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一下:“風險”是行賄的遮羞布,還是定罪的照妖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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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與實務的“雙標”邏輯
紙面規則:根據“兩高”解釋,單純的商業機會因具有“或然性”和“不可計量性”,原則上不認定為“財物”。如果行賄人拿到的真是需要真金白銀投入、自負盈虧的“坑”,理論上確實難定“利益”。
臺面下真相:“風險”是司法認定中最虛偽的擋箭牌。實務中,辦案機關會進行“穿透式審查”,核心看三點:
- 風險是否被轉嫁:如果發包方(受賄方關聯人)承諾“包賺不賠”、兜底回購或提供無息墊資,這所謂的“風險”就是皇帝的新衣,直接認定為“變相送錢”。
- 機會是否“私人定制”:若該工程本應公開招標,卻通過行賄直接“內定”,這已不是商業機會,而是排除競爭的壟斷權,屬于典型的“謀取不正當利益”。
- 變現是否“零成本”:拿到手直接轉包,不投入、不管理、只收“管理費”(俗稱“賣標”),這種“空手套白狼”的債權,在法官眼里就是赤裸裸的財產性利益。
二、 《刑法修正案(十二)》后的新博弈
行賄方:修正案加大了對行賄的打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認定門檻實際上降低了。以前辯護還能爭“我只是想拿個公平競爭的機會”,現在只要是通過行賄“在招標中謀取競爭優勢”,哪怕最終虧了,“機會”本身的不正當性已構成犯罪。虧錢只影響追繳數額,不影響定罪。
受賄方:“潛規則”的護身符失效了。以前受賄方常辯稱“我只是介紹個活兒,賺不賺看他自己本事”,現在只要查實該機會是利用職權違規獲取,且行賄方為此支付了對價(財物),“商業機會”就成了權錢交易的“白手套”。
三、 辯護與審判的“暗戰”
辯護律師的底牌:死咬“實際虧損”和“真實風險”。如果行賄人確實投入巨資、親自管理,且因市場波動或經營不善導致血本無歸,這是最有力的無罪或罪輕辯點。強調“行賄買的是入場券,不是保本理財”,試圖將行為切割為“違規”而非“犯罪”。
公訴人的殺招:“對價論”。不管最終是賺是賠,只要行賄時送出的財物,與當時獲取該機會的“市場價值”形成了對價關系,犯罪即告既遂。虧了?那是你活該,不影響行賄罪的成立。
潛規則潛臺詞:在工程圈里,“有風險”的活兒往往是給“自己人”洗錢的幌子。真正的“硬關系”拿到的都是“旱澇保收”的標段,所謂“高風險”項目,往往是用來應付審計和紀委調查的煙霧彈。在辦案人員眼中,“虧本還去行賄”是反人性的,背后必有貓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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