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星火·薪火
2023年12月19日,于立忠調任南通市副市長,2026年3月16日落馬。
在調任南通市副市長之前,于立忠曾長期在海安市主政,時間跨度6年多,從2017年9月到2023年12月。
“原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罰得當,行政復議案件程序合法,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2018年11月23日,時任海安市市長于立忠在被告席上慷慨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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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這是資源環境案件“三審合一”集中審判以來,海安市政府作為被告的首例行政訴訟案件。于立忠是2004年以來,繼章樹山、單曉鳴、陸衛東、顧國標之后,海安出庭應訴的第五任行政首長,也是海安撤縣設市后行政訴訟出庭應訴的首任市長,更是第一位在相鄰縣市出庭應訴的海安市長。
當天下午,南通如皋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巡回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原告南通某流體控制技術公司不服被告海安市環保局,行政處罰及海安市政府行政復議的環境行政案件。時任海安環保局局長丁國祥、海安市政府市長于立忠均作為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該案是一起環境行政案件,被告海安市環保局接群眾舉報稱,某流體控制技術公司生產噪聲擾民,遂上門檢查,發現該公司未經環評審批,擅自從事流體控制設備及配件項目生產加工。故依據《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責令該公司停止流體控制設備及配件項目的建設,罰款1.2萬元;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罰款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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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公司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向海安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海安市政府經審查決定維持該行政處罰決定。該公司不服,認為其所承租的某橋公司已取得環評手續,其公司名為生產型企業,實為貿易型企業,故無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且公司未進行建設、生產,處罰決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認為環保局系接噪聲舉報對其檢查,其至今未收到噪音監測報告,程序違法,隨后以海安市環保局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罰決定。
如皋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海安市政府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對處罰決定和復議決定的合法性一并進行審查。
“海安市政府已對環保局作出的處罰決定在程序上、實體上進行全面審查,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合法。請求法院依法審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我們尊重法律,尊重法院,尊重裁判。”于立忠如是答辯。
庭審過程中,合議庭組織原、被告進行舉證、質證,充分聽取原被告雙方的辯論意見,進一步調查案件事實。在雙方當事人做完最后陳述后,合議庭表示將擇日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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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結束后,于立忠接受了采訪。他說:“我們支持企業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作為海安市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是我的義務。希望通過此次出庭應訴,提醒我市行政機關主動發現在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執法等方面的不足,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
據介紹,自2007年至今,海安市已連續11年實現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100%,被譽為“海安樣本、南通現象、江蘇經驗”。
來源:2018年11月23日,南通發布,《企業不服行政處罰“民告官”,海安市長首次到如皋出庭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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