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申請人以政府函件和會議紀要主張工程款“不下浮”,楊龍律師接受被申請人委托,通過梳理證據形成完整鏈條,指出申請人主張無合同及法律依據,最終仲裁委駁回申請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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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實務里,證據就像一團迷霧,常常讓事實認定陷入困境。在工程款結算下浮率爭議仲裁案中,楊龍律師憑借對證據的細致審查和深入挖掘,成功為被申請人贏得勝利。楊龍律師自2017年執業以來,承辦案件逾800件,在建設工程領域經驗豐富。
聚焦核心爭議
接受委托后,楊龍律師迅速聚焦案件核心矛盾,即申請人主張的“工程款不下浮”有無合同及法律依據。他全面查閱案卷材料,明確了三個爭議焦點:《補充協議》是否變更原合同下浮率結算條款;政府函件和會議紀要中“進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結算款不下浮”;申請人主張的“合同價款變更”是否違反《招標投標法》相關規定。
梳理證據鏈
楊龍律師團隊系統梳理涉案全部證據。他們仔細研究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總承包合同》《補充協議》等文件,發現招標文件及《總承包合同》明確約定工程款計算需適用下浮公式,下浮率是中標文件核心內容。《補充協議》簽訂目的是解決付款矛盾,附件仍明確按原下浮公式計算,申請人協商時未提異議。聯合體內部施工合同也印證申請人認可下浮結算。對于政府函件和會議紀要,他們深入分析,指出函件無變更合同效力,會議紀要中“進度款暫不下浮”是臨時措施,后續會議明確“結算按原合同執行”。同時,申請人主張的變更違反《招標投標法》規定,應屬無效。
庭審核心抗辯
仲裁庭審中,楊龍律師圍繞證據和法律依據提出核心抗辯。他指出原合同及補充協議未取消下浮率約定,申請人混淆概念;進度款支付方式和結算標準不同,政府文件“進度款暫不下浮”不能推導結算無需下浮;申請人主張的變更違反法律規定,應按中標合同約定結算;前21期進度款按下浮率支付,申請人未異議,印證雙方共識。最終,廣州仲裁委員會采納了楊龍律師的全部抗辯意見,駁回申請人全部仲裁申請,被申請人合法權益得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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