒有。
咱們普通人可能分不清,但交警是專業(yè)的。交通事故和故意別車,在執(zhí)法者眼里完全是兩碼事。前者是過失,后者是故意;前者是違章,后者是犯罪。
而且交警這么做,也是在走法定程序——在自己職權邊界處,把可能涉及犯罪的線索移交給有管轄權的部門。這叫程序正義,沒毛病。
2.公安的操作越來越抽象
但接下來的劇情,就開始往魔幻現(xiàn)實主義方向發(fā)展了。
先是公安拒絕接收這個案子。理由是啥?“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等等,這話聽著怎么那么別扭?你連案子都沒接,怎么就知道“犯罪事實顯著輕微”?再說了,連續(xù)八次別停別人,這叫“顯著輕微”?那我真不知道什么叫嚴重了。
更離譜的還在后面。
呂先生被告知案件移交被拒后,自己跑去派出所報案。這回公安倒是立案了——但立的是行政案件。
然后又過了幾天,反轉再次發(fā)生。公安分局直接給出一個結論:“沒有違法事實”,終止調查。
看到這四個字,我差點以為我眼花了。
視頻清清楚楚在那兒擺著,路虎車主一分鐘八次別停對方,這叫“沒有違法事實”?那我要是開車在路上,是不是只要沒撞死人,都不算違法?
這已經不是業(yè)務能力問題了。這是指鼠為鴨,是把白的硬說成黑的。
3.交警和公安:到底誰不把誰當回事?
這里有個細節(jié)特別值得琢磨。
交警移交公安的這個過程,當事人是不在場的。這就成了一個黑箱——交警說移交了,公安說不收,中間到底發(fā)生了什么,誰也不知道。
這讓我想起之前寫過一篇文章,叫《別把交警不當警察》。寫那篇文章是因為我發(fā)現(xiàn),很多人對交警有偏見,覺得交警就是貼條的、查酒駕的,跟真正的“警察”不是一回事。
但我今天想說的是另一層意思——在警察隊伍內部,有時候,公安(也就是俗稱的“匪警”)是真不把交警當同類。
從法律身份上講,交警當然是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個重要警種。但在實際運作中,兩者的職能、考核體系、工作文化差異太大了。交警管秩序,公安管案子。當一個案子從“秩序問題”上升到“治安/刑事問題”時,后者的門檻更高、程序更嚴、責任更大。
所以對于這種邊界模糊的案件,接收方天然就有推諉的傾向——憑什么你們覺得是案子,我們就得接?接了就得查,查了就得有結果,萬一查不出來或者查錯了,擔責任的可是我們。
這不是我瞎猜。你去問問基層派出所的民警,十個有九個都會告訴你,最煩的就是這種“邊界案件”——說大不大,說小不小,查起來費勁,不查又說不過去。能推就推,能躲就躲,實在躲不過去了,就找個理由搪塞過去。
這不,這回就搪塞出了一個“無違法事實”。
4.還是把管事兒的叫出來吧
事情鬧大了之后,長春市公安局法制支隊介入了。3月3日,他們給出認定:之前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撤銷原決定,責令重新調查。
這話翻譯一下就是:下面的人干得不對,重來。
總算有人說了一句正常的話。
但我更好奇的是,如果沒有輿論關注,如果沒有受害者持續(xù)不斷的申訴,這事兒會不會就這么不了了之?
呂先生那輛奔馳,維修費加貶值損失,將近16萬,全得自己扛。因為拿不到事故認定書,保險公司不賠。換你你能甘心嗎?
5.一點思考
這事兒說到底,暴露出來的問題不只是某個人的問題,而是一個系統(tǒng)性的問題。
第一,是程序銜接的問題。交警和公安之間,案件移交機制存在真空。移交過程當事人不在場,也缺乏程序披露,那它就成了羅生門。你說移交了,他說不收——為啥不收?不告訴你。最后受害者在中間受罪。
第二,是部門壁壘的問題。不同警種之間,缺乏有效的協(xié)作機制。交警覺得該管,公安覺得不該管,兩邊各說各話,沒人對結果負責。
第三,是執(zhí)法惰性的問題。面對復雜一點的案子,基層執(zhí)法者的第一反應往往不是“怎么查清楚”,而是“怎么推出去”。因為查清楚要花時間、花精力,還有風險,推出去就沒事了。這種心態(tài)一旦普遍化,受害者的權益誰來保障?
我這些年越來越覺得,很多社會問題,看著是某個人壞,其實是系統(tǒng)性的激勵機制出了問題。你讓他推出去沒事,查清楚反而可能惹麻煩,他憑什么要主動攬活?
這件事最終走向何方,我們拭目以待。但至少,它已經成為觀察中國基層法治運行狀態(tài)的一個鮮活樣本。
執(zhí)法權威的建立,不僅在于一線執(zhí)法者的嚴格履職,更在于整個執(zhí)法鏈條的順暢、透明和內部監(jiān)督的有效性。如果連警察系統(tǒng)內部都不能高效協(xié)作、依法交接,那公眾對法治的信心又該如何建立?
呂先生等了三個月,終于等到上級說了一句公道話。但還有多少個呂先生,在等著一句“重新調查”?有人說:“別把交警不當警察,也別把公安不當回事。”我說不對,應該是:不管是誰,都得把法律當回事。
這才是問題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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