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0日傍晚,在廣州從化區某小區內發生一起令人痛心的事件。一名3歲男童跟隨母親和哥哥游泳回家后,在樓棟大堂獨自進入電梯,后不幸從15層樓高空墜亡。警方經調查,男童系高空墜亡,其死亡不屬于刑事案件。
事發后,男童的父母將小區物業公司及樓棟建設單位、電梯公司等4家公司起訴至法院,索賠53萬余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2026年3月18日,廣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此前,從化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涉事樓棟雖通過竣工驗收,但護欄垂直桿之間設置了窗花圖案,采取了兒童可以攀爬的窗花設計,應認定存在安全缺陷;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管理方,長期未對隱患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孩子監護人未能盡到看護責任,應當自行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一審法院酌定物業公司承擔20%賠償責任,建設單位承擔5%賠償責任,判令兩家公司共計賠償32萬余元。一審宣判后,物業公司上訴,廣州中院二審審理后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最終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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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據圖蟲創意
警方:
男童系高空墜亡
其死亡不屬于刑事案件
一審法院查明:駱某與沈某是夫妻關系,婚后生育長子駱某某及幼子小駱,其中幼子小駱于2020年9月10日出生,于2024年7月20日死亡。案涉14號樓的建設單位為某投資公司,實際物業管理單位為某物業公司從化分公司。
判決書顯示,2024年7月20日傍晚,母親沈某攜帶長子駱某某及幼子小駱游泳后回家,三人出現在14號樓大堂,監控視頻顯示,駱某某走在前面,右手拿雪糕,沈某緊隨其后,左手拿手機并挎游泳圈,右手拿雪糕,小駱在沈某身后,右手抱游泳圈。
監控顯示,18時21分12秒,駱某某按了一下靠近貨梯的電梯按鈕;18時21分14秒客梯到達,駱某某按靠近客梯的電梯按鈕,18時21分17秒客梯門完全打開,18時21分21秒小駱獨自進入客梯,沈某跟在小駱身后,但隨后后退,未進入電梯,電梯門關閉。后沈某一直按客梯旁電梯按鈕,客梯未開門,期間貨梯門打開走出一人,之后沈某按電梯按鈕時貨梯頻繁開關門。
客梯內監控顯示,小駱獨自進入客梯后,到達19層、20層,后在15層時從監控畫面中消失。沈某發現后逐層搜尋,于18時25分通過微信語音聯系物業管家,18時35分保安到達14號樓大堂,后物業人員在樓外搜尋時發現血跡,隨后在二樓平臺發現小駱。19時19分,沈某撥打120,19時21分物業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報警。
2024年7月24日,廣州市公安局從化區分局作出《關于小駱死亡的調查結論》,載明:“2024年7月20日,我單位接報稱在某大街14號二樓平臺發現小駱,今年3歲……經過現場勘查、法醫鑒定、調查走訪等工作,根據所獲證據,得出如下結論:該人系高空墜亡。該人死亡不屬于刑事案件。”
法院:
護欄存在安全隱患
物業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案涉14號樓通過了竣工驗收,但不能證明案涉護欄設計不存在缺陷。原《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第6.6.3條規定:住宅、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及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欄桿必須采用防止少年兒童攀登的構造,而案涉14號樓的護欄垂直桿之間設置了窗花圖案,采取了兒童可以攀爬的窗花設計,應認定存在安全缺陷。
從公安機關的現場勘驗記錄看,案涉14號樓15層護欄窗花設計處有兩處踩踏痕,可以推定小駱系踩踏該窗花設計翻越護欄墜樓。某投資公司作為該建筑的建設開發單位,沒有充分預見、防范墜樓風險,對其開發的存在安全隱患的護欄存在過錯,與小駱墜樓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某物業公司從化分公司作為案涉小區的實際物業管理公司,對案涉小區負有安全管理責任。該公司管理案涉14號樓多年,應當能夠預見案涉護欄可能存在的危險,但卻多年間忽視案涉護欄安全缺陷的存在,對此并未采取完善護欄、加裝其他安全設施等有效防護措施,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另外,某物業公司從化分公司作為物業服務一方,對可能發生的各種突發故障或事件需提供防范措施及應急方案,但該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制定了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并對相關人員組織培訓及日常演練。在小駱父母求助的情況下,物業人員于當日18:35才抵達現場,且在案涉14號樓有二十幾層的情況下,僅安排兩名安保人員到場協助,錯過了救助的最佳時間,在履行物業服務義務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過錯,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判決:
監護人擔主責
物業公司及建設單位擔責25%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監護人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的義務。父母作為小駱的監護人,應時刻關注小駱在使用電梯時的安全,教育其正確使用電梯,履行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監護義務。
案件中,沈某作為小駱的監護人,未攜帶小駱進入電梯,未予有效看護;在小駱單獨進入電梯后,未能及時對小駱進行正確引導并安撫其恐慌情緒;在小駱脫離監管期間,未能積極主動展開營救,錯失了尋找、營救的時機,沒有盡到監護人應盡的監護義務,致使小駱自行搭乘電梯上行并至案涉護欄攀爬而發生墜樓事故,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自行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事故發生時案涉14號樓電梯存在質量問題,故小駱父母要求某電梯公司承擔責任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結合各方過錯程度及在事件中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綜合考慮,一審法院酌定某物業公司從化分公司對案涉事故承擔20%的責任,某投資公司(建設單位)對案涉事故承擔5%的責任。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某物業公司從化分公司賠償261274.99元;某物業公司對某物業公司從化分公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某投資公司賠償65318.75元。一審判決后,某物業公司、某物業公司從化分公司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包程立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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