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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問題: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哪個有獨立法人資格?
A,子公司
B,分公司
【答案解析】大概是去年10月份,重慶某大學一老師在課堂上詢問一女學生“子公司和分公司區別”,該女學生未能回答,隨后還在匿名平臺發帖辱罵老師,而老師得知后決定起訴。該事件曾在網上引發熱議。
筆者在這里回答:子公司,與分公司,最大的區別就是是否有獨立法人資格。子公司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權利義務;分公司只是總公司的派出機構,沒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二個問題:律師事務所有沒有獨立法人資格?
A,有
B,無
【答案解析】《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規定了律師事務所三種設立模式,可以由律師合伙設立、律師個人設立或者由國家出資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一般而言,市面上的絕大多數律師事務所,都是由律師合伙設立的,也就是合伙企業。
而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所以,律師事務所是沒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合伙人承擔權利義務。
第三個問題:律師事務所分所與總所之間的關系,分所有獨立法人資格嗎?
A,有
B,無
【答案解析】既然總所沒有獨立法人資格,那么分所更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總所的債務由總所的合伙人承擔,分所的債務由分所的合伙人承擔。總所和分所之間的關系,可以參照上一篇文章中引用的法條。
上述思考題,應該有助于各位理清這些概念。筆者發現目前很多文章對于“盈科事件”的評論,混淆了基本的概念,也就是律師事務所的總所、分所,與總公司、分公司不能直接類比,也就是總所的債務不一定由分所來承擔,要看各個分所背后的合伙關系。
在筆者看來,盈科“梅老板”實際上是利用了這一點,讓旁人誤以為盈科實際上都是他一個人的產業,盈科各地的分所資金、人員都是他的,看起來規模很大的樣子,但是實則不然。更進一步說,那些地方的小分所,如果沒有合伙人涉及其中,受到的影響可能不大。在風波平息過后,換個馬甲,還能繼續運轉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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