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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單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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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025年12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下稱“市監總局”)發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下稱“新《辦法》”)。市監總監系國務院的直屬機構,故該《辦法》屬于部門規章,其法律效力僅次于全人大(常)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
2026年3月20日,新《辦法》將正式實施,屆時原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下稱“舊《辦法》”)同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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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一切行為都是圍繞“經營所得”“營業收入”,而一旦涉嫌違法,就可能變成“違法所得”“非法獲利”,隨之而來的就是行政處罰。
對于企業、公司等市場主體,影響最直接的處罰措施就是“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而且,罰款的數額往往以違法所得數額作為基礎。
作為上位法,《行政處罰法》就當事人的違法所得問題,僅有三個原則性規定:
第九條,將“沒收違法所得”作為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明確了“違法所得”的定義,即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對于當事人的違法所得,原則上應予沒收(依法應退賠的除外);違法所得的計算,可參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另行規定。
第六十三條,對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的處罰決定,賦予了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權利。
所以,違法所得的具體范圍、計算方法、特殊情形等細節問題,需要主管部門以規章的形式予以進一步明確。
03
2008年原工商總局發布的舊《辦法》總共十一條,主要對兩個方面作了細化規定:
一是違法所得的認定范圍;
二是不同情形下違法所得的計算和扣除規則。
具體而言,
第二條,違法所得=違法生產、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全部收入-直接用于經營的合理支出。
第三、四、五、七條,因違法生產商品、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承攬等行為產生的收入,可分別扣掉原材料購進款或相關商品進貨款。
第六條,為違法行為提供便利的行為產生的收入,不予扣除,全額計算違法所得。
第八條,針對傳銷案件,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傳銷的收入,不予扣除,全額計算違法所得;團隊計酬式傳銷的收入,可扣掉原材料購進款(自產型)或商品進貨款(銷售型)。
第九條,依法已繳納的稅費,應當從涉案收入中予以扣除。
04
相比之下,新《辦法》對違法所得的認定標準更加客觀、科學,對當事人(行政相對人)權利給予了保障,但對某些特殊情形的處理也體現出了從嚴的態度。
- 違法所得的確切范圍是什么?
違法所得應當與涉案的違法行為直接相關,系基于該違法行為直接獲得的款項(第三條)。
- 哪些情形可以不予沒收?
一是已經依法退賠的款項,不予沒收,但要計入違法所得數額(第十一條)。
二是市監局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的,不再沒收違法所得,但該退賠的還是要退賠(第十五條)。
- 哪些款項可以扣除?
一是直接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扣除(第四條)。
二是依法繳納的直接相關稅款,可以扣除(第十條)。
- 哪些屬于“直接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必要支出”?
一是直接用于生產商品的原材料購進價款,以及所銷售或在服務中使用的商品購進價款(第五條)。
二是當事人認為有其他合法必要支出的,可向市監局提出申請(第五條),相關證據材料包括真實、完整的單證、協議、會計賬簿等(第六條)。
- 哪些款項不予扣除?
一是涉嫌價格違法的,按實際收取的價款計算違法所得,收得高就按高了算,收得低就按低了算(第七條)。
二是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傳銷的,按該傳銷活動的全部收入計算違法所得(第八條)。
三是為違法行為提供便利的,按該違法行為的全部收入計算違法所得(第九條)。
- 查不清時怎么處理?
違法所得數額無法查清的,可不再單獨計算,但在確定罰款數額時要作為考量因素(第十四條)。
05
有人說,涉傳銷案件的收入全額沒收,這是要從嚴處理了?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傳銷行為有三類,拉人頭式、騙取入門費式、團隊計酬式。
其中,前兩類可能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第三類僅構成行政違法。
新《辦法》第八條規定,拉人頭式、騙取入門費式傳銷的收入,全額計算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但沒有針對“團隊計酬式傳銷”作出規定,是不是意味著也要全額沒收?
當然不是。
實際上,舊《辦法》第八條已經就三類傳銷行為的違法所得處理作出了規定,對于前兩類,當時就是全額沒收,而對于團隊計酬式傳銷的收入,則可以扣除原材料購進款(自產型)或商品進貨款(銷售型)。
我們知道,團隊計酬式傳銷之所以僅構成行政違法,根本原因在于這類傳銷活動是以真實的商品銷售為基礎,相關返利也是以實際銷售業績作為依據,并非完全虛擬或以道具產品作為噱頭的資金盤。
因此,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要么是自產型,要么是銷售型,這就必然涉及原材料或商品的采購,屬于“直接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必要支出”,參照新《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是可以扣除的,無需另行規定。
也就是說,對于涉傳銷案件,新《辦法》并沒有從嚴處理的意思,因為舊《辦法》一直就是這樣規定的;相反,對于團隊計酬式傳銷,新《辦法》刪去了以前的專門性規定,等于默認這類傳銷活動具有一定的真實經營屬性,相應的經營支出系合法,可以從整體涉案收入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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