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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委員替補、
增補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增補的規定
為加強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集體領導,強化自身建設,根據《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制定本規定。
一、執行委員會委員的替補
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執委)中的專職婦女工作者實行替補制。各級婦女聯合會執委中的專職婦女工作者離開婦女工作崗位后,其執委職務自行卸免,替補人選由執行委員會決定。
1.婦女聯合會的各級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中的專職婦女工作者,被選為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委,當她們離開婦女工作崗位或因職務職級調整等需要免去其執委職務時,由執委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去其執委職務的建議,并提出相應的替補人選,報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經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提請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表決。各級婦女聯合會執委中的專職婦女工作者離開婦女工作崗位或因職務職級調整等需要免去其執委職務時,執委職務的卸免、替補也應按上述程序進行。
2.機關和事業單位婦女組織、團體會員的負責人,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的婦女工作負責人,被選為婦女聯合會執委,因工作崗位變動需要卸免其執委職務時,由婦女聯合會書記處或主席辦公會議提出免去其執委職務的建議,并與其所在單位協商產生相應的替補人選,經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提交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表決。
3.婦女聯合會機關各部門和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被選為婦女聯合會執委,因工作崗位變動需要卸免其執委職務時,由婦女聯合會書記處或主席辦公會議提出免去其執委職務的建議,并提出相應的替補人選,經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提交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表決。
4.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執委替補人選的程序:聽取常務委員會關于執委替補人選的建議;分組醞釀替補人選;召開全體會議以舉手表決方式通過。
二、執行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增補
各級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兩次婦女代表大會之間增補執委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1.因工作需要新增婦女聯合會執委時,由婦女聯合會書記處或主席辦公會議提出增補名額和人選,經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同意后,提交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
2.因工作需要新增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時,由婦女聯合會書記處或主席辦公會議提出增補名額和人選,經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同意后,提交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選舉。
3.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增補人選的程序:聽取常務委員會關于執委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增補人選的建議;分組醞釀增補人選;召開全體會議以舉手表決方式通過執委增補人選,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以等額選舉的方式產生。
三、附則
1.本規定由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負責解釋。
2.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2010年1月13日全國婦聯十屆二次執委會議通過的《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委員替補、增補及常務委員會委員增補的規定》同時廢止。
來源:全國婦聯女性之聲
初審:王煒元
復審:張 韓
終審:湯革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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