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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不告不理”是貫穿訴訟程序始終的基本原則,它要求法院的審理與裁判必須嚴格限定在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范圍之內。反之,若法院的裁判未能完整回應當事人的訴求,即構成“遺漏訴訟請求”;若裁判內容超越了當事人的訴求邊界,則構成“超出訴訟請求”。二者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明確規(guī)定的法定再審事由。本文將聚焦于“遺漏訴訟請求”這一情形,深入剖析其法律內涵、具體構成情形以及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標準。
一、“遺漏訴訟請求”的內涵與法定地位
“遺漏訴訟請求”,簡而言之,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或裁定,對于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的合法、明確的請求事項,未進行審理或未作出裁判。其本質是法院未能履行其審判職責,導致當事人的部分權利主張?zhí)幱凇皯铱铡睜顟B(tài),未獲得司法上的終局性評價。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將“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列為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之一。這從立法上確立了該程序性瑕疵的嚴重性,因其直接違反了民事訴訟的處分原則,剝奪了當事人就其特定訴求獲得裁判的基本程序權利。值得注意的是,此處所指的“訴訟請求”具有廣義性,不僅包括一審原告起訴時提出的初始訴訟請求,也包括二審上訴程序中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亦對此予以明確。
二、構成“遺漏訴訟請求”的具體情形分析
司法實踐中,“遺漏訴訟請求”并非一個籠統(tǒng)的概念,其具體形態(tài)多樣,主要可從以下幾個維度進行認定:
1. 從遺漏的審理階段看:可分為“未審未判”與“審而未判”
這是理論界和實務界對遺漏訴訟請求形態(tài)的基本劃分。“未審未判”是指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某項訴訟請求,根本未進行實體審理,當事人也未能就此充分陳述和辯論。例如,原告在同一訴訟中提出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兩項請求,法院僅審理并判決了解除合同,對賠償損失部分未組織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亦未在判決主文中提及。“審而未判”則指法院已經(jīng)對某項請求進行了實質性的審理,當事人也完成了舉證、質證和辯論,但法院在最終判決主文中卻遺漏了對該事項的裁判。后者對當事人程序權利的損害更為隱蔽,但性質同樣嚴重。
2. 從遺漏的對象內容看:可涉及實體請求與程序事項
最常見的遺漏是實體性訴訟請求的遺漏,如金錢給付請求中的特定項目、要求履行特定行為的請求等。此外,根據(jù)大陸法系補充判決制度的經(jīng)驗,對訴訟費用負擔裁判的遺漏,也屬于可予補救的遺漏范圍。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未明確區(qū)分,但在司法實踐中,對訴訟費用問題的完全遺漏也可能構成程序瑕疵。
3. 從訴訟程序進程看:一審遺漏與二審遺漏均有發(fā)生
一審判決遺漏訴訟請求,當事人可就此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應予以處理。更為復雜的是二審程序中的遺漏。例如,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件中,檢察機關抗訴指出,被告(上訴人)在二審中明確提出了“已向轉包人足額支付工程款故不應承擔責任”的上訴理由,但二審判決書對該項主張未進行審查和認定,再審判決亦未處理,因此構成遺漏上訴請求。該案例清晰地表明,二審法院對于當事人上訴理由中提出的、與其上訴請求直接相關的核心爭議焦點不予審理裁判,同樣構成遺漏。
4. 從產生的法律后果看:直接損害當事人的審級利益與程序保障
遺漏訴訟請求,尤其是“未審未判”的情形,意味著當事人就這部分爭議未能獲得任何一級法院的實質審理。若直接通過再審程序由上級法院對遺漏部分進行首次審理,則實質上剝奪了當事人就該部分事項享有的上訴權(審級利益)。正因如此,我國司法實踐對于一審遺漏的處理,傾向于在二審中調解或發(fā)回重審,而非由二審直接改判;而對于生效裁判的遺漏,則通過再審程序予以糾正。
三、救濟途徑與律師的專業(yè)價值
當當事人認為生效裁判存在遺漏訴訟請求的情形時,主要的法定救濟途徑是申請再審。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申請再審通常應在判決、裁定生效后六個月內提出。
然而,成功啟動再審并非易事。當事人需要精準識別“遺漏”是否成立,這要求對訴訟請求的原始范圍、庭審過程、裁判主文進行細致比對和法律論證。例如,必須區(qū)分是法院“遺漏”了請求,還是當事人自身舉證不能導致其請求未被支持。前者是程序錯誤,后者是實體結果。此外,還需準備充分的證據(jù),如起訴狀、上訴狀、庭審筆錄、判決書等,以清晰證明遺漏事實的存在。
在這一復雜且專業(yè)的領域中,經(jīng)驗豐富的再審律師的價值凸顯。律師不僅能幫助當事人準確判斷案情是否符合再審條件,更能從海量的案卷材料中精準定位程序瑕疵,組織嚴謹?shù)姆烧撟C,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再審申請,從而最大限度地提升糾錯程序啟動的可能性。
俞強律師|上海商事訴訟律師|專注再審爭議解決
介紹: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擁有15年執(zhí)業(yè)經(jīng)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600余件。
專業(yè)領域:專注于公司股權、合同、金融與資管、商事犯罪等復雜商事糾紛,尤其在疑難案件的再審與抗訴程序方面具有深厚造詣。
代表案例(再審與抗訴):
江蘇某惟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
泰州市某達新型復合材料有限公司與恩某薩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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