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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老周與妻子王某系夫妻,共育七名子女。
老周于2003年去世,王某于2023年去世。
二人原承租公房一套,1994年因甲公司實施拆遷,安置取得一號房屋(建筑面積95.31㎡)。
關鍵事實:
《拆遷安置協議》明確記載:應安置人口3人——戶主老周、妻子王某、孫子小周(13歲);
《拆遷分戶登記表》亦列明小周為家庭成員;
2021年,王某通過房改購得一號房屋產權,登記為單獨所有;
購房款及物業欠費等約9.8萬元,由六方繼承人均攤支付,但未通知另兩名代位繼承人。
2019年10月16日,王某因家庭糾紛被親屬毆打致頭部受傷住院。
5天后(10月21日),在病房內簽署一份代書遺囑,稱一號房屋“百年后全部由兒子周某、女兒周某1繼承”。
遺囑由律師見證并錄像,但錄像顯示:
王某坐姿不穩,需人攙扶;
全程無口述遺囑內容的過程;
代書人宣讀完畢后,王某僅低聲回應“嗯”“沒問題”。
王某去世后,周某、周某1持遺囑起訴,要求繼承全部房產。
其余繼承人反對,其中小周(代位繼承人)主張其因拆遷安置身份應享大額份額。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代書遺囑無效,不予采納;
? 小周獲一號房屋40%份額(基于拆遷安置貢獻);
? 原告周某、周某1各得12%(因照顧較多,略高于均分);
? 其余四名繼承人各得10%,兩名代位繼承人共得6%;
? 駁回原告“全部房產歸二人”的訴訟請求。
三、法院說理要點
1. 拆遷安置利益構成獨立財產權益
一號房屋源于公房拆遷,小周作為《拆遷協議》列明的“應安置人口”,對取得承租權有直接貢獻;
該貢獻不因后續房改購房或出資情況而消滅;
法院據此先行析出安置權益,酌定其享有40%份額。
2. 代書遺囑因重大程序瑕疵無效
立遺囑時王某剛受頭部外傷,意識狀態存疑;
無任何口述過程,僅被動聽取宣讀;
回應“嗯”“沒問題”不足以證明其理解并確認遺囑全部內容;
違反《民法典》第1135條關于代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口陳述”的實質要求。
3. 購房出資視為債務,不影響產權歸屬
六方均攤的9.8萬元,屬于為被繼承人墊付的費用;
法院認定此為被繼承人生前債務,可另行主張返還,不作為分割產權的依據。
四、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勝訴關鍵在于:
深挖歷史檔案:從1994年《拆遷協議》《分戶表》鎖定“應安置人口”身份,奠定高份額基礎;
精準打擊遺囑軟肋:聚焦“無口述”“剛受傷”“僅模糊回應”三大致命缺陷;
切割“出資”與“產權”:強調購房款是債權問題,與房屋來源無關;
用證據鏈替代情感主張:不依賴“誰更孝順”,而是用政府文件證明結構性權益。
重要提醒:
?? 拆遷時被列為“應安置人口”,即使未成年、未出資,也可能享有房產份額;
?? 代書遺囑必須錄到立遺囑人親口說出意愿,僅宣讀+點頭=大概率無效;
?? 房改房登記在一人名下,不等于就是其個人全部財產。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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