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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0日晚,廣東珠海橫琴一處居民小區內,26歲的陳某波潛入小區,對兩名無辜民眾實施暴力搶劫,在受害人反抗過程中,暴力行為持續升級,最終導致一名受害人死亡,另一名受害人遭受嚴重驚嚇和身體傷害。
案發后,警方十余小時內鎖定嫌疑人,3月21日成功將陳某波抓獲。
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今天從專業角度分析:搶劫致人死亡,法律后果有多重?嫌疑人將面臨怎樣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該罪的量刑分為兩檔:
基本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加重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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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確定的是陳某波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搶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節,是否構成入戶搶劫需要官方通報其具體的作案地點。潛入小區作案,若進入的是居民住宅內部,則屬于入戶搶劫;若是公共區域等非住宅內部作案,則可能不構成入戶搶劫。
“搶劫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搶劫過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死亡結果是由搶劫的暴力或其他手段行為所直接造成的,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這意味著,即使陳某波并非故意殺人,但只要在搶劫過程中使用了暴力,且暴力行為直接導致了受害人死亡,就適用“搶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節。
有觀點認為,在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但最高法2001年《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明確:“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只要殺人行為是為了劫取財物或為制服反抗,就按搶劫罪一罪處理,適用“搶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節,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前面提到,存在搶劫加重情節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陳某波的行為至少構成搶劫致人死亡,而且對兩名受害人實施暴力,社會危害性更大。
從司法實踐看,搶劫致一人死亡且無其他從輕情節的,通常判處無期徒刑起步。如果存在預謀、手段殘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情節,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也是可能的。
當然,法院在量刑時也會考慮從輕情節,比如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現、是否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并取得諒解、是否認罪認罰以及是否存在精神疾病等因素。
但從目前披露的信息看,陳某波是被警方抓獲歸案的,不構成自首。如果他沒有賠償諒解、認罪態度不佳,從輕的空間會比較有限。
案件曝光后,有網友提出疑問,移動支付早已普及,現金幾乎退出日常生活,為何還有人選擇搶劫這種低效且暴力的方式?對此我推測嫌疑人目標大概率是受害人佩戴的金飾、貴重配飾等易變現財物,但也不排除賭博欠債、經濟困頓等可能。
從法律角度看,無論搶劫的動機是什么,無論搶到多少錢,只要實施了暴力搶劫行為并致人死亡,就構成搶劫罪的加重情節,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嚴厲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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