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7日,73歲的民營企業負責人陳書法被法院宣判無罪,但他的維權之路仍未結束。
2009年12月28日,陳書法與河南汝南縣政府簽下了一份《協議書》,將其公司在汝南進行的拆遷投資、基礎設施投資及公司開發樓盤未售出部分,歸汝南縣政府所有。汝南縣政府承擔1200余萬元工程債務,并不再追繳陳書法通過土地收取的1695萬元。
同日,汝南縣公安局對此前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被刑拘的陳書法取保候審。后來陳書法于2011年被定罪免刑。
時隔14年,陳書法經再審兩審改判無罪。他希望認定當年與汝南縣政府簽訂的《協議書》無效,“當年,我被縣政府以刑奪產,他們用不到三千萬元的紙面資產,拿走我前期上億元投資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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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負責人陳書法舊照
返鄉投資——
民營企業家回鄉投資建設近億元生態治理工程
項目資金由企業自籌,縣政府用土地沖抵
陳書法,1952年出生,河南省南陽市人。2002年,他在陜西西安創辦了西安市東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湖公司),參與了西安某河道治理項目,取得了不錯的效果。
陳書法與河南省汝南縣的交集產生于2005年。據當年任職汝南縣政府的一位負責人回憶,汝南縣的汝河因為污水排放等問題,成了一條污水河、臭河。縣政府為治理這條河,專程前往西安邀請陳書法,“陳書法到汝南那天,汝南縣四大班子的主要負責人都到其入住的賓館迎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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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陳書法受邀返鄉投資
2005年10月11日,雙方簽訂了《汝南縣護城河(汝河)生態環境綜合治理開發項目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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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1日,雙方簽訂協議
《協議書》約定,該項目由東湖公司自籌,投資估算8500萬元。投資回報:東湖公司投資,汝南縣政府不以現金方式支付,而以約610畝(每畝含征地費8萬元)作為東湖公司投資回報,采用招、拍、掛的形式出讓,若東湖公司摘牌,從土地拍賣款抵充;若不能摘牌,拍賣款額歸東湖公司所有。
2006年1月16日,雙方又簽訂了《汝南縣汝河故道生態環境綜合治理開發項目合同書》,該合同與此前的協議書相比,項目內容有所變動。
其中,征用土地部分提及,所有征用土地(含公共設施用地),均采用招、拍、掛的方式規范進行。所有拍賣土地經地價評估后按不低于每畝25萬元作底價起拍,若摘牌則工程款與土地款沖抵;若未摘牌,汝南縣政府按照25萬元每畝償還,多拍部分雙方五五分成。
雙方另有《補充協議》,約定“項目中所涉及的城市配套費、所得稅一律由汝南縣政府協調予以免交,建筑營業稅按2%征收”。
“前期的項目合作很順利,經過審計,工程款、墊付的征收款等,共計近1億元。”陳書法說。
汝南縣審計局2008年8月22日的《審計報告》顯示,汝河綜合治理開發項目,決算總價款9586.9萬余元,工程總價調整為1.01億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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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縣審計局2008年8月22日的《審計報告》截圖
聯營獲罪——
東湖公司與多家企業聯營開發340畝土地
被警方以涉嫌逃稅、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采取刑事措施
陳書法介紹,雖然和汝南縣政府簽訂正式協議的時間為2006年1月16日,但工程項目2005年已正式開工。2006年4月,他們曾邀請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項目審計,“工程已基本完工,會計師事務所對未完工的部分按預算決算。6月,我們通過招拍掛拿地。”
2006年6月,東湖公司取得汝南縣北汝河兩側共380畝土地的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共繳納9500萬元土地出讓金(用工程款沖抵)。東湖公司自主開發40畝土地,其余土地分別與杜某、付某、方某、王某等人簽訂聯營合作開發協議。
聯營協議顯示,東湖公司以現有的基礎設施和土地參股,負責辦理宗地的所有用地手續,并在宗地開發時辦理有關環保、人防、規劃、消防、墻改、文物等手續,費用由東湖公司承擔,負責土地的三通一平和周邊環境的建設。合作方向東湖公司每畝繳納固定收益15萬元至45.5萬元不等。
據悉,按照聯營協議約定,東湖公司應向聯營方收取土地收益金1.2億余元。協議簽訂后,東湖公司陸續向聯營方收取土地收益金1695萬余元。
“生態治理工程中,我們公司花了近一億元,但有關部門是用土地沖抵的,我們自己無力獨自開發,只能尋求合作。”陳書法沒想到,自己認為合法的聯營合作開發模式,最終會為他帶來牢獄之災。
2009年6月25日,陳書法因涉嫌逃稅罪被汝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日,被逮捕。9月4日,被取保候審。
同年11月12日,汝南縣公安局對東湖公司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案立案偵查。12月15日,陳書法因涉嫌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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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書法多次被拘留后又被取保候審
定罪之前——
第二次取保候審當天簽下《協議書》
東湖公司上億元項目歸縣政府
根據多份資料顯示,陳書法在首次被刑拘期間,因突發腦出血被當地醫院下病危通知。9月4日取保候審的次日,被送西安某三甲醫院救治。第二次被刑拘后,陳書法于12月28日被取保候審,理由系“患有嚴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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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書法在首次被刑拘期間,因突發腦出血被當地醫院下病危通知
回憶起兩次刑拘的遭遇,陳書法覺得自己一度與“死神”擦肩。因為剛做過開顱手術,他在看守所時常感覺眩暈,無法按時用藥。
2009年12月28日,第二次取保候審當天,陳書法代表東湖公司,與汝南縣政府簽訂《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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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公安局2009年12月28日出具的第二次取保候審決定書
東湖公司當年負責汝南項目的負責人回憶,“12月28日,我站在縣商務局的門口,看到陳總從一輛警車上下來,被兩名民警帶至縣商務局二樓的辦公室。他的精神狀況很不好,低著頭,沒一點精神。二樓有公司的另一位副總,等待陳總到場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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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相關內容截圖
這份《協議書》顯示,雙方在該協議簽字蓋章生效前簽訂的有關開發合作協議、合同、約定等全部終止履行;東湖公司進行的拆遷投資、基礎設施投資及公司自己開發樓盤未售出部分,歸縣政府所有;東湖公司所拖欠債務共1207萬元,由縣政府負責償還;東湖公司向其轉讓土地的開發商收取1695萬元,縣政府不再追繳;東湖公司在汝南尚未開發的全部剩余地產由縣政府無償收回處置等。
其中還約定“東湖公司就開發事項,針對汝南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所提復議申請、司法訴訟等由其公司在本協議生效前自愿撤回”。
協議書下方,蓋著“汝南縣人民政府”的印章,法定代表人處,簽字為“畢某德”,系原汝南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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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下方,蓋著“汝南縣人民政府”的印章,法定代表人處,簽字為“畢某德”,系原汝南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我簽了合同,從此離開汝南。汝南縣政府通過近3000萬的紙面資產,拿走了我上億元投入的項目,我只能妥協。”陳書法無奈道。
定罪免刑——
警方偵查兩年后,陳書法被縣法院定罪免刑
一名縣領導稱,判決引用的證言并非他提供
2011年8月11日,汝南縣檢察院指控陳書法犯逃稅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向汝南縣法院提起公訴。
汝南縣法院2011年11月30日出具的《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東湖公司沒有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主觀上沒有逃稅的故意。公訴機關指控陳書法犯逃稅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陳書法取得380畝土地使用權后,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未經批準私自采取聯營合作開發的方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其行為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但因部分土地拆遷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權未發生實際轉讓,東湖公司也未按合同約定收取他人的土地收益金,本案所造成社會危害性小。
判決:陳書法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免于刑事處罰。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注意到,《刑事判決書》的證人證言部分,提及汝南縣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趙某發與汝南縣商務局原負責人謝某青證明,東湖公司取得380畝土地的使用權,沒有人答復東湖公司可以用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轉讓、聯營開發。
2026年,趙某發談及這份證言時表示,陳書法是當年汝南縣的領導請來的,判決書中稱“沒人答復可以合同轉讓、聯營開發”一事,他不記得曾簽字、提供相關證明,“他們找我談話,我的原話是,這是共同開發,非常常見,誰也不能說上億元的項目,必須要一個人開發。”他認為,陳書法找人合作開發,沒有問題。
記者嘗試聯系謝某青,電話無人接聽。公開資料顯示,2023年7月28日,謝某青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審查調查。
迎來轉機——
上級法院評審發現,辦案程序嚴重違法
審判委員會上,院長先轉達了縣領導的意見
“我后來才知道,定罪免刑并不是無罪,我是一名有罪之人。”陳書法覺得,定罪免刑是他頭上的一把“劍”,由于身體不好,他當時沒有上訴,也沒有申訴。
2021年,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行動鋪開。這一年,看到相關新聞報道的陳書法,下決心反映自己的冤屈。
“我向駐馬店市中級法院教育整頓領導小組進行了投訴,很快獲得回復。”陳書法說,市中院教育整頓辦公室評查后認定,他被判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的案件,存在辦案程序嚴重違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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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馬店市中級法院教育整頓領導小組的回復
2021年6月8日,駐馬店市法院教育整頓辦公室《關于陳書法案的評查結論》顯示,本案存在以下執法問題:辦案程序嚴重違法。汝南縣人民法院召開審委會討論案件時,承辦人匯報完案件后,院長王某安首先介紹說明本案向縣領導匯報過,并明確說明領導的處理意見。
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實施意見》第十六條“審判委員會發表意見的順序,一般應當按照職級高的委員后發言的原則進行,主持人最后發表意見”的規定,系辦案程序嚴重違法。本案合議庭根據審委會決定,判決陳書法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免予刑事處罰,罪刑嚴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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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馬店市法院教育整頓辦公室《關于陳書法案的評查結論》相關內容截圖
駐馬店市中院將評查結論反饋給汝南縣法院,要求其依法糾正或補正。
6月23日,陳書法向汝南縣法院遞交《刑事申訴書》。11月24日,汝南縣法院決定,由該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多次嘗試聯系王某安,未獲回應。
洗刷冤屈——
聯營合作開發不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行為
駐馬店中院維持汝南縣法院再審無罪判決
2025年5月19日,汝南縣法院出具《刑事判決書》,判決撤銷汝南縣法院2011年11月30日的刑事判決,陳書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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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書法獲無罪判決
陳書法說,宣判后,汝南縣檢察院提起了抗訴。同年7月24日,駐馬店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
駐馬店市中院出具的《刑事裁定書》顯示,駐馬店市檢察院認為,東湖公司未繳納全部土地出讓金;其按照轉讓協議的約定只收取固定收益金,不承擔經營風險,陳書法以牟利為目的,應依法認定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等。支持汝南縣檢察院抗訴,建議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法院綜合評判”部分提及,汝南縣政府以土地出讓金抵償欠付東湖公司的工程款,履行了合同約定,且為東湖公司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證,縣財政局給東湖公司開具了收到土地出讓金9500萬元的正式收據。東湖公司已不欠付土地出讓金,應視為土地出讓金已繳納完畢。
東湖公司簽署的聯營合作協議,明確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并非只收取固定收益、不承擔經營風險,不易認定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而應為聯營合作開發協議。
綜上,東湖公司以簽署的聯營合作協議書的模式進行聯營開發,該模式并未被法律禁止,且聯營合作后并沒有改變涉案土地性質,土地使用權依然在東湖公司名下,且合同約定東湖公司應承擔相應的義務及違約責任,在性質上,聯營合作開發行為也不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依法不符合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的構成要件。
駁回抗訴,維持汝南縣法院再審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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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馬店中院維持汝南縣法院再審無罪判決
事有蹊蹺——
東湖公司的土地疑被以“東湖公司”名義開發
有居民已經辦理了不動產權證
2026年3月,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前往汝南縣,在汝河南路附近,可以看到汝河的兩岸植被茂密,部分區域設置了涼亭,汝河河面波瀾不驚,不少市民在兩岸的公園游玩、釣魚。沿河兩岸,已經建設了多個小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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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河的兩岸植被茂密,部分區域設置了涼亭
東湖公司當年負責汝南項目的負責人感慨:“汝河兩岸的護坡、平臺、涼亭,都是我們當年修建的。兩岸建設的小區,不少都建在我們的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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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兩岸,已經建設了多個小區
多名當地居民告訴記者,雖然記不清楚河道治理的具體時間,但在河道治理前,縣城不少污水都會直接排進汝河。
走訪過程中,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注意到,盡管東湖公司已離開汝南縣多年,但在其獲取的土地上,有已建成的小區,且小區住戶辦理了房產證。
在已經建成的一個小區里,有市民向記者提供了一份此前拍攝的汝南縣不動產登記交易中心2023年12月28日出具的《公告》,其中提及:經縣問題樓盤處置化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同意,將我縣問題樓盤政策窗口期延長至2024年6月30日,望我縣問題樓盤小區尚未辦理分戶不動產證的業主抓緊時間辦理,避免錯過問題樓盤化解政策窗口期時間,造成后續辦理不動產證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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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縣不動產登記交易中心貼的公告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到曾與陳書法聯營開發的聯營商王某,他說,陳書法被刑拘后,汝南縣政府以征地不合法為由,讓他補繳了上百萬元。后來,他開發了汝南縣溫泉小區,“小區商品房的出賣人都是‘東湖公司’,2021年前后,有關部門陸續給買房的居民辦理了房產證。”
多張《河南省罰沒收入統一票據》《暫收條》顯示,2009年至2010年,汝南縣國土資源局、縣公安局、縣城建局等土地清查暫存款等事項,票據總金額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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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票據,印章包括縣國土資源局、公安局等
記者獲得的王某開發小區一名住戶的《不動產權證書》顯示,權利性質為“國有出讓、市場化商品房”,使用期間“2021年至2091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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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開發小區一名住戶的《不動產權證書》顯示,權利性質為“國有出讓、市場化商品房”
另有住戶提供了一份2016年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顯示出賣人為“西安市東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書法”,印章為“汝南水岸新城溫泉小區售樓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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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住戶提供了一份2016年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顯示出賣人為“西安市東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書法”
仍在維權——
刑事案件國家賠償申請已獲縣法院受理
“我希望汝南縣政府歸還當年奪走的資產”
陳書法說:“從法律的角度,我的冤屈得以洗刷,但我的維權之路只是剛剛開始。”他表示,今年1月,他向汝南縣法院提交了共計690余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
1月12日,汝南縣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顯示,陳書法申請國家賠償。經審查,國家賠償申請符合立案條件,決定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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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書法申請國家賠償 圖為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書
“除了國家賠償,我希望能拿回被汝南縣政府以協議的方式拿走的土地、資產與項目。”陳書法說,當年簽訂協議,是因為他遭到了威脅,“法院的再審判決很明確,我的聯營合作開發模式并不構成犯罪,但為什么當年會被定罪呢?為什么那份不平等協議,是在我第二次取保候審的當天簽訂?為什么我會在一份嚴重違反市場邏輯、損害自身利益的協議上簽字呢?”
2025年12月2日,陳書法向河南省相關部門進行了投訴。投訴材料提及,自己在汝南縣遭遇的冤屈,以及投資后被“以刑奪產”的遭遇,希望汝南縣政府依法歸還通過非法手段處分的東湖公司項目資產、土地權益及孳息。
截至2026年3月19日,陳書法方面未獲得河南省相關部門的回應。
陳書法的代理律師、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維維表示,過去十多年,在刑事案件未獲糾正之前,陳書法很難就當年在羈押、取保背景下簽署的《協議書》以及由此引發的資產處置,啟動真正有效的救濟。
王維維說,如今,陳書法摘掉了“有罪”的帽子,其下一步的維權重點,是在無罪結論的基礎上,依法確認當年協議系在不當壓力下形成,推動撤銷或變更,并追討被處置的土地、項目資產及相應孳息;能原物返還的盡量返還,確需變價的依法評估補償并計付合理利息。
陜西省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劉東晨指出,涉案的縣政府和房地產公司于2009年12月28日簽訂的《協議書》是典型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而這些民事權利和義務超過了縣政府從事民事活動的范圍,依法應屬于無效合同。因為縣政府沒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所以不具備相應的民事主體資格,不能依法享有合同約定的民事權利,不能承擔相應的民事義務和責任。
從《協議書》的內容來看,縣政府意愿承擔了房地產公司對民事第三人的債務。在法律上,這是一種“債務轉讓”,縣政府承擔了本當屬于房地產公司的債務,這種行為超出了縣政府的職權范圍,系一種嚴重違法的行為。
此外,依照法律規定,縣政府的財產只能依法來自于財政撥款。協議中涉及的拆遷投資款、基礎設施資款和樓盤一旦歸縣政府所有,將無法入賬,成為縣政府的賬外資產。
各方說法——
原常務副縣長:
這是縣常委會的集體決定,具體記不清了
一位曾經的縣領導:
不少人傳,我不能說是,也不能說不是
陳書法談及當年簽訂的協議,認為自己遭遇了“以刑奪產”。對此,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同陳書法聯系到多名當年時任的縣領導、縣政府相關部門工作人員。
關于陳書法稱被民警帶至縣商務局,與縣政府簽訂協議,以及其資產如何處置一事——
當年的辦案民警楊某直言時間太久,他已經忘了,具體情況也記不清楚,“我最近一直在跟領導說這件事,陳總來要賬呢,領導說先審計一下。”當年抓捕陳書法,系按法律程序辦事。如今,陳書法改判無罪,他認可法院的判決,“這個案件前期不是錯案,是再審改判無罪。改判無罪,是法院的認識問題,尊重法院判決。”
原汝南縣政府辦一負責人回憶道,雖然他對陳書法與縣政府簽訂的協議沒有印象,但正常情況下,這份協議會經過縣政府法制辦的審核,“這件事應該沒有經過分管城建的副縣長韓某。”
汝南縣原分管城建的副縣長韓某表示,他知道陳書法被定罪免刑,但不清楚陳書法與汝南縣政府簽訂協議一事,并稱對此事“一無所知”,“這件事誰簽的合同,他應該清楚。”
韓某表示,正常應該是時任的縣長劉某簽字,而非常務副縣長畢某德簽字。
原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畢某德談及當年簽字一事,表示系當年汝南縣委常委會集體決定的,可能是時任縣長不在,所以他代表縣政府簽字。關于這份協議是否具有合法性,畢某德表示,這件事時間久遠,他已經想不起來了,具體情況建議調取當年的縣委會議紀要。
記者嘗試聯系當年時任的縣長劉某,無果。
關于陳書法所稱,自己被迫與汝南縣政府簽訂協議一事——
“在汝南縣的開發上,陳書法是汝南的功臣。”一位曾任汝南縣委領導職務的知情人士說,當年,縣委縣政府下決心,一定要把汝河徹底治理,但拿不出那么多錢,陳書法墊資開發很不容易。他不在任后,聽說了陳書法的遭遇,問了一些人,都為陳書法抱不平,但細節沒人愿意提。
另有曾在汝南縣任縣領導職務的知情人士表示,2025年底,駐馬店市紀委有兩名工作人員找到他,詢問“陳書法是否曾在汝南遭到迫害”,“我說,這件事在汝南,相當一部分人都是這樣傳的。我作為領導干部,不能說是,也不能說不是,我只能這么說。他們笑笑,我也笑笑,他們自己理解。”“實際上,我的意思已經表達很清楚了。”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多次聯系汝南縣委縣政府現任負責人,未獲正式回應。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張鵬康 編輯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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