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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在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下,越來越多的中國家庭與美國產生了緊密的聯系,其中不少人獲得了美國綠卡。在中美兩國均實行稅收居民全球征稅制度的情況下,持有美國綠卡的中國高凈值家庭面臨著復雜的稅務挑戰。
特朗普時代,美國對海外資產的稅務監管力度顯著加強,過去通過代持、隱瞞等方式規避稅務的做法已不再可行,甚至可能引發高額罰款或刑事責任。因此,合理的稅務規劃成為中美跨境家庭的當務之急。利用《中美稅收協定》、更緊密聯系測試(CCT)或放棄綠卡等方式,可以有效優化稅務身份,減少雙重征稅風險。同時,借助外國授予人信托(FGT)等工具,可以在資產傳承中實現稅務優化和風險隔離。
01
美國綠卡家庭的全球征稅問題
中美兩國均針對其稅務居民的全球收入征收稅款,部分持有美國綠卡的中國高凈值人士在不知不覺中成為了雙重稅務居民,其全球收入面臨雙重征稅問題。
美國稅務規則
持有美國綠卡(U.S. Green Card)的個人,一般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U.S. Tax Resident)。根據美國《國內稅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 IRC),綠卡持有者無論身在何處,其所有收入(無論來源于中國、美國還是其他國家)都需要在美國申報納稅。
要點
綠卡持有者需提交1040表(Form 1040, U.S. Individual Income Tax Return)
海外金融賬戶若超過$10,000,需要申報海外銀行和金融賬戶報告(FBAR, 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
若金融資產超過一定額度,還需提交《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報告(Form 8938)
如果美國股東持有超過50%的投票權利或者價值的外國公司,可能會被認定為受控外國企業。這意味著股東需要對該公司的某些收入進行申報,即便這些收入并未實際分配給股東
任何美國人持有境外公司10%或以上的股權都需作申報
還需履行其他稅務申報義務
美國稅法下的收入范圍廣泛,涵蓋了工資薪金、投資收益、租金收入等等。例如,一位持有美國綠卡的中國企業家,在中國經營一家企業獲得了豐厚的利潤、出租房屋獲得大額租金,即便他大部分時間都在中國生活和工作,這些收入依然需要向美國申報并可能產生納稅義務。
中國稅務規則
根據中國稅法,一個人如果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就有可能被認定為中國稅務居民(Chinese Tax Resident),同樣需要就其全球收入向中國交稅。這就意味著,對于那些持有美國綠卡的中國高凈值人士而言,他們很可能面臨著中美兩國同時征稅的情況,即所謂的“雙重征稅”。
需要注意的是,中國的住所認定并非物理意義上的居住場所,而是要綜合考慮其身份、主要經濟來源、主要生活地等要素進行判定,換言之,一個人即使未在中國持有房屋、未在中國住滿183天,依舊有可能被認定為是中國稅務居民。
要點:全球收入雙重征稅的可能性
中國稅務居民+美國稅務居民=可能要向中美兩國同時申報全球收入
中美之間有《避免雙重征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DTA),但申請流程繁瑣,且不能完全消除所有稅務負擔
復雜的稅務規則和兩國嚴格的全球征稅規定,已讓中美跨境家庭面臨諸多問題。特朗普時代一系列政策的變動,更是給中美跨境家庭,尤其是持有綠卡的中國高凈值人士帶來了更多挑戰。
02
持有美國綠卡的中國家庭
面臨更多挑戰
在過去,不少持有美國綠卡的中國家庭,為了規避美國的高額稅收,采用了一些不規范的做法。其中較為常見的,就是將股權、房產等資產放到其他人名下代持(Nominee Shareholding),或者干脆不向美國如實申報自己名下的資產。這種做法在當時看似可行,實則埋下了一顆 “定時炸彈”。
美國總統特朗普上臺后,美國的政策導向發生了變化。在就職演講中,特朗普曾明確提到:“我們不會再對本國公民征稅來讓其他國家受益,而是通過對外國征收關稅和稅款,讓我們的公民受益。為此,我們將設立“對外稅務局(External Revenue Service)”專門負責征收所有關稅、稅費和相關收入。這將帶來巨額資金流入我們的國庫,而這些資金將全部來自外國。”
政策導向的轉變,預示著美國對于海外資產、境外公司的稅務監管力度將大幅加強,這其中不排除針對美國的外國公民(包括持有美國綠卡的中國公民)來源于美國境外的收入加強監管,美國稅務居民未申報、錯誤申報、隱瞞申報海外資產可能面臨高額罰款或刑事責任。試圖通過代持或隱瞞不報來逃避稅務的行為,面臨著越來越高的風險。
在此背景下,持有美國綠卡的中國家庭需要重新評估其稅務申報及稅務籌劃的現行方案。
03
持有綠卡的中國高凈值人士
如何成為非美國稅務居民
面對日益嚴格的稅務監管,持有綠卡的中國高凈值人士迫切需要尋找合理合法的途徑,來優化自己的稅務情況。其中,成為非美國稅務居民(Non-US Tax Resident),從而豁免其全球納稅義務,無疑是一個值得探討的方向。
舉例
持有美國綠卡的中國企業家若申請成為非美國稅務居民,則可豁免就其來源于中國的收入(如企業股息紅利分配、租金收入、炒股收入等)向美國納稅的義務。
“實質性存在測試”
(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SPT)
美國國稅局(IRS)以“綠卡測試”與“實質性存在測試”(SPT)雙軌判定一個人在美國的稅務居民身份。滿足任一測試即視為美國稅務居民。而綠卡持有者通常依據“綠卡測試”自動成為全年稅務居民;其非稅務居民身份可能通過稅收協定或放棄綠卡實現。
如果一個人想被認定為非美國稅收居民,則必須首先滿足以下要求:
計算規則
過去3年內在美國的天數計算如下
當年在美國的天數*1
前一年在美國的天數*1/3
前兩年在美國的天數*1/6
如果計算結果小于183天,則該人可被視為非美國稅務居民(需滿足額外條件)。
舉例:
2024年在美國居住 90 天
2023年在美國居住 90 天(按1/3計算,為 30 天)
2022年在美國居住 180 天(按1/6計算,為 30 天)
總天數 = 90 + 30 + 30 = 150 天 < 183 天
然而,根據美國稅務規定,綠卡持有者適用綠卡測試且該測試優先于SPT,一經持有即默認全年稅務居民,僅可通過稅收協定或放棄/終止綠卡主張非稅務居民身份。而對于非綠卡持有者,若符合SPT條件而構成稅務居民,則可以通過“更緊密聯系測試”或稅收協定待遇申請成為非稅務居民。
“更緊密聯系測試”
(Closer Connection Test,
CCT)
在滿足SPT的前提下,非綠卡持有者可能通過更緊密聯系測試(CCT)來證明自己與另一國有更緊密的聯系,從而申請成為非稅務居民。
滿足以下條件可以申請CCT
(1)在納稅年度在美國停留少于183天。
(2) 與美國以外的另一個國家保持更緊密的聯系,例如:
在另一國有主要住所(而非美國)。
在另一國有家庭、經濟利益、投票權等。
主要銀行賬戶、社交聯系、駕駛執照等都在另一國。
(3)該納稅人在當年納稅申報時,提交 IRS Form 8840(更緊密聯系聲明表)。
適用《中美稅收協定》
作為非美國稅務居民
如果一個美國綠卡持有者在美國與中國同時滿足稅收居民條件,可以通過《中美稅收協定》申請成為非美國稅務居民。這適用于避免雙重稅務居民身份的情況。
適用條件
(1) 同時符合中國稅收居民身份。
(2) 在美國和中國同時是稅收居民(持綠卡導致其在美國被視為稅務居民)。
(3) 通過《中美稅收協定》第四條(稅收居民)請求“居住國”認定:
主要住所所在地(Permanent Home)
主要經濟中心所在地(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
日常居住時間較長的國家(Habitual Abode)
國籍(如果前面都不能確定)
申請方式:提交 IRS Form 8833(稅收協定披露表),聲明自己根據《中美稅收協定》。
通過放棄綠卡(Form I-407)
成為非美國稅務居民
如果綠卡持有者希望徹底成為非美國稅務居民,最直接的方法是正式放棄綠卡(Surrendering Green Card)。
1. 提交 USCIS Form I-407(放棄綠卡申請表),正式放棄美國永久居民身份。
2. 在放棄綠卡的當年提交 IRS Form 8854,以證明不再是美國稅務居民。
3. 確保在放棄前的5年內沒有重大稅務欠款。
注意:持有綠卡超過8年可能需要繳納美國棄籍稅。
總結:綠卡持有者如何
成為非美國稅務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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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持有美國綠卡的人士而言,雖然也可以通過申請適用《中美稅收協定》來申請成為非美國稅務居民,但也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因此,實踐中,如果并無長期在美國生活、居留的需要,最能避免后續風險且最為可行的方式是放棄美國綠卡。
近年來,很多美國家庭開始選擇放棄美國綠卡,而放棄美國綠卡并不是簡單地提交申請表格,可能還需要同時考慮美國的棄籍稅問題,因此,需要綜合考慮和評估,可以聘請專業人士進行綜合規劃,選擇合適的時點,并采取合規的流程。
04
放棄美國綠卡可能
面臨的棄籍稅問題
根據《美國國內收入法》(Internal Revenue Code,下稱“IRC”)第877A條規定,棄籍稅的主體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適用條件
(1)美國公民或過去15年中累計有8年持有綠卡且非美國公民的美國永久居民;
(2)符合Heroes Earnings Assistance and Relief Tax Act of 2008(以下簡稱HEART Act 2008)、2009-85號公告中關于“適用棄籍者”(Covered Expatriate)的三個征收條件之一:
凈資產價值測試(Net Worth Test):截至棄籍日,申請棄籍者全球凈資產超過200萬美元的(包括其在某些信托中可以享受的權益);
納稅義務測試(Tax Liability Test):申請棄籍者過去5年內年平均凈所得稅(the average annual net income tax)超過經通貨膨脹調整后的指定數額(2026年的金額為21.1萬美元)的;
認證測試(Certification Test):申請棄籍者未能在8854表格中證明或未能提交所要求的證據證明自己在前5年內已履行所有美國聯邦納稅義務的(包括提交所有需填報的申報表的義務,以及支付所有相關應納稅款的義務等)。
無論財產及應納稅額達到門檻與否,所有棄籍稅納稅人必須向美國國稅局(IRS)提交棄籍8854申報表。棄籍稅征收規定中明確要求棄籍稅納稅人須正確完成棄籍前5年的美國稅務申報、繳納與相關信息披露。即使此規定僅適用于棄籍稅納稅人,但是由于2023年4月21日美國國稅局向大型企業和國際部門發布了個人及企業超過50個重點稅務合規稽查領域中提及了棄籍稅申報及前五年的合規申報,美國稅務局同樣可能對所有棄籍人(不限于棄籍稅納稅人)進行以前年度的稅務評估及審查。
部分棄籍者雖然應納稅額及財產市值均遠低于“棄籍稅納稅人”的門檻,但由于在棄籍時未申報8854表,或者在申報或補申報8854表時發現過去五年的美國相關稅務沒有合規申報或未申報(當中除了報稅表外亦包括其他符合申報要求的信息披露表等),因此,無法在8854表聲明在前五個納稅年度完全遵守所有美國聯邦納稅義務。根據美國稅法的規定此種情況也會落入“棄籍稅納稅人”的范圍。但若想要補申報,則除了補繳稅款以外也會產生各種利息、滯納金、罰款等,影響到棄籍者的合規化意愿,因而增加被美國國稅局稽查的風險。
因此,放棄美國綠卡及可能涉及的美國棄籍稅問題,是一個非常復雜的事項,需要結合個人境內外資產、歷史納稅情況等綜合考慮和規劃,并謹慎、全面地處理這一流程中涉及的稅務申報事項,如有不慎,不僅可能引起大額稅款的補繳,還可能面臨高額的處罰。若想要放棄美國綠卡,應在專業人士的協助下進行全面的評估,并合規完成相關流程,避免帶來不必要的資產損失。
05
中美跨境家庭的美籍受益人
/外國授予人信托規劃
若中美跨境家庭中,僅部分家族成員(如子女)為美國綠卡或國籍,是美國稅務居民,父母為中國稅務居民且未持有美國綠卡。在向子女傳承資產時,應當重點考量美國稅務問題。
美國對其稅務居民征收遺產稅、贈與稅及所得稅等稅款。但當中國父母向美國稅務居民的子女贈與中國境內資產或子女來繼承中國資產時,可以豁免美國遺產稅、贈與稅;然而,當父母向子女贈與的資產在美國境內時,若資產超過一定的額度,則可能需要繳納贈與稅。因此,若中國父母向美國稅務居民身份的子女(如持有綠卡的子女)傳承資產時,需要重點關注資產的所在地,若資產在美國境內則可能面臨遺產稅、贈與稅問題。
雖然中國父母將境內的房產、公司股權、現金資產贈與給子女(美國稅務居民)時無需繳納贈與稅,子女拿到相應資產后,資產的增值部分,比如公司的年度分紅、現金理財或炒股產生的收益,均有可能需要向美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外國授予人信托(FGT)
若父母將贈與子女的境內財產放入合法設立的外國授予人信托中,只要信托設計符合FGT的構成要件,信托內財產的收益通常無需向美國納稅,從而節省直接將資產贈予給子女,子女持有資產產生所得而帶來的所得稅問題。此外,外國授予人信托(FGT)作為財富管理的重要工具,還可以實現隔離家族債務、做好繼承規劃、防止婚變財產外流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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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中美跨境家庭的
個人稅務規劃方向
未來,隨著中美稅務監管的日益嚴格,合規申報和透明化管理將成為財富規劃的核心主題。高凈值家庭需動態調整稅務策略,定期評估和優化規劃方案,并借助專業律師和財富管理專家的力量,綜合考量個人情況,通過申請非稅居民身份、棄籍、利用外國授予人信托架構等方式,量身定制合規且高效的稅務規劃方案。只有這樣,才能在全球化背景下實現財富的長期保值與增值,規避潛在風險,確保家族財富的順利傳承。
由于美國稅務規則是一套非常嚴格且復雜的體系,任何稅務規則若使用不當,都可能帶來潛在的風險,甚至面臨美國稅務局的高額處罰。因此,無論申請非稅居民身份,還是進行棄籍,都需要進行綜合評估,特別是對于棄籍,并非簡單提交放棄身份的申請,還需要全面審視持有美國綠卡期間的納稅義務是否合規履行,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還需要申報棄籍稅。若通過FGT架構實現傳承方式的優化,更需要進行妥善的安排和分析,嚴謹地處理美國稅務居民作為受益人的美國稅務問題。這些復雜的規則和處理都需要在專業人士的幫助下,在進行稅務居民身份及資產情況的綜合分析和評估的基礎上,再確定是否進行棄籍、如何合規完成棄籍,并對資產持有方式進行合規安排。
王旭律師團隊介紹
王旭律師團隊集律師、稅務顧問、私人銀行家、法商顧問為一體,學歷多為博士、碩士,團隊業務涉及財富管理、稅務、境內外股權家族信托、跨境資金流動、保險、婚姻家事、企業治理等眾多專業領域,團隊擔任多家銀行總行、金融機構總部法律及稅務顧問,為境內外企業主提供專業法律及稅務服務,并為諸多財富管理精英提供業務指導及技術支持。團隊在法律及稅務領域具備較強的行業影響力,負責人及成員曾參與政府政策內參項目并承辦具有行業影響力的典型案例。
2023-2024年國際私人財富管理論壇上,大成律所王旭律師法稅團隊連續兩年榮獲亞太財富論壇“中國大陸最佳高凈值人士法稅團隊”獎項。2025年,王旭律師團隊榮登“第三屆RBA百強私人銀行最具價值合作伙伴TOP30”榜單。
王旭律師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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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 律師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大成金融行委會全球資產安全法律中心主任
律師介紹:
知名高校、多家銀行總行、金融機構總部法律及稅務特邀講師
國家全額獎學金公派留學研究生——信托法方向(一等榮譽學位)
STEP國際信托與資產規劃學會 中國區理事 雇主關系主管
北京科技大學(211/雙一流)碩士生導師/跨境法稅課程講師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上市公司法律觀察》編委會成員
央行主管國家級核心期刊《金融博覽 財富》特邀供稿人
《南方財經》《每日經濟新聞》《21世紀經濟報道》等主流媒體特邀專家評論員
三塬學社聯席院長 首席專家顧問
出版國內行業首部非譯著離岸信托實務著作《離岸信托理論與實務》
所獲榮譽:
《國際稅務評論:世界稅務》2026年度稅務推薦律師
國際律師評級錢伯斯(Chambers & Partners) 2025錢伯斯高凈值指南 “私人財富法”推薦律師
國際律師評級錢伯斯(Chambers & Partners) 2024全球高凈值財富指南 推薦律師
The Legal 500 法律五百強 私人財富管理、稅務大中華區特別推薦律師
國際法律評級機構CBLJ 《商法》 2023年度 “信托、稅務、財富管理行業專家”
2021-2024 連續上榜 Wealth APAC亞太財富論壇 中國首席財富顧問TOP50
連續3年榮獲亞太財富 家族信托TIPTOP頂級顧問榮譽
上榜律商聯訊LexisNexis「40位40歲以下精英」亞洲及中國區雙榜單
榮獲亞太財富論壇“2025年度杰出領袖人物”并入選首屆“燈塔導師”
榮登律新社“2025年度公益影響力人物30佳”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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