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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陸雨
2026年3月18日,歐洲統一專利法院(UPC)杜塞爾多夫地方分院在“杜比 v Beko”案中作出了一份非常重要的裁決,最終是認定Beko侵權,且在雙方的許可談判中并不是一個情愿的被許可方,同時認為Beko所主張的專利無效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對Beko的智能電視頒發了德、法、意、荷四國的禁令。而這起案件之所以引發廣泛關注,不僅僅是因為杜比的涉案專利其實是被動成為音頻編解碼器Opus標準的,更是引出了背后的開源免費陣營和專利收費陣營之間的一次重大交鋒,法院在本案中確定的規則或將對這兩大陣營在日后專利問題上的處理具有一定指導作用。這背后的根本原因則是以谷歌、蘋果、三星、亞馬遜為首的大型實施人,長期以來對于收取專利費技術的擔憂,因此為了其長遠利益,不斷支持在一些收費較高的項目上,采取開源、免許可費的方式來推動一些新標準的成立,以此替代專利費過高的既有標準。目前,這類情況越來越多。典型的如谷歌和蘋果等諸多美國大型科技企業支持的免許可費的視頻編解碼AV1/AV2/VP9等標準,以及收取專利費的HEVC/VVC標準的對抗。尤其是在推出AV2免費標準后,代表收費一方代表的Sisvel立刻發聲表示要對免費的AV2是否存在侵犯其他專利權人的地方,展開分析和調查。當然,這種情況也受到了負責反壟斷監管的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關注,認為這種免許可費的方式可能會影響到投身于科技創新的收費許可人的創新積極性,從而有可能觸發反壟斷的執法。本案同樣是屬于這種情形,谷歌和三星等推動了免Opus開源音頻編解碼器標準,,與其他的收費標準或是免費但不開源的形成鮮明對比,如下述網圖所示。![]()
顯然,與谷歌、三星等大型實施人傾向于免許可費不同,杜比和弗勞恩霍夫則持相反的意見。于是2025年1月6日,由杜比和弗勞恩霍夫組成的Opus專利池組織Vectis就宣布了新的Opus許可計劃,此后日本NTT也加入了。
目前,該Opus專利池包含300多項專利。但是杜比和弗勞恩霍夫均未參與Opus標準的制定。
目前,Vectis為該專利池設置的價格是每件產品的許可費為0.15歐元,每年最高許可費為1500萬歐元。對于2023年1月1日之前銷售的產品,不向被許可人收取許可費。
因此,在杜比與Beko就其智能電視產品的許可談判未果后,雙方走向了訴訟。本案之所以會成為一個里程碑判決的原因,還在于Beko的抗辯理由基本上包括了目前此類案件的所有理由,例如反壟斷抗辯,專利權用盡抗辯(許可層級),專利埋伏,許可費過高等。
這些理由在很多標準必要專利SEP案件中都是被告一方常用的抗辯理由,例如吉利對諾基亞的抗辯等。
但是從這份UPC杜塞爾多夫地方分院作出的107頁判決書中,可以看到涉及上述部分的篇幅相對有限,反而是大量篇幅在分析雙方之間是否存在侵權以及Beko提起專利無效的理由是否合理等方面,這也是目前UPC法院為何成為全球專利執法焦點的原因,就是因為能夠快速同步審結是否侵權以及專利是否有效的問題。
這些中國程序中,司法認定侵權和專利權認定是否有效都需要單進程實施,大大影響了此類案件的國際同步進展水平。這也能看出,中國未來的改革方向還是明確的。
回到本案再來看,其實有幾點是值得關注的提法:
反壟斷: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對于這一點,UPC法院審理的很簡單明了,認為對專利權人市場支配地位的陳述和舉證責任由尋求許可方承擔。法院因此認為,可以認定原告杜比在產品相關的許可市場上具有支配地位。這源于如果沒有涉案專利的許可,就無法提供與 Opus 標準兼容的產品這一事實。消費者期望——杜比對此也未否認——智能電視能夠解碼服務提供商用于編碼的所有通用音頻和視頻編解碼器。
但是法院也提到,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并不等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專利埋伏 (patent ambush)
對于專利埋伏的問題,雙方各執一詞,法官并未采用Beko的意見。
Beko認為,杜比將其專利組合對Opus標準的所謂標準必要性隱藏了二十多年,讓專利免費的開源標準Opus的用戶誤以為他們不會受到標準必要專利的攻擊,這構成了所謂的專利埋伏。直到Opus標準,特別是在互聯網應用中,通過微軟和谷歌等科技領導者的廣泛應用而站穩腳跟,并且原告認為其針對競爭標準(特別是 AAC 和 Dolby)的許可業務受到威脅時,其才出于戰略原因建立了Opus專利池。
杜比則認為,專利埋伏的前提是專利權人首先參與了標準化過程。涉案專利的技術是在其不知情且未參與的情況下被納入Opus標準的。其也從未創造過積極的信賴事實,即表明使用其技術是免費的,也從未將Opus標準宣傳為免許可費。
當然還有許可層級以及供應商是否為此可以承擔責任,以及權利用盡的解釋等,這一點在本案也有詳細的分析,建議參閱原文。法官對此并不認可Beko的抗辯主張。
本案另一個值得關注的是與近期其他幾個被動成為標準案件,不同司法管轄區以及政府機構對此類案件的立場。
從以下總結的四起案件來看,美國表現出明顯的支持專利權人的立場,歐洲則以裁決的方式支持權利人。雖然在同一案件中,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也支持蘋果不侵犯GPNE的專利,但是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平行案件的審理中,進一步剝離了該專利為標準必要專利,顯示出同比下來對專利權人是最不友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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