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23年8月,李女士帶出生3個月的嬰兒張某因大小便失禁、下肢活動異常,前往某三甲醫院兒科及神經外科就診。經體格檢查、脊柱MRI及顱骨CT檢查發現,嬰兒張某脊椎不完全閉合,存在脊髓脊膜突出,同時確診合并下肢部分癱瘓、大小便失禁等神經學異常,明確診斷為“脊柱裂”,排除隱形脊椎裂可能。醫生建議立即行脊髓脊膜修補術,以防止神經功能進一步惡化,避免下肢癱瘓加重。張某在同年9月接受了脊髓脊膜修補手術,術后神經功能得到一定改善,恢復狀況平穩。
在張某出生后不久,李女士便為其投保了一份保額達40萬元的重大疾病保險合同,合同中明確包含“脊柱裂”這一病種,且合同條款明確約定,本公司承擔本項疾病責任不受本合同“責任免除”中“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的限制。然而,當李女士提交了完整的病歷資料、檢查報告及手術記錄,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后,保險公司卻以“并未滿足合同所約定的所有條件”為由,拒絕給予賠付。
更令人不解的是,拒賠通知書中并未否認嬰兒張某確實患有脊柱裂,也認可其存在脊髓脊膜突出、神經學異常等定義中要求的相關癥狀,同時確認其接受了手術治療,但僅以“影像學報告對脊椎閉合不全的描述不夠精準”“未提供術后長期神經功能恢復的隨訪記錄”等技術性理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
這個案例,并非僅僅是一個個案。近年來,隨著新生兒出生缺陷篩查普及度的提升,脊柱裂等先天性疾病的確診率逐漸提高,越來越多的投保人(多為新生兒父母)遭遇到相似的困境——明確確診符合合同約定的脊柱裂定義,實際接受了必要的手術治療,患兒病情也符合重大疾病的嚴重程度,但在理賠的關鍵節點卻被保險公司以各類技術性理由阻攔下來。
這背后是保險條款設計的復雜程度與消費者認知之間那明顯的差距,更是法律解釋權激烈競爭的關鍵所在。作為曾長期從事商事審判、審理過上百起保險糾紛案件的法官,又曾擔任多家保險公司法律顧問的何帆律師,我深知這類爭議的本質:它不僅是醫學問題(需明確脊柱裂的臨床診斷標準與合同定義的一致性),更是法律解釋與公平原則的博弈。而在這類案件中,專業法律介入往往能扭轉局面。
二、保險合同如何定義“脊柱裂”
我們先來看一份典型的重大疾病保險條款中對“脊柱裂”的定義:指脊椎或顱骨不完全閉合,導致脊髓脊膜突出、腦(脊)膜突出或腦膨出,并至少合并下列異常中的一項:(1)大小便失禁;(2)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癱瘓或畸形等神經學上的異常。但不包括由X線攝片發現的沒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腦(脊)膜突出的隱形脊椎裂。本公司承擔本項疾病責任不受本合同‘責任免除’中‘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的限制。
這份條款,看似專業,且十分嚴謹,實則蘊含著兩個,極為重要的法律信號:
第一,保險公司已主動排除免責事由
適用注意最后一句:“本公司承擔本項疾病責任,不受……‘先天性畸形’的限制。”這意味著,即便脊柱裂(它在胚胎發育階段形成),屬于解剖結構上的一種“先于出生而存在”的缺陷只要符合條款列明的臨床表現,保險公司就不能以“這是先天問題”為依據拒絕賠付。這并非個例,在這幾年里,主流保險公司為了避免爭議,在設計重大疾病定義時,已逐步將某些特定類型的、結構較為復雜的出生缺陷納入保障范圍,其前提是必須造成實際的、較為嚴重的神經功能損傷。這種做法體現了現代保險產品從“以形態學進行診斷”向“以功能損害為導向”的轉變趨勢。
第二,理賠的核心標準是“功能性后果”,而非“是否出生即有”
條款明確要求,必須合并“大小便失禁”,或“下肢癱瘓畸形”等神經學方面的異常。也就是說,單純的影像學發現——例如兒童在體檢時偶然拍片所發現的,輕微的椎弓未閉合——并不構成理賠條件;只有當結構出現異常從而引發了持續性的神經系統功能方面的障礙,才會觸發保險責任。這一點至關重要。許多被拒賠的案例,并非是因為病情不符,而是患者沒能提供充分的功能性證據。
比如說僅僅有MRI顯示“脊髓栓系綜合征伴脂肪瘤”,不過卻沒有肌力測試,也沒有膀胱殘余尿測定,更沒有電生理檢查等這類客觀數據來予以支持,保險公司常常會以此為依據,主張“未達理賠標準”。
我曾在法院審理一起類似案件之時就著重指出:重大疾病保險的本質乃是對“高額醫療支出,勞動能力喪失,生活質量嚴重下降”的風險予以補償,而非對出生缺陷本身進行道德評判。倘若僅僅因為疾病起始于胎兒期便剝奪成年人的理賠權益,既違反了契約精神,也背離了保險制度所應具備的社會功能。
三、如何判斷自己是否符合理賠條件
面對脊柱裂這類復雜疾病,很多患者及其家屬在申請理賠時容易陷入兩個極端:要么盲目地自信,認為“只要是脊柱裂就能夠賠”;要么被一句“屬于先天性的情況”,就完全地放棄維權。其實判斷是否能夠獲賠,需要從以下四個維度進行綜合的評估:
維度一:是否存在明確的結構性病變
必須有權威醫療機構出具的影像學報告(如MRI、CT等),證明存在“脊椎不完全閉合”,并且伴有“脊髓脊膜膨出”或者“腦膜膨出”。單純的X光片提示“隱性脊柱裂”,這并不足以滿足條件,就如同條款明確所排除的情形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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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度二:是否伴隨神經功能障礙
這是決定性因素。需提供神經科專科醫生的診斷意見,結合以下任一項:尿失禁、尿潴留、反復泌尿系統感染,下肢肌力下降(醫學分級,≤4級步態異常,足部畸形(例如馬蹄內翻足);感覺減退區域分布符合節段性支配規律,電生理檢查(如肌電圖、誘發電位)異常,我在代理某客戶案件時,對方最初僅提交了手術記錄和出院小結,保險公司以“缺乏客觀神經功能證據”為由拒賠。后經補充康復科出具的《下肢運動功能評定表》及泌尿科膀胱壓力測定報告,最終成功獲得全額賠付。
維度三:癥狀是否具有持續性和不可逆性
臨時性的神經刺激反應(如短暫的坐骨神經痛)不能被視作“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有權利去質疑癥狀的穩定性。所以呢建議提供至少6個月及以上的隨訪記錄,以此來顯示癥狀是在進行性加重或是穩定地存在著。
維度四:是否經過規范治療且預后不良
多數符合條件的脊柱裂患者,需接受神經外科手術干預,(如脊髓的,松解術;膨出物的,切除術)。若已經進行了手術,不過仍舊遺留有功能障礙,此情形更能有力地證明疾病的嚴重程度。反之若未曾經過正規的診療,或是能夠通過保守治療來緩解,這樣就難以主張其為“重大疾病”。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健康保險管理辦法》(2019年施行)第二十條規定,保險公司不得以被保險人未采用指定治療方法為由拒絕賠付,除非該方法已被醫學證明無效。所以說即便患者是以中醫調理或者康復訓練為主要方式,這也不會對其主張自身的權利產生影響。綜上是否符合“重大疾病”的標準不能僅僅看診斷的名稱,而是應當還原到具體的、關于身體機能的狀態以及對社會生活所產生的影響這個層面。
四、保險公司常見的拒賠理由及反駁觀點
在處理此類案件的過程中,我發現保險公司常用的拒賠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每一項背后,都隱藏著,值得我們深思的法律爭議。
理由一:“屬于先天性畸形,按免責條款不賠”
反駁觀點:這是最普遍也是最具誤導性的抗辯。表面上看,“先天性”似乎天然屬于免責范疇。但實際上,正如前述條款所示,如果保險公司在合同中已經將某一類先天性結構異常列為保障范圍,并明確排除免責條款的適用,則不能再援引‘先天性作為拒賠依據。
更進一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必須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否則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而在實踐當中,許多保險銷售人員甚至都不太清楚“隱性脊柱裂”同“開放性脊柱裂”之間的醫學差異,更不必說向投保人去解釋條款里的技術細節了。
我曾審理過一起案件,保險公司稱投保人在健康告知問卷中,勾選了“無先天性疾病”,故可拒賠。但經查證,此問卷未列出“脊柱裂”這一選項,也未對“先天性疾病”作出任何解釋。法院最終認定:這種模糊化的告知設計,本質上是把復雜的醫學判斷,轉嫁給不具備專業知識的消費者,違反了公平原則,不能成為拒賠的依據。
理由二:“未達到條款規定的神經功能損害標準”
反駁觀點:這類拒絕賠償的情況,往往以“嚴格地按合同辦事”為借口實際上卻過度地運用自由裁量權。比如有些公司宣稱“偶爾地漏尿不算大小便失禁”,或“走路時稍慢不等同于下肢癱瘓”對此我們必須,回歸醫學本質。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功能、殘疾和健康分類》(ICF框架功能障礙,是一個連續譜系,不應機械切割。
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多的判決,傾向于采納專業機構的評估結論,而非保險公司內部審核人員的主觀判斷。參考上海金融法院在相關判例中的觀點:“對于保險條款中涉及醫學專業術語的理解,應當結合臨床診療指南和通行醫學標準進行解釋,不能由保險人單方面縮小賠付范圍。”
這意味著,只要患者的癥狀符合,(此處可停頓)國家衛健委發布的《脊柱裂診治專家共識》中的功能障礙描述,就應視為達標。
理由三:“發病時間早于觀察期,不屬于初次確診’”
反駁觀點:一些保險公司,會追溯患者,童年時期的體檢記錄,聲稱“早在十年前,就有影像異常”,因而不符合“首次確診”條件。這種說法,混淆了“病理基礎存在時間”與“臨床確診時間”的區別。正如(2022)甘07民終221號案所示,法院明確認定:“重大疾病的‘初次發生’應以出現明顯癥狀、經專業醫療機構確診并開始治療的時間為準,而非胚胎期或嬰幼兒期的潛在結構異常。”
換言之一個人或許攜帶某種基因缺陷,長達數十年卻不發病,直至中年之時,因環境誘因或是其他因素,從而致使疾病爆發。此時保險責任本應啟動。不然的話,就等同于變相地否定了現代醫學對于“遲發性遺傳病”“漸進性神經系統疾病”的認知。
理由四:“未及時報案或材料不全”
反駁觀點:這是一種程序性的拒賠手段,常用來拖延理賠進程。但根據但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索賠請求后應及時核定,情形復雜的不得超過三十日。若無正當理由延遲處理,除支付保險金外,還應賠償被保險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我在擔任保險公司法律顧問之時,曾推動構建“重大疾病迅速響應通道”,要求客服部門,在接獲神經系統疾病報案之后,即刻啟動醫學評審,防止因流程上的瑕疵,傷害客戶的權益。這也驗證了一個觀點:合法合規的經營與客戶的保護,從來并非對立關系,而是品牌長久價值的根基。
結語
回到李女士的案子。一審法院最終采納了我的代理意見,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全部保險金及利息。判決書寫道:“保險合同既是商業契約,也是社會互助機制的體現。
當個體因先天結構缺陷遭遇后天功能衰竭時,正是保險制度發揮風險共擔作用的關鍵時刻。”這句話讓我想起,多年前在法院工作時的一幕:一位農村母親,抱著患有脊柱裂的孩子,走進法庭,手里攥著厚厚一疊繳費單,和拒賠函。她不懂什么叫“免責條文”,只知道孩子做完手術,再也站不起來了,家里積蓄被耗盡,而那份保單曾讓她以為“終究有了依托”。
那一刻我意識到,法律不僅僅是條文的堆砌,更是對弱者尊嚴的守護。今天隨著我國人均重大疾病保險的覆蓋率持續提升,越來越多的家庭開始,憑借商業保險來應對健康危機。
但我們也需清醒地看到,部分保險產品,仍舊在利用信息的不對稱性、術語的壁壘以及格式條款的優勢,悄悄地壓縮著賠付的空間。尤其是在涉及“先天的”“遺傳的”等敏感概念之時,極易引發倫理方面的爭議。
畢業于985高校法學專業,兼具法官與企業法律顧問雙重經歷的我,一直堅信:真正的專業價值,不在于協助強者贏得訴訟,而在于讓法律規則更易于理解、更貼近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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