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丹陽日報)
“那會兒大概是早上7點左右,只聽見‘砰’的一聲巨響,我跑過去一看,陽光房頂部的一塊大玻璃破了個大洞,洞口周圍的玻璃不斷掉落。在一地的玻璃碴子中,躺著一根搟面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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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上午,
御河熙岸小區居民丁先生指著滿地狼藉,
語氣里滿是后怕與憤懣。
這根從天而降的搟面杖,
不僅砸碎了他家的陽光房鋼化玻璃,
也將高空墜物維權的現實難題
在了整個小區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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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走進丁先生家的陽光房,碎裂的鋼化玻璃如同蛛網般蔓延,大塊玻璃已經脫落,碎渣散落一地,覆蓋了晾曬的衣物、擺放的盆栽和日常雜物。“碎玻璃還在往下掉,我根本不敢進去清理,生怕被劃傷。”丁先生表示,高空拋物、高空墜物的情況在過去這些年里時有發生,“有時候是刷子,有時候是刀具,不過砸穿陽光房還是頭一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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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先生說,事發后他第一時間找到小區物業,希望能協助查找墜物責任人,可物業的回應讓他有些懵。“工作人員拿出一份十年前由我父親手寫的‘免責承諾書’。”原來,丁先生家的戶型比較特別,房屋北側有一塊平臺,同戶型的業主當時都在這塊平臺上搭建起了陽光房,丁先生家也不例外。對于搭建陽光房的行為,物業并未禁止,但也不提倡。只是讓搭建陽光房的業主簽下這張“免責承諾書”,大意是如若因此和鄰里產生矛盾,或出現其他問題,由業主自行承擔責任。“這上面寫著‘搭建陽光房的任何問題全由本人自行承擔’‘所有損失由本人自行承擔’,以此表明此事與物業無關。”丁先生說道。
對于“免責承諾書”一事,丁先生并不糾結。“我現在不是要物業負責,讓他們賠錢,而是希望物業能負起責任,監控高空安全,這難道不是物業該做的嗎?小區連最基本的高空監控都沒裝,根本找不到是誰扔的東西,物業難道不該為管理缺位負責嗎?”丁先生的質疑,道出了不少業主的心聲。記者走訪發現,該小區同樓層、同戶型的住戶幾乎都搭建了陽光房,多位業主反映,自家也曾遭遇過高空墜物、拋物,小到煙頭紙屑,大到雜物工具,安全隱患早已不是個例。
針對此事,江蘇萬善律師事務所律師丁斌表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小區樓上業主的物品掉落砸壞了樓下的玻璃房,責任承擔需分情況確定。若通過調查(如監控錄像、現場痕跡等)能明確物品掉落的具體責任人(如某戶業主或租戶),則由該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物品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若經調查仍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建筑物使用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實際侵權人追償。例如,若無法確定物品是從哪一戶掉落,但能確定掉落范圍(如某幾層樓),則這幾層樓的建筑物使用人需按份承擔補償責任。
此外,丁斌律師認為,若物業服務企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未定期檢查、未設置防護設施等),導致物品掉落事件發生,物業服務企業需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若存在直接侵權人,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補充責任,補償后可向侵權人追償。
記者:馬駿
編輯:周娜
審核:湯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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