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橫山區土地儲備中心法定代表人白宏杰、委托代理人張清華相關征地事項,存在未公示無手續、簽字蓋章未標日期、村民普遍不知情的突出問題。這既違反《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關于征地程序的剛性要求,也觸碰《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規定》中“程序不落實、群眾權益受侵害”的問責紅線,必須依法核查、澄清事實、從嚴糾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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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大核心問題:程序違法、權利懸空、權責不清
1. 征收時間與啟動節點不明,關鍵信息缺失
征地必須以法定公告為起點。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征收需先發布預公告(不少于10個工作日),再開展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擬定補償安置方案后公告不少于30日,并聽取意見 。橫山區自然資源規劃局需明確:
- 本次征地預公告、征收公告、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具體發布時間;
- 土地現狀調查、補償協商、協議簽訂的時間線,為何未標注日期;
- 若未依法公告,是否存在“未批先征、暗箱操作”。
2. 簽字蓋章未署日期,協議效力存疑且程序違規
征收補償協議屬行政協議,日期是明確履行期限、權利義務的核心要素。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履行期限為協議必備條款;《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要求調查結果、協議須經被征收人簽字確認并記錄時間 。未標日期的后果:
- 協議效力待定,無法明確補償款支付、土地交付等關鍵時限;
- 涉嫌程序瑕疵,若為代簽、補簽,直接違反“自愿、公開、全程留痕”原則 。
3. 村民不知情,知情權、參與權被徹底剝奪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確:征收范圍、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須在鄉(鎮)、村、村民小組范圍公告至少30日,聽取意見并組織聽證(多數村民有異議時)。村民“概不知情”,說明:
- 未依法履行公告義務,程序嚴重違法;
- 剝奪村民參與權、異議權,違背“公開透明、群眾參與”的征地基本原則。
二、責任倒查:屬地與部門雙重履職不到位
依據《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規定》及土地管理職責分工,相關主體存在明顯失職:
1. 橫山區政府:是征地工作的責任主體,對預公告、征收公告、方案公告等程序負總責。未依法公告、程序不規范,屬于領導責任,主要負責人需承擔領導責任。
2. 橫山區自然資源規劃局:作為土地征收實施與監管部門,負責現狀調查、協議簽訂、公告公示等直接職責。出現“協議無日期、村民不知情”,屬于履職不到位、執法不嚴,直接責任人應被追責。
3. 鄉鎮與村級組織:屬地鄉鎮、村委會負責公告送達、意見收集、現場見證。未履行告知義務,屬于守土失責,相關人員需被問責。
三、依法處置:四步清零程序漏洞,回應群眾關切
1. 全面核查,公開事實
立即調取征地批文、公告底稿、調查記錄、補償協議等全流程資料,明確征收啟動時間、公告時間、協議簽訂時間,向村民公開并說明未標日期、未公示的原因,接受社會監督。
2. 補正程序,保障權利
對未標日期的協議,限期補簽并明確日期;對未依法公告的,立即補發公告并聽取村民意見;確有程序瑕疵的,依法補正,確保知情權、參與權、異議權落到實處。
3. 從嚴問責,嚴肅追責
對未履行公告義務、程序違法、代簽補簽等行為,依規依紀追究區自然資源規劃局、鄉鎮、村相關責任人責任;涉嫌腐敗、利益輸送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查處。
4. 健全機制,杜絕反彈
建立征地全流程留痕、公告公示、群眾參與剛性機制,通過村務公開、線上查詢、現場公示等方式,確保征地程序公開透明;強化常態化監督,暢通舉報渠道,嚴防程序違規再次發生。
四、制度底線:程序合法是征地的生命線
征地工作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程序合法是法定底線,公開透明是基本要求。橫山區必須以此次事件為契機,舉一反三開展全區征地程序專項自查,對所有項目進行全流程復核,對發現的問題立行立改。
法律的權威在于執行,群眾的信任在于落實。只有把征地程序的“每一步”都走實、走規范,才能真正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政府公信力,讓土地征收在法治軌道上平穩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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