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辦理會見事宜,接連遇到幾件值得深思的事,略作記錄,共勉。
見聞一:
近日前往某監獄會見,發現一處值得玩味的細節,監獄對委托辯護律師與法律援助律師的會見材料要求存在明顯區別。
按照法律規定,委托律師會見只需持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律師執業證;法律援助律師憑法律援助指派函、律師證即可辦理會見。
但實踐中,該監獄除要求委托律師提供法定材料外,還額外要求提交會見提綱,即列明律師會見時擬詢問的問題。
既然同為執業律師,為何委托律師需額外提交會見提綱,而法援律師僅需法定文件?
究其原因,無非是監管方對委托律師的信任度更低,試圖通過提綱實現對會見內容的全場監控。而法援律師由國家機關指派,立場更易被監管方所認可。
同樣是依法履職,因委托來源不同采取不同的方法,有趣。
見聞二:
我目前辦理一起在押罪犯又犯罪的案件,該名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過失致人重傷,被以過失致人重傷罪追訴,我擔任其辯護人。
在會見當事人時,監獄安排民警全程在場監視。
從法律身份上看,當事人對前罪而言是已決罪犯,但對正在偵查、起訴、審判的后罪而言,其身份屬于犯罪嫌疑人。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監獄對嫌疑人派員全程監視、旁聽會見,本質上限制了律師與嫌疑人的正常會見交流。
見聞三:
我此前曾專門撰文《律師接受未歸案嫌疑人咨詢的風險及正確姿勢》,為未到案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風險極高,務必慎之又慎。
近期正好就碰到了一起,我去看守所會見當事人,當事人說監室來了個律師,這個律師接受了未到案的強奸罪嫌疑人的法律咨詢,該嫌疑人全程錄音,咨詢后應該就去辦案機關接受訊問了,辦案單位未立即拘留這名嫌疑人,后嫌疑人出境在逃中。
中間經過不清楚,總之律師就被抓了,涉嫌偽證犯罪,在看守所里呆了幾個月了,不出意外肯定要判刑。
我的實操經驗是,在解答案件所涉問題時,不對案件事實發表過多的意見,這是鐵律。
同時,可以對所涉罪名、立案標準、犯罪構成要件、量刑檔次、罰金、訴訟權利義務以及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做出解答,并核實其是否有與量刑相關的事實證據,從輕、減輕、免除刑事處罰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自首、立功、坦白、賠償等)。這是完全可以做的工作。
至于嫌疑人利用這些知識怎么去供述犯罪事實,與我們無關了。
接受這類咨詢,一定要謹慎,把它當作有錄音一樣看待。
![]()
律所主任,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師,省市律協刑專委委員,辦有無罪免死不起訴緩刑等案件。l5599l89933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