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湖北輔警條例》規定:輔警貼單應當在民警帶領下進行。
根據《非現場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操作規程(試行)》的內容,規定了輔警貼單和群眾舉報轉為證據的依據。此為部門規章。
2026年3月24號下午4點12分41秒:湖北省武漢市某市民對輔警投訴,表示輔警存在隨意貼單、惡意貼單。
致交通管理部門領導:就本人某某路周末停車被處罰一事,提出嚴正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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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違規,執法隨意:輔警周末9點貼牌,10點才發短信,信息延遲整整1小時,直接導致我們無法及時挪車。這種“先貼條后通知”的操作,完全違背了“及時告知、糾正優先”的執法原則,程序嚴重瑕疵,處罰毫無合理性可言!
2.過度執法,不顧民生某某路非嚴管地段,周末幾乎無車流,停車路邊從未影響誰的通行,卻一而再再而三頻繁在周末被貼牌處罰。當前經濟下行,買這里房子本身已經遭遇巨大損失,民眾生活艱難,貴部門不體恤民情,反而在偏僻路段“以罰代管”,只為創收不顧百姓負擔,執法溫度何在?
強烈訴求:撤銷此次不合理處罰,嚴肅整改通知延遲問題,停止某某路等低流量路段的過度執法,真正落實“執法為民”
2026年3月25號下午5點,單位進行答復:
經核實,您反映的車牌號為鄂A的小型汽車于2026年3月7號9點21分在老關路機動車道違規停放,該路段屬城市公共道路,停車位置無停車泊位線,駕駛員不在駕駛室。
根據《道交法》第56條,《道交法實施條例》第63條規定,您的違停事實清楚,我隊依法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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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詢,交管系統已于3月7號9點06分,將您的違法停車提醒短信成功發送至機動車預留聯系人,可能因網絡運營商信號不佳、手機設置騷擾電話和短信屏蔽功能,車主更換手機號但未及時變更備案等多種客觀原因,無法保證您能及時收到短信。
推送違停短信僅作為違停時采取的輔助性管理方式,主要作用是提醒違停車輛立即駛離,不作為法律依據,處罰機動車違停以車輛違停事實及法律法規作為依據,以未收或延遲收到短信提醒為由,并不能作為違法停車行為免予處罰的合法理由。
如對處罰有異議,可到大隊違法處理窗口開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60日內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道路是優先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并非是機動車隨意停放的場地。我隊提醒您今后需依法停放車輛,請將車輛停放至停車場或停車泊位內,避免再次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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