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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醫 行 業 的 良 心 和 大 腦
■來源 | 中國經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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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上海廣播電臺看看新聞消息,2026年1月,35歲的夏先生像往常一樣,從某直播間下單購買了一包“四川江油附片”,準備泡一杯“養生茶”來調理身體。然而,僅喝下一杯,他便不省人事。經過上海市楊浦區市東醫院長達8天的全力救治,夏先生最終還是于1月28日晚上不幸離世。
幾乎在同一時間,成都另一名男子也因將附片直接泡水飲用、未長時間煮沸而引發急性中毒,所幸搶救及時才撿回一命。這兩起相隔千里的悲劇,共同指向了一個隱藏在互聯網電商平臺深處的灰色地帶:本該受到嚴格管控的毒性中藥材,正披著“初級農產品”的外衣,通過直播間和網店輕易流入尋常百姓家。
《中國經營報》記者調查發現,在這條充斥著模糊與規避的暗道里,商家的“巧妙包裝”與監管的現實困境,正讓消費者的生命安全面臨嚴峻考驗。
“養生茶”變毒湯藥
資料顯示,附子為毛茛科植物烏頭的子根的加工品,有回陽救逆、補火助陽、散寒止痛的功效。其含有的烏頭堿存在毒性風險,口服烏頭堿0.2毫克即可中毒,3—5毫克可致死,普通加工方法難以破壞毒性。若自行加工食用草烏、附子等烏頭類物質,易導致嚴重心律失常、呼吸衰竭、休克甚至死亡。
記者在某電商平臺搜索發現,附片的銷售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經過炮制后的“中藥飲片”,被稱為“黑順片、炮附片、白附片”,另一類則是被商家標注為“食用農產品”或“初級農產品”的生附片。炮制后的飲片往往風險提示也較為規范;但那些標注為“農產品”的生附片賣家,則完全放開了售賣限制。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曾發布公告表示,生草烏、生附片屬于醫療毒性藥品,列入《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管理,不是食品,不能當作食品、普通藥膳食用,加工不當或擅自食用,極易引起中毒甚至死亡。
一家銷量超1000單的網店客服向記者輕描淡寫地表示:“這是純天然農產品,屬于傳統滋補營養品,購買無需提交任何處方。”而所謂的風險提示,僅隱藏在詳情頁最底部以極小字體標注:“本產品為初級農產品,不能代替藥物,如做藥材使用,請遵醫囑”。對于不熟悉藥性的患者,這樣的提示極易被忽略。
3月17日,記者走訪天津市南開區多家連鎖中藥店發現,幾乎所有受訪藥店均無附片銷售。并且,銷售人員均明確提醒,附片存在毒副作用,若有需求,必須經診所或醫院醫生診斷后憑處方購買,這種線下嚴格限售與線上隨意購買形成鮮明對比。
“初級農產品”
但為何線下藥店唯恐避之不及的毒性藥材,到了線上就能暢通無阻?其中,“初級農產品”的身份界定成為商家規避藥品監管的“免死金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及相關法規,僅經過采收、清洗、切割、干燥等物理初加工,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可以被認定為“食用農產品”。
但“中藥飲片”則完全不同,它是指中藥材經過按中醫藥理論、中藥炮制方法,經過加工炮制后,可直接用于中醫臨床的中藥。其生產必須符合《中國藥典》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要求,銷售企業需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
“實際操作中,商家通常采用屬性規避、宣傳隱蔽、責任隔離的技術性手段,但商家對抗監管的各類技術性手段,僅能暫時規避平臺算法審核,無法改變其行為的違法定性。”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據韓驍介紹,商家在對抗監管時,多對毒性藥材僅做曬干、清洗、整株包裝等簡單處理,或僅進行切片、打粉、切段等物理加工,以“原生農副產品”名義銷售,部分還會將毒性藥材與藥食同源農產品混合打包,弱化其毒性藥品屬性,規避中藥飲片的資質監管。
其次,通過宣傳內容的暗語操作,實現監管盲區的違規引流。“商家在商品標題、包裝上僅標注‘初級農產品、非藥品’規避平臺算法審核,卻在詳情頁、直播間以古籍科普、行業暗語、煎服教程等方式傳遞藥用功效,更會通過電商平臺低價引流、私域渠道完成交易和功效宣傳,脫離平臺監控。”
最后,則是通過濫用免責聲明,試圖隔絕法律責任。例如商家在商品頁面、包裝上標注“不可直接食用,僅供育苗/觀賞/科研使用”等內容,主張免除自身責任。
對于商家而言,將附子等毒性藥材定義為“農產品”,意味著可以繞過藥品生產許可的巨額投入、規避藥監部門的嚴格檢查、降低潛在的違法成本。
灰色地帶博弈
記者查詢了解到,根據云南多地(如耿馬縣、盈江縣、麗江市、騰沖市等)政府發布的關于預防毒性中藥材中毒的通告,均明確指出草烏、附子、附片屬于毒性中藥材,已被列入國家《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管理。
同時,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條和 《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在網絡上銷售。
但如今,這種利用“農產品”身份規避藥品監管的亂象,給當前的監管體系提出了嚴峻的挑戰,背后存在著難以調和的矛盾與博弈。
附子既是藥品,其原料又是農業活動的產物,當附子被切成片裝進快遞袋,它究竟是“初級農產品”還是“中藥飲片”,在實際執法中往往存在爭議。而對于這一情形該如何界定,韓驍表示,一般來說,司法機關與監管部門的裁量邏輯是先核查品種法定屬性,再審查銷售行為實質,最后結合加工方式等證據綜合認定,為實質性認定,而非僅以包裝標注的“農產品”為準。
與此同時,與線下藥店的高度組織化不同,網絡銷售具有虛擬性、隱蔽性和跨區域性。韓驍表示,《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發布于1988年,彼時并無電商業態。當該法規適用于電商平臺時,最核心的程序性障礙在于管轄權與違法行為的時空分離。
根據《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藥品網絡銷售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但‘發生地’的認定在實務中充滿彈性——可以是平臺所在地、商家注冊地、倉儲發貨地,甚至消費者收貨地。這種多連接點導致實踐中可能出現管轄權爭議或多頭監管。例如,毒性藥材的賣家在A省注冊、B省發貨、通過C省的平臺銷售給D省的消費者,一旦發生糾紛,四個地方的監管部門都可能主張或推諉管轄權,最終陷入程序僵局。”韓驍說。
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明確了違法行為發生地、結果地的管轄權,但實務中,基層監管部門跨區域協查周期長、成本高,對異地商家的現場核查、查封扣押難以落地,大量案件因管轄權推諉無法立案,違法成本遠低于線下。
在韓驍看來,針對網售毒性中藥材的監管僵局,需以“嚴管高風險、放開低風險”為核心原則,從立法與監管雙向發力,在守住用藥安全底線的同時,避免誤傷正常農副產品流通。
I 版權聲明
本文來源“中國經營報 ”,版權歸權利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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