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黃河媒體報道,某地一民警在派出所強制猥褻15歲女孩,一審被判2年9個月,受害家屬認為量刑過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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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黃河早前的報道中,對這個民警如何猥褻這個未成年女孩,有比較詳細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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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禁想起2023年發生在浙江樂清的“足浴店強奸未遂案”。
該男子在足浴店消費598元,意圖與女技師發生關系,但女技師拒絕,該男子沒有達成任何器官接觸或者性滿足,結果女技師報警后,男子被認定強奸未遂,判刑兩年。
而這個民警案件中,已經去摸未成年人胸部,把器官塞未成年人嘴里并達成性滿足,被認定未強制猥褻,而不是強奸。
不是說好的違背婦女意志是核心嗎?不是既有女方口供還有實際物證嗎?怎么就不是強奸了?
兩個案件對比:
足浴店案件是“想做、沒做成”,“只是嘴上、動作上想做、沒有性滿足、對對方傷害小”, 都算強奸;而民警案是“做成了、實實在在完成高強度性侵害、有性滿足、傷害更大、屈辱更強” 反而不算強奸。
這是為什么呢?
其實民警案件中,法官的認定沒錯,這確實可以不算強奸。
因為目前司法實踐中,強奸落點只有性器官。
只要語言上沒有與對方發生性器官接觸的表達或者行為指向(主觀),沒有碰對方性器官的行為(客觀),甚至避開對方性器官位置(客觀),那么就不算強奸。
強奸未遂與強制猥褻的核心區別在于主觀目的與行為指向,而非是否有性器官以外的其它敏感部位接觸或有生物學證據。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明確的器官性交意圖,客觀上已著手實施強制行為,即使未發生任何器官接觸,也應認定為強奸未遂;而若僅實施非器官性交行為,無論是否有生物學證據,只認定為強制猥褻罪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也就是說,入口、出口、體外、手指、異物、所有其他行為=統統不算性交,全部鎖在猥褻。
你看,這就是恐怖之處。
懂法的人精準掌握這種區別,堅決避開了強奸認定要件和可能的指控,卡住法條空間,為自己的犯罪行為鋪了張安全網。
而傻呵呵的足浴店男子,毛也不懂,沖動又無知,結果刑期都快趕上民警這事了。
客觀上,這套規則天然保護懂法、有經驗、有預謀的人,而特別容易懲罰不懂法、無經驗、容易沖動的人。
看到這里,可能有些大聰明覺得自己學到了,以后堅決避免表達、接觸器官。
但不要忘了,人家不是普通人,人家是具有執法權的公職人員。
普通人雖然可以決避免表達、接觸器官,但是這種東西具有主觀性,主觀奸淫目的+客觀指向性交的強制行為要怎么認定,解釋權和決定權又不在你自身,不是說你說自己沒有就沒有,你說沒有,但是女方反抗,加上其它證據,也可以說你有。
因此大聰明們千萬不能心存僥幸,覺得自己學到了法條辨析和司法實踐案例就可以靈活運用減輕責罰,這是無知無畏,這是癡心妄想。
你靈活,執法者比你更靈活,孫猴子再跳都跳不出如來佛的五指山,就是這么簡單。
人家是民警,你該不會以為跟沒有任何權力普通人一樣吧?要是真這么以為,那是想瞎了心了,趕緊左右開弓扇自己200個大嘴巴清醒一點。
所以普通人最好的選擇就是安分守己、遵紀守法,千萬不要去觸碰法律的紅線,那是極其危險的,絕對不開玩笑。
但是學到了法條辨析和司法實踐案例,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被有心之人利用、設局,把明明是正常接觸或者疑似猥褻的行為扭曲、污蔑成強奸。隨時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入局,從這個角度來說有那么一點自保的作用,這也是學習法律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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