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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漫畫。(來源:信號新聞)
近日,浙江的朱先生向信號新聞(0532-80889431)反映,他花費2660元,提前13天預訂了浙江長龍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龍航空”)阿勒泰往返杭州的機票,不料因操作失誤弄反了航班的出發地與目的地。發現后,他第一時間申請“錯購退票”,并隨即訂好該航司的正確航班,卻仍被長龍航空拒絕免費退票,要收取1680元手續費。航司解釋稱,其規定要求“先購正確票、再退錯購票”,朱先生“先退后買”的順序不合規。律師則認為,航司未充分履行格式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相關條款或無效。
據朱先生介紹,2026年1月15日0時30分,他在長龍航空官方App花費2660元購買了阿勒泰雪都機場往返杭州蕭山國際機場的機票,計劃1月28日乘坐阿勒泰飛往杭州的GJ8082航班,之后再返回。但付款后他才發現,自己把出發地和目的地弄錯了,買成了1月28日杭州出發的反向航班。朱先生第一時間聯系在線客服,在排隊等待期間,他通過App找到“錯購退票”申請入口,提交退票申請后,又立即訂購了方向正確的機票,當時距離付款尚未超過一小時。
完成訂票后,朱先生與長龍航空客服取得聯系詢問退票進度。客服稱,根據該公司規定,錯購后需先購買正確機票方可申請免費退票,朱先生“先退后買”的順序不符合要求。朱先生希望客服撤銷其退票申請,然后重新提交退票申請,從而滿足“先買后退”的規定,但客服拒絕了這一要求。七天后,朱先生收到長龍航空正式審核結果,免費退票申請被拒,需收取1680元手續費。
航空公司的處理結果讓朱先生難以接受。他表示,自己是首次下載使用長龍航空App,事后他找了很長時間,才在一份僅需勾選、不強制閱讀的《非自愿退票》說明中,找到關于“錯購退票”的相關條款。該條款寫明:“購票時旅客類型錯誤輸入或航程訂反的情況,購票后2小時內須先購買正確的長龍航空客票,購買有誤的客票同時在原出票渠道取消定座或提交退票,可免費退票。”
朱先生認為,該條款屬于隱蔽式的勾選式條款,表述模糊不清,既提及“先購買”又寫明“同時”,普通消費者很難理解為嚴格的先后操作順序。他表示,自己退票與購票均在2小時規定時限內完成,應視為“同時”操作;且提前十余天訂票,又在規定時間內及時處理,并未給長龍航空造成任何實際損失,航司收取高額手續費的做法不夠公平。朱先生表示,如果航司對退票與購票的順序有嚴格要求,且先退后買會導致無法免費退票,至少應在消費者退票環節設置“必須先購票方可免費退票”的強制提示,而非將模糊條款當作扣費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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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愿退票說明》中關于錯購情況的說明。(來源:受訪者)
就此事,信號新聞聯系長龍航空官方客服,工作人員表示已記錄相關問題及采訪訴求,將由專人核實后答復。截至發稿,長龍航空尚未給出進一步回應。
信號新聞查詢了解到,國內多家航司中,中國東方航空允許購票后2小時內直接申請全額退票;中國國際航空在官方渠道購票后,若在其他渠道發現更低票價,可對原票免費退票,無需先購新票;海南航空規定,錯購后需在24小時內重購正確航班并成行,方可辦理錯購票退票。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航司“先買后退”規則中的“退”,均指實質性退款操作,而非朱先生這種只是申請時弄錯操作順序便喪失全額退票資格。
對此,信號新聞律師專家庫成員、山東誠功律師事務所劉國建律師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提供方未以合理方式提示并說明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致使消費者未能理解的,消費者可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長龍航空App未對錯購退票的關鍵操作順序進行強制提示與明確說明,未充分履行法定提示說明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作出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不公平規定,相關內容依法無效。上述情況中,旅客因提示不明確導致操作順序偏差,并無主觀惡意,航司據此收取高額手續費、拒絕合理退票,有違公平原則。(谷正原 徐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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