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忠梅
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征程上,法典無疑是衡量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的重要標尺,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成就的集中體現。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將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文明建設理論、制度、實踐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確定下來,在中國法治建設史乃至人類法治文明史上都具有里程碑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只有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才能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生態環境法典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植根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深厚沃土,緊密結合中國國情和實際,系統總結、提煉升華我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和生態環境法治建設成果,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良好生態環境的新期待新要求,為引領全球環境治理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這部“綠色法典”事關國家富強和人民幸福,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愿、系統規范協調,是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現代化的戰略性布局與法治宣言,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理論意義、實踐意義和世界意義。
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與重要實踐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作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的戰略部署。編纂生態環境法典,能夠把黨的主張轉化為國家意志,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有效推動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落實到生態文明建設全過程各方面。
將黨的創新理論以法典形式落實落地,使貫徹黨的主張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是我們黨不懈探索生態文明建設的理論升華和實踐結晶。習近平法治思想是對我們黨領導法治建設豐富實踐和寶貴經驗的科學總結。生態環境法典就是對其核心要義、豐富內涵和實踐要求的法律轉化和充分體現。生態環境法典明確寫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將綠色低碳發展、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等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標識性內容落實到立法目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等方面的規定中,使“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體”等重大理念通過具體的法律規則得以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貫徹落實。同時,將生態文明建設方面黨的大政方針、戰略部署具體化為行為規范,成為全社會一體遵循的準則,并以詳細的法律責任條款保障實施,充分體現了習近平法治思想關于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重要要求,彰顯了我們黨堅持全面依法治國、筑牢中國式現代化法治根基的決心和能力。
將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成果以法典形式固定下來,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新時代以來,在習近平總書記的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推動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向縱深推進,“四梁八柱”建立健全,成為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實踐成果,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發生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變化。習近平法治思想強調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明確科學立法是處理改革和法治關系的重要環節,要求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及時把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制度。生態環境法典在系統總結新時代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成果的基礎上,提煉規律性認識,將一系列經過實踐檢驗、卓有成效的改革成果以法典形式系統地固定下來,夯實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制度基礎。這既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實踐結晶的法律化,實現從法律上確保黨對美麗中國建設的全面領導,有效破除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也是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改革和法治相統一相協調的具體體現,必將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力提升生態環境治理效能。
將生態福祉、權益以法典形式加以保障,彰顯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立場。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強調堅持生態惠民、生態利民、生態為民。習近平法治思想強調保障公民參與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基本政治權利,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環境等各方面權利。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始終秉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立場,將回應人民群眾從“盼溫飽”到“盼環保”、從“求生存”到“求生態”的新期待新要求作為努力方向。一方面,將保障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權益作為立法目的,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結果導向,對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確保人民群眾生活在安全、優美的環境中,不斷增進生態福祉,使法律充滿民生溫度。另一方面,保障和拓展公民參與生態環境治理的相關權益。生態環境法典就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作出規定,更好實現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讓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是黨的初心使命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生動踐行,充分展現了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真摯為民情懷。
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與生態文化的傳承發展與法理升華
回顧中華文明的輝煌歷史,從《法經》《唐律疏議》到《大清律例》,編纂法典始終是中華法系綿延不絕、獨樹一幟的重要標志;從儒家、道家到法家,“天人合一”“道法自然”從來是中華民族融于骨髓、生生不息的文化根脈。生態環境法典植根中華文明深厚文化沃土,以科學的立法理論、完備的立法原則、系統的立法架構守護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生態環境根基,體現了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和生態文化的法治智慧,推動中華法治文明在新時代煥發蓬勃生機。
從“諸法合體”到“領域型法典”,傳承弘揚“盛世修典”的法律文化與立法技術。古代中國形成了每逢盛世修訂、整理、編纂國家典章制度,以資治于今、垂范后世的法律文化。生態環境立法本身具有以問題為導向、綜合運用各種法律調整手段的“領域法”特征,契合中國傳統法典“諸法合體”形制。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在傳承中華法系“寓道于術”“禮法合治”的編典理念及“以類相從”“集類為篇”的編典方法基礎上,結合時代需要推動立法技術創新發展。面對涵蓋30多部法律、100多件行政法規、1000多件地方性法規在內的生態環境法律制度體系,我們充分利用“提取公因式”的現代編典方法和“適度法典化”模式,進行綜合運用行政、民事、刑事手段保護生態環境的“領域型法典”編纂。特別是生態環境法典總則編作為生態環境領域的通用性制度規范,將分散在30多部單行法中的共通性、基礎性制度予以提煉、抽象和統一,規定生態環境領域的重要法律原則和基礎性、綜合性、普遍性的法律制度,為形成內在統一、邏輯自洽、結構嚴謹的規則體系奠定基礎。這種系統化整合,從根本上避免了單行法“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各自為戰”甚至相互沖突的情況,極大提升了生態環境立法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是中華法系追求“以典為綱”“有典有則”的立法智慧、法律文化在當代的傳承與創新。
從哲學思想到法律概念,創造性轉化“制天命而用之”“贊天地之化育”的生態智慧與文化傳統。生態環境法典是現代法治的產物。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并不是簡單地將中華民族自古以來形成的豐富生態智慧和文化傳統寫入法律,而是在認真甄別的基礎上進行現代性轉化、法律化表達與制度化建構。它超越人類中心主義法律觀,以“天人合一”“道法自然”“仁民愛物”等中華優秀傳統生態文化蘊含的生態哲學思想為根脈,傳承“取用有度”的生態智慧,以及“勸君莫打三春鳥,兒在巢中望母歸”的生態倫理,激活憲法中的“生態環境”概念,并以此為基礎,衍生出生態環境權益、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等核心法律概念群,連綴起生態環境法典的篇章結構、管理體制機制、法律責任與救濟制度,形成表達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體的自然觀、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價值觀、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觀等重大理念的中國自主的生態環境法律話語體系。這不僅展現了法典的先進性和引領性,體現出對地球生命共同體和未來世代負責的生態關懷與代際公平追求,而且使“制天命而用之”“贊天地之化育”等古老的生態智慧在21世紀的中國法治實踐中實現了從哲學思想到法律概念乃至制度形態的躍升,煥發出強大的文化生命力。
從生態環境方面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大舉措
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是為了解決生態環境立法分散、治理效能受到制約等深層次矛盾,通過對我國現有的生態環境法律制度機制和規則規范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集成升華,適應新形勢新要求進行必要的制度創新,形成法典化的規則體系。這是全面貫徹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憲法精神,從生態環境方面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大舉措。我國將形成以生態環境法典為統領,相關專門法律共同組成的生態環境法律制度體系,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與時俱進,更加科學完備、統一權威。
貫徹憲法規定,解決立法分散問題,促進不同法律規則產生“化學反應”。我國憲法規定“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目標,確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的職能,賦予國務院領導和管理生態文明建設的職權,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奠定了憲法基礎。生態環境法典以憲法為依據,針對部分法律存在的交叉重復、矛盾沖突、銜接不足等問題,將分散在行政法、經濟法等不同法律部門的相關規則進行系統整合、集成創新,按照生態環境保護的理論邏輯與實踐邏輯,建構“總則、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法律責任和附則”的“總—分—總”五編制結構,使內容龐大的生態環境立法實現從“物理整合”到發生“化學反應”,極大增強了生態環境立法的科學性、體系性、穩定性、權威性,為各類主體提供穩定的法律預期和清晰的行為指引,為全面推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奠定堅實的規則基礎。
打破利益藩籬,破解地域分割,助力構建協同高效的多方共治格局。生態文明建設是一場涉及生產方式、生活方式、思維方式和價值觀念的深刻變革,涉及國家、集體、個人利益關系的重新調整。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就是通過體系化的制度安排,科學調整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等各種復雜利益關系,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生態環境法典針對多頭執法、多層級執法、區域聯動困難等實踐問題,打破部門利益、地域分割壁壘,建構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體制機制,最大限度地平衡經濟社會發展對保護生態環境和利用自然資源的兩種需求,推動生態環境治理從分要素治理轉向系統治理,促進不同部門、不同地區協同配合,實現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同步推進。生態環境法典體現了以科學理念凝聚生態共識、以制度創新突破治理瓶頸、以前瞻規定保護改革探索的改革思維,為形成導向清晰、決策科學、執行有力、激勵有效、多方參與、良性互動的“大環保”格局提供堅強法律保障。
補齊制度短板,完善責任體系,織密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的法律之網。生態環境法典針對以往部分立法存在的重污染防治、輕生態保護,重末端治理、輕源頭預防,重行政命令、輕市場調節,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問題,堅持補短板、強弱項、填空白和提質量、強功能、揚優勢并舉,對現行相關法律制度進行系統性升級。完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等源頭預防制度,確立排污許可制在固定污染源監督管理制度中的核心地位。保障生態安全,規定生態環境風險評估、監測預警和管控制度。促進綠色低碳發展,建立碳足跡管理等法律機制,體現時代性、前瞻性。建立健全法律責任體系,讓違法者承受巨大違法成本;明確法律責任追究程序,完善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為生態環境法典有效實施裝上“牙齒”。
貢獻中國智慧中國方案、引領全球環境治理的典范之作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生態興則文明興,生態衰則文明衰。”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減少、環境污染等生態環境問題是全人類必須共同面對的嚴峻挑戰。生態環境法典站在生態環境法治建設的全球制高點,把握生態文明發展規律,汲取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和生態文化的智慧和理念,借鑒各國生態環境立法經驗,是21世紀世界法典編纂的重大成果和人類文明新形態制度化、法典化的重要產物,為引領全球環境治理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為各國生態環境立法提供“適度法典化”的中國范式。從世界范圍看,各國對生態環境立法的范式選擇并不相同。已制定法典的國家,不少是類似法國、瑞典、意大利這樣的中等規模發達國家。像中國這樣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擁有14億多人口,生態環境問題復雜多樣,正處于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快速發展階段的世界最大發展中國家,采用體系化方式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在世界上絕無僅有。中國不僅將所有現行相關法律納入編纂范圍,而且提出了“適度法典化”的編纂方案,形成一種新的調整人類社會、自然生態兩大復雜巨系統關系的法典編纂模式,既體現法典的針對性、適用性、可操作性,又保持應對新問題的開放性、兼容性、適應性,為其他發展中國家乃至發達國家以編纂法典方式解決復雜生態環境問題提供可資借鑒的法律范本。
為全球環境治理提供承擔大國責任、展現大國擔當的中國方案。生態環境法典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積極履行我國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國際義務,充分發揮國家在國際法實施中的主體作用。一方面,明確規定加強生態環境領域的國際合作,履行國際條約義務,將中國已批準的《生物多樣性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等國際環境公約的相關要求落實到法典中,向國際社會清晰表明,中國是國際規則的堅定維護者、參與者和建設者。另一方面,加強涉外法律制度建設,完善生態環境法典的域外管轄規則,既維護國家主權和國家生態環境利益,也為保護公海等人類共同家園提供法律依據。此外,基于我國生態文明建設成功實踐而建立健全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區域協同治理、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等制度,也對相關國際規則發展完善、推動全球環境治理體系變革具有引領作用。
為共建清潔美麗世界提供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智慧。某種程度上,生態環境問題是傳統工業文明及其背后“征服自然”“主客二分”的生態哲學的產物。事實證明,傳統工業文明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創造人類文明新形態。生態環境法典以“人與自然是生命共同體”為哲學基礎建構規則體系,推動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現代化,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超越了傳統工業文明,契合了建設全球生態文明的現實需要,不僅是對全球環境治理體系的制度貢獻,也為探索適應全球可持續發展需要的發展哲學與文明范式提供了重要啟示。生態環境法典這部凝聚著時代精神、人民期盼和中國智慧的鴻篇巨制,以集大成的法典化方式推動解決生態環境領域制約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保護的共性、綜合性或者普遍性問題,必將成為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的強勁法治引擎,把人類法治文明和全球生態文明推向新的發展高度。
(作者為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人民日報 》( 2026年03月23日 0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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